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一、境内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
(一)审核的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5)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二)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三)注意事项
1.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应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明材料正本上签注“已付汇”,并注明付汇的日期和金额。
二、境内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汇出境外
(一)审核的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5)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二)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三)注意事项
1.现汇:
(1)汇出标准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应在相应的证明材料正本上签注“已付汇”并注明付汇的日期和金额。
2.现钞: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4)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额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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