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产权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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