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存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发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汇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计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6.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则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9.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照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简易办法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其确定方法基本相似。
1.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核定方法、顺序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核定相似。
3.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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