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一、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退还);
4.转股协议原件(若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5.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6.视情况提供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
7.标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9.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原件(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10.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
11.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第5至10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必须完税后汇出股权转让款;
3.境内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所投资企业的外方向外方(含境内投资性控股公司)转股,所得外汇收入原则上结汇,且该外汇款项不能进入合资企业账户;
4.外方(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向中方转股,中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购汇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向中方转股,中方应以人民币支付转股对价;
5.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6.审查企业账户性质和余额;
7.通过询证函回函审核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
8.企业如曾发生股权变更,应审核其转股外资外汇登记情况。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071)号文确定外方股权转让收益;
2.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3.曾发生转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已支付对价的股权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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