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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境内机构的实际需要,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外汇局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该地区总限额。

第三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一、审核的材料

(一)外汇局审核的材料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统计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二、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或50%核定。其中: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3.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三、注意事项

1.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4.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定账户限额。

5.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所核定的限额应纳入所在地外汇局地区总限额管理。

6.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境内机构的实际需要,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外汇局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该地区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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