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什么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
所称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2)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3)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
①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否则不能予以免税。
③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上述所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的经济组织,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A.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B.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C.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外国商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D.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视同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
1)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即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与外国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代表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所谓经常,既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短期发生的,而是固定、长期发生的行为。
3)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只要经常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或者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即使营业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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