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第五章已经指出税收法律体系的缺陷和漏洞是税收流失空间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减少和杜绝税收流失的重要保障,特别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不断转变,作为税制的核心,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障公众利益、规范税收活动、筹集税收资金、宏观调控市场,以及实现财政职能。所以,在“依法治国”的全局下,应加强“依法治税”,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工作,改进和完善税法体系,全方位防治税收流失。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是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前提条件,也是宪法精神的延伸。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明确界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通过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税收的基本要素、基本程序和保障形式予以明晰,施行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税收征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将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税法中至关重要的最高法律原则涵括于宪法中,体现现代宪法精神,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在我国税收立法逐步完善的同时,还应该在宪法中专门为财税设置章节,对财税进行立宪,让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新税开征、税率变更、税种取消、税费减免等各个环节中都得到体现。同时,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宪法的实际特点,弥补宪法中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
(二)提升税收法律立法级次
与世界上有着先进税法体系的国家相比,我国在税收立法权这一税收法治体系的核心上,有着重大缺陷,首要体现在对税收法律立法级次不够重视,将其置于较低的尴尬地位。要保证税法法律效力的畅通,使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必须将税收法律立法层级提高到应有的地位。这就要求改变我国现行税法立法体系偏重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权威性较差的局面;加大税收实体法立法力度,逐步将各税种都纳入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具体来说,应当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将已成熟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进一步规范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各级税收立法主体的税收立法权限,将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具体化。只有切实提高税收法律立法级次,才能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改善税法实施效力不理想的状况。
(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保障税收执法有法可依
第一,必须将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提上日程,扭转我国税收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健全、完善”而长期处于修补状态的尴尬。要通过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进行战略研究,制定一部超越各单行税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指导全国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税收基本法,以统一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各税法进行协调。第二,规范税收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须将税法与相关法律相协同,更正税收法律内容上的相互交叉和矛盾,增强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各个税种描述和规定的准确性,严肃税收法律内容,并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改变实体法内容上的滞后,协调各个税种。第三,针对遗产税、网络经济征税等新税源,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做出相应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弥补法律上的真空,合理限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纠正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上的漏洞和褊狭,确保税收实体法相关解释和补充的严谨性,相互协调统一。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法执法程序
要保障税收执法有效进行,首要的便是全面系统地制定现代税法执法程序法,并予以统一和规范,发挥税收制度体系的综合功能和作用。建立之后,要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变粗放型程序规范为精要型程序规范,合理分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实体和程序齐头并进。税法执法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延伸和落实,也是税收执法实践的依据。
(五)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司法是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上保障税务工作的有序进行非常重要。一是要确立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从法律上保证税务机关参与税务诉讼的权利;二要专门设立税务法庭,进行司法独立审判,以适应税务案件繁多而复杂的现实需要,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维护国家税收征管权;三要进一步扩大税务司法审查的作用领域,推动税务行政诉讼启动资格的宽松化;四要特设税务警察,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侦查税务违法案件,打击和防止税务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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