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一、审核的材料
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
1.当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2.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提单;
(5)委托代理协议;
(6)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或免税批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3.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次核对鉴别证明;
(5)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材料。
4.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其他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收货单位一致;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三、注意事项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须逐笔办理;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的报关单,须网上核注、结案打印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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