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伪造票据诈骗案例
案例一
(一)基本情况
某商业银行收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要求办理查询。该批票据共计11张,单张票面金额2000万元,票面金额合计2.2亿元,票据付款人为外省一家建设工程企业,承兑人为外地某银行。据该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建设工程企业为企业房产开发招标施工单位,而该批票据为建设工程企业委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款。由于收款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商业银行首次合作客户,且票据金额巨大,为防范业务风险,在与收款人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该商业银行派票据产品经理随客户经理前去实查。
在出发前该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就此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先对票据复印件上的承兑行的地址通过114查询确定,其次对承兑章的行号加以确认,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看,信息是正确的。接着,要求实查人员必须按该商业银行实查的合规流程操作,不得由企业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指定人员进行实查。
到达建设工程企业所在地后,按计划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联系,并从建设工程企业取得票据实物,再交由商业银行实查人员按操作流程办理实地查询。经过多次联系,一位自称为付款方建设工程企业副总的男士才与该行票据经理在宾馆见面,并单方面提出查询时间安排在下午两点,交付与查询地点在承兑行行长办公室。这明显违背实地查询办理程序的要求,遭到该商业银行实查人员的断然拒绝,按操作流程,查询人员手持票据可到承兑行营业时间的任一时点、任一窗口办理查询。在该行实查人员的坚持下,建设工程企业才提出该查询方式他们已通过其他银行操作了3次,该商业银行不同意这样做,他们将与另一家银行做。由于疑点众多,该笔业务被该商业银行堵截了。
对整个过程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此笔业务主要有三个疑点。
1.付款方主观上拖延实物交付与查询时间的意图明显。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企业的交涉中得知,症结主要是建设工程企业坚持让该企业必须先向其支付一笔100万元的配合融资好处费,而该企业坚持先按照流程办理完查询,确认票据真实有效性后,再支付该款项。据此推断建设工程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间所谓代理购房行为根本不存在。
2.查询地点安排在那家银行的行长办公室,存在银企内外勾结,虚假签发承兑或克隆票据的可能。据了解建设工程企业已通过该模式与相关银行完成了多次操作。承兑时银行不做相关业务处理,承兑票据到期,持票行办理托收时,承兑行相关工作人员私自截留兑付。
3.建设工程企业自称注册资金1亿多元,主要从事港口、铁路、房产等施工建设,但始终拒绝实地拜访公司办公地址。因此,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实力与资质值得怀疑。
由于该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防范风险意识强,实查人员业务技能熟练,坚持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实地查询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充分掌握信息,不放过任何疑点,成功堵截了这起银行汇票承兑诈骗案,为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避免了损失。
(二)案件点评
很多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急于做业务和企业急于融资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银行应认真分析对方的行为,提高业务警惕,坚持正确的业务操作规程,不抱侥幸心理。
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一客户持一张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某商业银行票据中心办理贴现业务,该票据承兑人、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收款人等要素齐全。由于该客户是首次到该银行办理贴现业务,且票面金额较大,经办人员接票后,对该笔票据进行了认真审核,感觉此张票据的手感与日常接触的票据有细小的差异,这一细微的发现立即引起了业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为进一步验证票据真伪,部门领导一方面要求业务人员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一方面组织票据中心几位业务人员再次对此票进行了技术鉴定,经认真审核,发现有几处疑点:一是票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下的缩微文“HUIPIAO”字样印刷模糊不清,且有断线现象,汇票行徽暗记在紫光灯下模糊粗糙,票面未显示荧光纤维效果;在日光灯下该票背面水印模糊不清,“HP”及人行徽记明显失真,且无黑白相间及立体效果;二是票据右下角梅花中心的小圆圈与真票有差异,票据号码部位用手触摸无凹凸感;三是在放大镜下票号有改动迹象;四是在紫光灯下荧光反应较弱;五是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真伪鉴别要点,该汇票号码EC01—00180210中字母“C”代表印制地为保定,而该票标注印制地为“上海证券印刷有限公司”(应用字母“A”表示)。据此,断定此张银行承兑汇票为假银行承兑汇票。此时承兑行也回复“票面要素相符,曾签发,但已有多家银行曾查询”。经过多方认定,最终确认此票是假票。
(二)案件点评
很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只与有一定业务往来的客户办理。如果客户是首次来办理业务,银行应该重点关注,以防止犯罪分子蒙蔽银行经办人员,酿成风险。
案例三
(一)基本情况
某商业银行受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查询过程中,承兑行提示这两张汇票为机打凭证,而申请贴现的汇票为手写凭证,这一疑点引起了经办人的高度重视并向上级行进行了汇报,在对两张汇票进行真实性甄别后确认为假票,并与汇票的承兑行进行了联系,该行证实虽承兑了此批汇票,这两张汇票各要素及汇票号码也与原票一致,但原票为机打票。
这两张克隆银行承兑汇票,与原真实承兑汇票记载要素完全一致;克隆汇票的汇票专用章与原汇票所加盖章一致、经办人名章略有区别。两张克隆汇票制版非常精细,伪造的各项防伪点较为逼真,汇票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有较好的荧光反应,左上角的行徽和右边暗行徽均有荧光反应,汇票正面有少数彩色荧光纤维,汇票有水印,汇票号码具有凹凸感,票面底纹及图案、微缩文字清晰规则等,足以以假乱真,属于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的票据。
(二)案件点评
要认真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查询,认真落实查询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
案例四
(一)基本情况
兴业公司为获取资金,与恒发公司商定采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的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100万元,并约定一经贴现,兴业公司分得70万元,恒发公司分得30万元。当年7月15日,恒发公司签发并承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兴业公司,到期日为次年1月15日。7月21日,兴业公司持该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于当日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贴现款付给兴业公司。7月底,恒发公司按双方的约定,从兴业公司划款30万元。
汇票到期时,甲银行将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恒发公司办理托收,恒发公司以其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银行即对两公司行使追索权。恒发公司还款20万元后便以兴业公司占用50万元为由,拒绝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兴业公司则认为应由恒发公司承担该票据责任,拒绝付款。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效,遂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为:
1.恒发公司向甲银行偿付全部欠款本息;
2.兴业公司对恒发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案件点评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融资”,但它是对商品交易中所需资金的一种专用融资,是以交易商品为“抵押”的一种担保类融资,是商品交易中卖家对买家的一种特定融资,必须以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为前提。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就等于商业承兑汇票没有资金保证。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兼付款人)来说,如果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存在,通过销售商品就应当有收入,商品的销售收入一般能够保证其付款,因此,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才具有资金的保证。本案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恒发公司,收款人是兴业公司,它们之间根本没有商品交易,只是共谋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构成票据诈骗犯罪。
这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五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刘某相识。李某要求刘某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刘某答应帮忙。李某又经人介绍与五星实业公司经理王某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王某先借其400万元。王某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李某400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找刘某,刘某又找到某建设工程公司出纳项某,由李某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某,项某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当日刘某、李某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某商业银行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同年3月28日,刘某到另一家银行以“甲公司装潢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宋某”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某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当天下午,刘某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李某,李某又交给王某,要求以此伪造汇票抵押借款400万元。王某提出要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去验证一下,李某开始不同意。次日,王某未听从李某的阻止,持该承兑汇票到银行查询,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汇票是假的。王某把查询情况告诉李某,李某以该汇票是私下开出的,不要到对方查询为由,提出再去咨询,遂同王某等又到银行咨询,被告知票是真的,但要确定内容真伪需到开证行查验。王某即同意借钱给李某。之后,王某与李某签订如下协议:由王某向李某提供前期资金400万元,李某将800万元有效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在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李某承诺在收到400万元的第一个星期内开出有效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2000万元等。协议签订后,该承兑汇票由王某保管。王某回到上海,从其公司账户上划出400万元汇到李某指定的账号上。4月3日,王某又提出只同意借220万元,李某到银行兑付了220万元,其余资金打回王某的银行账户。随后,李某以转账支票形式将此款分别归还欠款单位,余款被全部取出用于挥霍。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为: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案件点评
被告人李某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以票据诈骗罪从重处罚。
案例六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从某商场财务科科长高某处获得10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李某使用私刻的“中国××银行21101山西”钢印章、山西省某生产资料公司印章,伪造了承兑申请人为山西省某生产资料公司,收款人为北京日上电子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350万元、220万元、480万元和450万元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李某持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至青岛市,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青岛华立实业总公司出纳员黄某,李某请求黄某帮助办理贴现。随后,黄某将李某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在青岛保税区方圆贸易有限公司背书,并在甲银行办理金额为350万元、220万元两份汇票的贴现;金额为480万元、450万元的另外2张银行承兑汇票,由黄某委托青岛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匡某帮助办理贴现,匡某在乙银行办理了贴现。在办理上述汇票贴现过程中,甲银行曾就4张汇票的真实性,委托中国××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向中国××银行运城分行广场办事处红旗西街分理处电报查询;李某得知此事后,欺骗红旗西街分理处门卫古某将查询电报截留,并让家中保姆(现已死亡)及母亲赵冬香将查询电报取回销毁,以中国××银行运城分行名义伪造回电给中国××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谎称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是该行签发。李某通过对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所骗赃款除用于支付贴息、付他人好处费外,大部分转入北京日上电子有限公司和李某的岳父为经理的北京台起物资公司的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使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物品。
审理结果为: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二)案件点评
被告人李某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
案例七
(一)基本情况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且获利息收入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二)分析点评
1.这张汇票非法的、无效,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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