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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等值2万美元以下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业务核准件》。

第二节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一)审核的材料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1)明确写明姓名、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2)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或其他相关的正本证明材料;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如由直系亲属代办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1)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上一学年学费的缴费证明;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如由直系亲属代办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二)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供汇范围为所有出境学习人员;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期购汇的,购买第一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按照购买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第二学期学费和生活费的,比照购买第二学年学费和生活费有关规定办理;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外汇;

7.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授权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购付汇,仍按汇发(2000)82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交存一定保证金后才能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三)注意事项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业务核准件》。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业务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境外学校账户;生活费部分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和旅行支票,也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如由直系亲属代办的,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二、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

(一)审核的材料

1.境外就医。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

(4)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和收费通知。

2.出境朝觐。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3)省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件。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探亲、会亲。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5.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住证或港澳永久身份证明;

(4)发放有关款项的单位证明文件。

6.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3)有关收费凭证。

7.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移居出境。

(1)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境外定居证明;

9.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工作等国际交流。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境外邀请函或聘书等证明。

10.移居出境后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房产租赁合同;

(3)房产出租管理部门证明;

(4)税务凭证。

11.移居出境后人民币存款利息。

(1)境外定居证明;

(2)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12.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用汇。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注意事项

1.有实际出境行为的(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学术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要购汇时,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

3.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购汇时,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

4.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5.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只允许购汇汇出,不得提钞;

6.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7.离、退休金兑换从移居出境之日起计算并兑换;

8.离职金、退职金一次性兑换;其他(离休金、退休金、抚恤金)半年一次集中办理;

9.移居出境后由境内亲属代为办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房产出租租金和人民币存款利息购付汇的,除提交前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只能汇出,不得提钞。

10.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用汇,金额在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由授权银行兑付(按照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用汇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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