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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各银行公布的2007年年报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网点多、规模大的优势,成为中间业务收入的最大赢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于风险低、利率高,已经受到银行界的共同关注,正由过去金融舞台的配角逐步向主角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一般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获取服务报酬。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案例导入】

2008年4月12日,《证券时报》报道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剧增。从各银行公布的2007年年报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网点多、规模大的优势,成为中间业务收入的最大赢家。其中,工商银行实现净手续费收入344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3.53%;中国银行净非利息收入279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1.53%;交通银行实现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71.88亿元,比2006年增长137.93%;招商银行实现佣金和手续费净收入64.39亿元,比2006年增加156%,其他各股份制银行2007年的中间业务收入也都大幅攀升。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度增加,是2007年银行业绩的突出特点。

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那种以信贷为主的服务模式已悄然变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于风险低、利率高,已经受到银行界的共同关注,正由过去金融舞台的配角逐步向主角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称中介业务、居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其技术、信息、网络服务,资金及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其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或其他委托事项,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征

(1)较少资产性。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以资金运营为手段,而是以自身信息及软硬件的优势,特别是以强大的流动资产作支撑,通过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2)鲜明的代理性。商业银行通常是以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特别是在开展代理、担保、承诺、承兑等业务时,其代理的特征更为鲜明。

(3)收益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一般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获取服务报酬。目前,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一般为40%~50%,个别的达70%~80%;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虽然占比较低,但近年已呈快速增长的势头。

(4)种类多、范围广。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迅速发展,新的金融品种大量涌现,为商业银行注入了新的活力。

(5)较低的风险性。在办理传统的中间业务时,商业银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其经营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因而风险很小。但随着金融创新,大量金融衍生品面世,商业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

1.国际银行业通用的分类方式

根据是否构成商业银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为两大类。

(1)或有债权/债务类中间业务:是指一旦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该类中间业务就有可能转化为银行的现实资产和负债,包括银行的承诺类、担保类和金融衍生类中间业务。

(2)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不承担任何风险、不构成银行或有债权/债务的业务,即只为银行带来各种服务性收入,但不会影响商业银行表内业务质量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

2.我国银行业的分类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可分为支付结算类、银行卡、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等九大类型。

二、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及其任务、原则与纪律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简称结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支付结算的任务、原则与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支付结算的任务、原则与纪律做了明确规定。

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第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第三,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纪律

第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工具

1.汇票

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之分。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签发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自付证券,因而具有本票性质。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过期则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发生真实交易,即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必须经过承兑才有效。按承兑人的不同,有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之分。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用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或向其他银行申请转贴现。

2.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按其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过期不予受理。

3.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一定日期及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依据出票人的不同,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银行本票视同现金,具有信誉高、支付能力强的特点。商业本票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

(三)支付结算方式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通过银行采取汇兑结算方式进行。

2.托收结算

1)国内托收结算

国内托收结算包括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是我国特有的异地结算方式,主要限于国有企业和经银行审查同意的集体企业。使用托收承付时,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同城还是异地,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该结算方式办理款项结算。

2)国际托收结算

国际托收是指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债务人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与非贸易的结算。根据托收是否跟单,国际托收又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之分。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的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

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将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送交托收银行代收款项的托收方式。

3.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间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请当地银行开立的以收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收款人接到信用证后履行合同,开证银行接到有关单据后向收款人付款,付款人再向开证行付款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是当今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领域使用的最广泛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操作业务流程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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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操作业务流程图

注:①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②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③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出口方;④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⑤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确认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⑥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出口方银行;⑦出口方银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符,可以拒付;⑧出口方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所指定的付款行,向其索偿;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应偿付出口方银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⑩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单、证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若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img30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img31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

(一)银行卡的含义及功能

银行卡又称银行信用卡,是指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证明持有人资信,可供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银行信用卡的功能有以下几点。

(1)储蓄功能。银行卡和普通存折、存单一样具有储蓄功能。不仅如此,银行卡具有不受网点的限制和保密的特点,可以在发卡行的任何营业网点办理存取业务,因而比存折更方便、更安全。

(2)结算功能。银行卡向传统的信用货币和结算方式提出了挑战,不受时间和消费数量、金额的限制,持卡人无需携带现金和办理传统的转账结算手续,就可在指定商店或场所消费。

(3)汇兑功能。持卡人可凭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随时随地存/取款,从而实现银行卡的汇兑功能。

(4)透支功能。经发卡行同意后,持卡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进行透支。

(二)银行卡的经营原则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非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联合业务。

(4)商业银行为境内外客户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按规定向商户收取手续费。

(5)发卡行应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据此确定有效担保方式,并对持卡人的资信进行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做好信用卡风险防范。

(三)银行卡的主要品种

1.按照清偿方式划分

按照清偿方式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借记卡和准贷记卡。

(1)贷记卡是一种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其操作要领是:客户先在发卡行开立信用账户但不存款。发卡行发给客户信用卡,并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给每个客户设定一个“授信限额”,客户持卡在限额内消费。发卡行每月向客户寄送一次账单,客户在收到账单后一个宽限期内还款。此卡有两种清偿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还清账款不需付息;二是偿付部分账款,以后加付利息。该卡目前流通最广,其根本特征是信用销售和循环信贷。

(2)借记卡是由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信用卡。其特点是先存款、后消费,不能透支。

(3)准贷记卡是一种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部分功能的我国特有的信用卡。其特点是先存钱、后消费,允许小额透支,发行的目的是为普及贷记卡奠定基础。

2.按流通范围划分

按流通范围不同,银行卡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国际卡也称国际通用卡,是指发卡机构发行的国际银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国际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国际银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第二,其结算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该卡的特点是可在全球受理、经营该品牌卡的银行机构、网点畅通无阻地使用。

地区卡是由区域性银行卡组织发行或某个国家及地区发行的,仅可在某个区域、国家或地区使用的银行卡。

3.按结算货币划分

按结算货币不同,银行卡可分为外币卡和本币卡。

外币卡是指结算货币为非发卡机构所在国家法定货币的银行卡。

本币卡是以银行卡经营者所在国的法定货币为结算货币的银行卡。

4.按持卡人的信誉等级划分

按持卡人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无限卡。

普通卡是发卡机构发行的最低级别、最普遍的银行卡。

金卡与普通卡的区别体现在申请资格的限额和信用额度的高低。金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较普通卡高,年费为普通卡的两倍,但可享受较多的服务与权益。

白金卡是发卡机构为区别于金卡客户而推出的银行卡。持卡人享有较金卡更高端的服务与权益,一般采用会员制。

无限卡是发卡机构为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环境,锁定金字塔顶端的消费者市场,按客户贡献度推出的最高级别的银行卡。该卡为维萨国际卡组织的高端品牌,目前仅有九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仅发行3万张。

四、商业银行的代理类业务

商业银行的代理类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代理业务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代理收付业务

代理收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结算便捷的优势,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代理收付业务主要有:①代理发放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②代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付公用事业费、税款、劳务费、学费、有线电视费等各项费用;③代理个人或单位收取管理和支付医疗保险费;④为消费者办理购买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业务。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按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因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中央银行办理起来不太方便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业务。其内容有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金银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等。

(2)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主要有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3.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其种类有以下几种。

(1)代理一级清算业务:代理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代理二级清算业务:代理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3)办理银证转账业务。这是指客户投资证券时,其开户、存取款、查询等均无需到券商机构办理,而是先由银行代办并传递给券商,客户再通过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进行买卖证券的操作。客户的资金在银行与券商之间划转。

(4)办理银证通业务。银证通即“存折炒股”,是指银行的储蓄客户在投资证券时,从开户、存取款、买卖、查询、销户均无需经过券商,全都可在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客户可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证券买卖的操作。

(5)代理发行、承销、兑付国库券。这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方式的要求,与政府签订代销或承购包销协议,或参与招标,代理政府国库券的发行与兑付的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依托自身的结算网络和客户群体资源优势,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受托代办保险事宜。其业务主要有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收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等。

5.代理融通业务

代理融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收应收账款,并为委托者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该项业务涉及三个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二是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融通资金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向顾客赊销商品或劳务,然后将应收账款转让(售与)给银行,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并到期向顾客收账,工商企业向银行支付佣金和垫款利息。代理融通业务目前主要适用于保护国际贸易中出口商的权益。

6.保付代理业务

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是指商业银行以购买票据的方式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及其他服务,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会计处理手续等。该项业务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有以下几种。

(1)按出口商出售票据后是否可立即获得资金,分为到期保理和标准保理。到期保理是指银行在出口商向其出售票据时,不立即支付现金,而是承诺票据到期时无追索权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标准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发货取得票据后,立即将其出售给银行并及时取得现金。

(2)按保理是否公开,分为公开保理和不公开保理。公开保理是在票据上写明让进口商将货款付给某一保理银行。不公开保理是指进口商不知道该票据是在保理下承办,而按一般托收程序支付款项。

五、商业银行的担保类业务与承诺类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担保类业务

商业银行的担保类业务是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类业务发展迅速,品种创新迭出,成为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业务主要有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凭借其资金实力和其他有利条件,接受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申请,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书面保证文件。银行保函是建立在销售、借贷、租赁等合约的基础上的附属文件,以银行信用补充商业信用,目的是使交易双方消除顾虑,增加信任,促成交易顺利进行。它分信用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两种。

信用类保函是指银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其违约或损害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而出具的保函,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是指银行利用其资信,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如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应债务人的请求,以债务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该业务的适用情况是:当某一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拟通过发行商业票据筹资时,会面临不利的发行条件,此时便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一旦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本息时,由开证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从而使企业能获得较有利的发行条件顺利发行票据。备用信用证的实质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票据发行人,使其信用等级由较低等级提高到较高等级。

(二)商业银行的承诺类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和票据发行便利两种。

1.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与借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承诺在有效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利率,随时准备应客户要求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并收取一定承诺佣金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契约。在国际上通行的有定期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承诺和循环贷款承诺三种类型。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贷款承诺业务主要有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和客户授信额度。这里仅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贷款承诺业务予以介绍。

(1)项目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其同意提供贷款支持该项目建设的文件。

(2)开立信贷证明:是指银行应投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从承诺银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贷款支持的授信文件。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信贷证明可分为有条件信贷证明和无条件信贷证明两种形式。

(3)客户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应客户请求,与客户签订的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指标的协议。按照授信形式的不同,客户授信额度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诺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出口保理额度、进出口押汇额度等具体形式。

2.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银行以承购连续性短期票据的形式,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协议。票据发行便利实际是银行对票据发行者的一种承诺,如果票据发行者未能按计划卖出其应发行的票据,银行将负责买下剩余的部分,或以贷款方式支持其融通资金。

六、商业银行的交易类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其类型有远期利率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互换等业务。

1.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远期合约,是买卖双方以减少可能增加的收益为代价,通过预先固定远期利率来防范未来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实现稳定负债成本或资产保值的一种金融合约。

远期利率协议建立在买卖双方对未来一段时间利率的预测存在差异的基础之上。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资金筹集者)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利率将上升,于是希望现在就把筹资的利率水平确定在自己愿意支付的水平——协议利率上。若未来利率上升,买方将从卖方获得差额利率收入来弥补实际筹资所增加的利息支出;若未来利率下降,买方在筹资中所减少的利息支出也将为支付给卖方的差额利息所抵消。而卖方(投资者)则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利率将下降,因此希望现在就把投资的利率水平确定在自己愿意接受的水平——协议利率上。若未来利率上升,卖方实际投资中所增加的利息收入将为支付给买方的利差所抵消;若未来利率下降,卖方则以从买方获得的利差收入来弥补其实际投资中的利率损失。总之,双方都可实现固定未来水平的愿望。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是: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间段的协议利率,并指定一种参照利率;在清算日按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届时参照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的贴现金额。

2.金融期货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某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商品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其种类有以下三种。

(1)货币期货交易又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在集中性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

(2)利率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利率期货合约的交易。

(3)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简称股指期货或期指,是指以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交易。

3.金融期权

金融期权是指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在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日当天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其特点是:买方有执行或放弃执行合约的权利,却无必须执行合约的义务,而卖方只有执行合约的义务而无放弃的权利,即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等。其种类有以下两种。

(1)看涨期权:指买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或之前按照合约价格买入某种基础金融产品。

(2)看跌期权:指买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或之前按照合约价格卖出某种基础金融产品。

4.互换

互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方根据事先制订的规则,在一段时期内交换一系列款项的支付活动。它是一种场外交易活动,有两个特点:一是可保持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二是能较好地限制信用风险。互换业务有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形式。

七、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并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基金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基金公司委托银行对其基金进行托管时,要按托管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托管费。

基金托管业务的种类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托管、企业年金管理等。

八、商业银行的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其在信息渠道、管理手段、信誉和人才方面的优势,收集、记录、整理有关信息,并结合客户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其类型有以下四种。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用有关的经济金融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根据特定需要进行分析处理,以不同形式提供给信息咨询者的活动,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的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提供的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3)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4)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商业银行的其他类中间业务

1.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泛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网络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其类型有以下四种。

(1)网上银行是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快捷、统一、安全的服务。

(2)电话银行是商业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3)手机银行是商业银行通过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外汇买卖等服务。

(4)自动终端是商业利用银行卡在自动终端机上实现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2.保管类业务

保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设施(保管箱、保管库),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各种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契约文件、保密资料、设计图纸等的服务活动。

【本章小结】

1.银行负债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业务之一,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与非存款业务两部分组成。

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资产业务主要有公司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等。

3.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其以中间人的身份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极为广泛的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服务性业务。由于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时不用或较少运用其资财,故又称表外业务。在国外,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我国,近年来中间业务的收入占银行利润的比重迅速提升。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存款负债的种类和构成。

2.简述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和金融债券的种类。

3.公司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4.简述个人贷款的特征与种类。

5.试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与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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