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4.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5.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6.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8.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验后返还);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第4~7项应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审核企业转增的资金来源及其定价依据;
3.通过询证函回函审查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性;
4.用作转增资的外方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已登记债务、应付利息是否在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如实披露;
5.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7.企业外方已登记债务转增资的,应相应核减企业外债数据,对核减后外债余额为零的,应注销企业外债登记,同时注销相应的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
三、注意事项
1.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转增资本的,其审批除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相同外,另须审核退税证明;
3.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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