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一、审核的材料
1.寄售代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2.买断销售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审核原则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购付汇凭证。
三、注意事项
(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易;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联与其他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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