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注应披露的内容及解释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一般情况下,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计量基础是指企业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计量。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是指企业采用某种具体会计政策的原因,如: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的区分,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重大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如:在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确定中,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所使用折现率的确定依据。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的原则有:
①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重要的报表项目的构成以及当期增减变动情况。
②披露顺序依次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③可以采用文字描述与数字相结合,与报表项目相互参照。
终止经营: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代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代表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按照企业一项单独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也属于终止经营。
持有代售的标准:①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②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③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8)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注意:如果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本章小结】
本章着重讲介绍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附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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