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环节时间的约束,就是产生缴纳消费税义务在时间上的规定,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活动不同,纳税义务时间有如下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时间分别为:
(1)纳税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为发出应税消费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退)税地点
1.纳税人核算地纳税
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消费税。其中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2.生产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应税消费的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在其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受托方所在地纳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当然受托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上是属于代缴行为,真正的纳税人仍然是委托方。
4.报关地纳税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5.消费税的退税地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着退还消费税的现象,其退税地点依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采取先征后退办法的,报关出口者向报关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是,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若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交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款数额大小确定。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逐期纳税,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的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四)消费税的报缴税款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规定:
1.自行纳税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审核纳税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定期纳税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本章小结】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新开征的一个税种,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3.消费税税额计算。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和按组成价格计税。
4.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消费税?为什么要开征消费税?
2.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征收消费税的目的?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什么只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4.消费税税额计算:
(1)从价税如何计算税额。
(2)从量税如何计算税额。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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