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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条例规定,消费税对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计税,即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并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计算纳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条例规定,消费税对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计税,即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某些消费品,采取从量计税,即从应税消费品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一)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但不包括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以及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纳税人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此外,对下列情况分别确定计税依据:

(1)销售带包装物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的,包括以下六项:

①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③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 外购已税的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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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即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除此之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包括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其他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非生产方面,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从性质上仍然视同其销售,予以征税。其征税时的计税依据是: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换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和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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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证明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中,“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包括:(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的酒;(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里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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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二)应税消费品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 388升

4.柴油1吨=1 176升

(三)应税消费品的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并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计算纳税。具体讲,各种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主要有如下规定:

1.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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