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的审核
一、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原件;
4.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
8.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退回);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第3~6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4.通过询证函回函审查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通过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查外方利润的真实性;
5.企业如曾发生股权变更,应审核其转股外资外汇登记情况。
三、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在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再投资的情况,再投资财产为实物的,同时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再投资财产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
2.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一份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其上注明核准境内划转的金额;
3.曾发生转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已支付对价的股权享有权益,并以此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
4.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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