三、税制转变中实际税负的变化激发了税收流失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虽然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新税制由于在税种设置上缺乏通盘考虑,部分税种在系统性、协调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先天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建设中忽略了配套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容易诱发偷逃税行为。例如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有失公平。这种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取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同时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从而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会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制度的设计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而且纳税人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进行偷逃税。
2.税率设置不合理。例如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过高过繁的边际税率使纳税人感到收入负担沉重,偷逃税的利益诱惑增大而使他们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去。
3.我国税制中存在太多的不合理税收优惠和减免,除了国家政策规定对新办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等优惠和减免外,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保税区等地域性优惠和减免,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外资企业的优惠过多,造成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别较大,诱使内资企业搞假合资来偷逃税款。
4.现行税收制度本身欠合理,从客观方面提供了税收流失的条件。一是税制体系不合理,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虽有利于征管,但由于大量地下经济和无票交易,流转额很难查实,引发税收流失。二是税种布局不合理,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征收范围的划分存在问题,并且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便利了纳税人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寻求低税负。
5.税收制度缺位。税收立法与经济发展相比偏于滞后,税收课征未遍及新出现的经济现象,“缺位性”导致税收流失。譬如因财富继承与转让等涉及的遗产税、赠与税,产生了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无税交易、无税所得。另外,网络经济蓬勃发展,对网络经济的征税目前仍是空白。
6.税收体制不到位。现行分税制体制依旧是按隶属关系划分,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干扰税务部门征税,越权减免税等,造成税收流失。同时,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权划分方面也不尽合理,导致“争税”与“漏税”现象并存。
7.税收政策不统一。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所有制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性、歧视性、区域性税收政策,直接导致税负不尽公平。
8.重复征税。现行税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影响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扩大投资和推进技术进步。如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对资本品造成了重复征税(12)。
这些税制缺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所增加,更使得部分纳税人因为身份不同而遭受不公的征税待遇。这种“差别待遇”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特别明显。
(1)国有、非国有企业税负的差别。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创造产值占75%,目前已经降到不足30%,非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提高了40多个百分点。而根据我国历年不同所有制企业财政贡献,公有制经济在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由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84.1%下降为2003年的34%,混合或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分别从1994年的2%、7.5%、6.4%上升到2003年的30.6%、12.2%和21.4%(13)。因此,税负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是不合理的。这样,国有企业的税负过重,也促使某些企业逃避税收。
(2)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别。不仅国有、非国有经济之间存在着税负的不公平,而且内外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税负的不公。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对外资企业有普遍优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较低,而且内外资所得税不同,加上各个地区针对外资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较大。例如企业所得税,虽然我国从2008年1月1日按照25%的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短时间内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会平等。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资政策的长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继续受到青睐,企业的追利本性使我国中小企业追求身份变化的纳税筹划会长期延续(14)。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差别,不仅使很多外资企业逃避了税收,也使许多内资企业搞假合资来达到逃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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