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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账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备案证明,对账户做出标识。3.进口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四节 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一、一般贸易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需要提供)、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7.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他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

(二)审核的原则

1.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下同);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3.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4.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5.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三)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2.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专用联和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与其他核销资料一并退回出口单位(手工补录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出口收汇核销联)。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企业,企业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出口收汇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留存外汇局(下同);

3.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下同);

4.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超过限定范围的,操作详见“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备查”(下同);

5.对于批次核销,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二、易货贸易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5.核销专用联;

6.易货合同。

(二)审核原则

1.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2.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三、补偿贸易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进口报关单;

5.核销专用联(出口值大于进口值时);

6.补偿贸易合同。

(二)审核原则

1.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2.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3.其他相关规定。

四、对外承包出口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件;

6.有关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二)审核原则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五、货样广告品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1.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六、来料加工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三)注意事项

1.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由外汇局进行合同登记;

2.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来料深加工(来料转进料/来料转来料)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1.按工缴费办理核销;

2.来料转进料的,由转出方收取加工费收汇核销。

八、进料加工、三资进料加工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核销: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2.进料抵扣核销:需经外汇局事先核准,以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三)注意事项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2.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九、进料深加工(进料转进料/进料转来料)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进料转进料抵扣核销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核销: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核销;

2.进料抵扣核销的:需经外汇局事先核准,以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3.以人民币计价的,可以人民币入账凭证代替核销专用联进行核销,并将进口报关单核注、结案。

(三)注意事项

1.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2.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3.其他相关规定。

十、边境小额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以现汇结算的提供);

5.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

6.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账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7.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

8.进口报关单(以易货贸易结算的);

9.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

10.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

(二)审核原则

1.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4.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

5.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6.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7.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的外汇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三)注意事项

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账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备案证明,对账户做出标识。

十一、旅游购物商品

(一)审核的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3.购货发票;

4.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二)审核原则

1.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二、对台贸易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二)审核原则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十三、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审核原则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十四、寄售代销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1.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价有差异,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退运货物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未收汇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2.出口已收汇退货:

(1)对于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

(2)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发生预退税的,还要同时提供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

3.进口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审核原则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三)注意事项

1.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2.对出口已收汇退货,需退赔外汇的,按退赔外汇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十六、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时提供)。

(二)审核原则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三)注意事项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十七、进料料件退换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不收汇的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相应的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二)审核原则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八、保税工厂、出料加工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提供);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

(二)审核原则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九、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提供)。

(二)审核原则

1.如外方为承租方的,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办理抵扣核销;

2.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设备(货物)退运出口后,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三)注意事项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二十、进料非对口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审核原则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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