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的批复文件;5.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被收购企业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
第十五节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同一投资项目多次划拨投资款的,应提交历次投资划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验后返还);
7.申请之日出具的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8.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出资账户可以是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结算账户不得出资;
3.批准增资、转股的审批机关应是原审批机关;
4.累计已划拨金额不得超过批准金额;
5.企业出资账户性质和余额;
6.通过询证函回函审核外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
三、注意事项
被收购企业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同时审核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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