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商品重量,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或核定价格。
3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商品重量,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 35%)
2)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3)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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