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他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第七节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一、审核的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二、审核原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到货日期;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他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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