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电子数据补录入
一、报关单补录入
(一)审核的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二)审核原则
1.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有该笔报关单相关信息的(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除外),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2.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4位口岸代码+4位申报出口年份+“1”+9位海关编号,共计18位数字。
(三)注意事项
1.报关单补录入的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外汇局状态为“已交”的,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
(2)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外汇局状态为“未交”的,且出口单位无法进行网上交单或无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相关数据;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二、收汇信息补录入
(一)审核的材料
核销专用联。
(二)审核原则
1.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自动核销企业除外);
2.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三)注意事项
1.对于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首先在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查询收汇信息,分情况处理:
(1)有收汇信息的,因技术原因无法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同时应打印相应的查询界面;
(2)无收汇信息的,出口单位到银行进行补申报或通知相关银行将收汇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三、进口报关单补录入
(一)审核的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2.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信息核对证明。
(二)审核原则
1.对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因技术原因无法下载,而在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有相关进口报关单信息且未被核注及结案的,可以进行数据补录入。
2.进口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4位口岸代码+4位申报进口年份+“1”+9位海关编号,共计18位数字。
(三)注意事项
1.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查询相关报关信息,并打印查询界面;
2.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无相关信息的,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直接向海关进行查证;
3.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四、人民币入账凭证补录入
(一)审核的材料
人民币入账凭证。
(二)审核原则
对按规定以人民币核销的,可以进行人民币收入数据的补录入,编码规则为:6位地区代码+999999+6位日期+4位外汇局顺序号(共22位数字)。
(三)注意事项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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