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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销售商品收入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混合销售行为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消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说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要计入营业额。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中的“境内”,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某些特定收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确定营业额的主要规定如下:

1.运输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输企业从事联营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的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5.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8.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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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混合销售行为计税销售额。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营业税)又涉及货物(增值税),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消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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