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企业改组时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方法包括哪些?
答:企业改组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都是由当事各方一系列资产转让、股权交换和资产置换构成。意味着在企业层次上发生了一项资产交易,这必然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需要企业对损益进行确认。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改组业务,从所得税处理角度应该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旧资产,然后按与旧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购置新资产两项交易。如果被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低于转让价格,其差额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计税成本高于转让价格,其差额确认为损失。
(1)处理原则
在制定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政策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企业发生的改组业务是否有合理的商业或经营目的。
2)中性原则。不论企业改组与否,税收待遇应该相同。
3)反避税原则。通过适当的税收措施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的应税所得。
(2)处理方法
1)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4)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整体资产置换交易时按此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①实行改组改制的。
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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