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假设成交价为6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应为6000元(600000×1%)。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提供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①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A.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B.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C.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D.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②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A.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B.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C.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例4-7:假设钱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 年12月将以80万出售。
①钱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000元(800000×1%)。
②如果钱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
原值:500000元;
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元;
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44000(8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8000(800000 ×1%)、印花税400元。
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800000-500000-51250-7500-44000-8000-400=18885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应按照30%的税率计算。
则:土地增值税为:188850×30%=56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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