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一)与固定资产核算相关的主要会计科目
1.“固定资产”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在本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其借方登记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原价,贷方登记企业减少的固定资产原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2.“累计折旧”科目
该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整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其借方登记处置固定资产转出的累计折旧,贷方登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原价,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在建工程”科目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其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贷方登记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5.“工程物资”科目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
“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其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贷方登记领用工程物资的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6.“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借方登记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方登记固定资产清理完成的处理,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可以分为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成本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这里介绍其中几种常见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相应的有所差别。企业应当针对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购置的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又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固定资产等成本,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例1:东方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000元,款项全部付清。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0 000(100 000+17 000+3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例2:东方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3 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材料物资价值为2 000元,购入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运费合计12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2)领用安装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 340
贷:原材料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22 340
贷:在建工程 122 340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以建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可以采取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具体形式,两者在核算上有所差异。
(1)自营工程
为了进行自营工程的核算,一般设置“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两个账户。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应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3:某企业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 000元,支付增值税额为34 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117 000元,剩余物资转作企业存货,另外还领用了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 000元,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117 000
贷:工程物资 117 0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46 800
贷:原材料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6 800
(4)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63 800
贷:在建工程 163 800(117 000+46 800)
(2)出包工程
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实际成为企业与承包单位的结算科目,企业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科目。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对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一方面反映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加,另一方面要反映投资者投资额的增加。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例4: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一台,乙公司记录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80 000元,已计提折旧10 000元;甲公司接受投资时,投资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价值为70 0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70 000
贷:实收资本 70 000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否则,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5:某企业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位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46 000元,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计2 000元。企业在收到捐赠的设备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8 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46 000
银行存款 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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