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3.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提供的累计入账情况说明;8.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5.核准划转的金额应等于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且资金划转后不得使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入账金额超过其核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节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划转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各有关账户的种类、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
2.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3.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提供的累计入账情况说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外经贸部门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验后返还);
5.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验后返还);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8.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的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除将资金划转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内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境内外汇划拨;
3.申请划转金额不得超出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
4.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出资计划;
5.核准划转的金额应等于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且资金划转后不得使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入账金额超过其核定的最高限额。
三、注意事项
1.外国投资者已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且开立了资本金账户,才可进行有关资金划转;
2.境内外汇资金划转应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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