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一)应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7.其他材料,如验资报告、可行性报告等。
注:2~4项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有关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3.审核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4.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营业执照下发后及时办理外汇登记;
(三)注意事项
1.审查上述要素无误后发给外汇登记证;
2.向境内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境内外资非法人机构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在登记证号后加“F”标记;
3.向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在登记号后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4.建档时应将所有材料编号,有关数据资料输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系统”。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一)审核的材料
1.企业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变更后的合同、章程;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第3、4、5条需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审核外汇登记证中有关账户开立、利润汇出、再投资及年检等方面的记录;
3.由一地迁往另一地的企业变更登记,应由原登记地外汇局出具注销外汇登记证明字样,并说明原账户开立、使用、年检及违规等情况;迁入地外汇局需审查原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4.企业经营期满或因经营终止,办理清算汇出手续后,撤消企业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注销外汇登记,缴回外汇登记证。
(三)注意事项
1.工商变更或合同、章程中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2.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需提供刊登声明报纸的复印件;
3.经复核无误后将有关变更内容在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录入微机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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