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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说明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00元/月的农业劳动力务农的机会成本也远低于农民外出务工的实际工资,如上文分析的一个青年女子在成都、重庆的餐厅打工的生活费加工资总计为500元左右。确立这样低的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唯一理由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者,他们的机会成本低于外出务工者从事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300元/月的被低估的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被扣除后,土地租金对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农户来讲每年都是负数。

二、选择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说明

200元/月的工资水平是低于我国许多大城市的居民领取的月最低生活保证金的,也是低于世界银行确定的绝对贫困指标的,世界银行确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每日人均低于1美元之水平为绝对贫困,我们这里200元/月的劳动力工资水平对维持劳动力者本身的生存都是低于绝对贫困线的。另据笔者调查,在成都、重庆等地,一个小学、初中文化程度,没有特别专长的年轻女子在餐厅做工,包吃、住,平均工资水平为300~350元/月,因此将劳动力的机会成本确立为200元/月是相当低的,我们的分析数据显示在如此低的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被扣除后,四个地区仍有50%的农户亩均土地租金为负数,即土地亩均收益为亏损,还有的地区,平均亩均土地租金也为负值。

劳动力机会成本为300元/月也仅略高于绝对贫困线标准,也就是说300元/月的农业生产劳动工资仅能弥补劳动力自己的生活,而略有盈余,如果将抚养后代、赡养老人和医疗等费用考虑进去,则人均的生活费用远低于绝对贫困线的标准。300元/月的农业劳动力务农的机会成本也远低于农民外出务工的实际工资,如上文分析的一个青年女子在成都、重庆的餐厅打工的生活费加工资总计为500元左右。同时300元/月的农业劳动力务农的机会成本也低于通过我们的调查数据计算的全省平均月劳务纯收入344.81元水平,而这个月劳务纯收入是没有计入务工者的生活费用的,如果计入200元/月的生活费用,则全省平均月劳务收入为544.81元,远高于300元/月的农业机会成本。

确立这样低的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唯一理由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者,他们的机会成本低于外出务工者从事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但是,在外务工根本不需要特殊技能,并且在家务农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都能胜任,难道不能胜任外出务工的艰辛?因此对在家务农的劳动力机会成本肯定低于外出务工者从事农业的机会成本,但二者的差距不会有这样大。根据笔者的计算数据,计入外地务工的生活费用,则外出务工的劳务收入比全省平均300元/月高244.81元。

下面的分析表明,300元/月的从事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同样是被低估了。300元/月的被低估的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被扣除后,土地租金对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农户来讲每年都是负数。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劳务月收入等于“劳务劳均月收入+ 200元”。理由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劳务收入指外出务工者的汇款和带回家的现金的总和,他们在外的生活费用没有包括在内,于是我们将务工者的生活费用估算为200元/月。这样“劳务劳均月收入+ 200元/月”就被估算为外出务工者的务工月收入。这个收入被当作农户从事农业主业和副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因为农户的一个劳动力从事农业主业和副业生产将失去外出务工获得的务工收入。

“劳务劳均月收入+200元/月”作为农业主业和副业的机会成本,对于没有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家庭将会被低估。由于没有外出务工,劳务劳均月收入将会为零,就相当于该农户的一个劳动力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外出务工将仅能获得200元/月的生活费,外出务工者仅能获得200元/月的生活费的情况非常少,并且对于巴中、内江、三台地区来说,没有外出务工者的家庭少之又少,因此在没有更好的指标前,我们只能使用这个指标。

“劳务劳均月收入+200元/月”对于新津地区来说,将会被严重低估,原因是该地区有20%~30%的农户根本就不外出务工,他们的劳务劳均月收入按照我们的处理方法只能计算为零,这严重低估了这部分农户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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