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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局核定分局申请的对外借款指标;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核定辖区内金融机构指标和企业直接向境内外资银行进行短期贸易融资的指标;分局对辖内企业申请直接对外借款进行审核并转总局进行核定。

第一节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总局核定分局申请的对外借款指标(包括各金融机构总行的指标);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核定辖区内金融机构指标和企业直接向境内外资银行进行短期贸易融资的指标;分局对辖内企业申请直接对外借款进行审核并转总局进行核定。

一、审核的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含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申请额);

2.填报地区经济指标情况表;

3.拟核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

(二)机构申报材料

1.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2.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新成立的企业外]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

4.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5.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

6.外汇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任何时点上的短期商业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下的借款、同业拆借、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非居民存款及90天以上365天内的远期信用证等;

3.指标核定逐步向商业银行倾斜;

4.有序发展信誉好的贸易,直接向境内外资银行进行短期贸易融资;

5.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仅能用于短期贷款或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性投机交易;

6.对资产严重不良或欠佳的公司,应逐步压缩指标;

7.借款协议中应有“登记生效”和“还本付息核准”条款。

三、审核要素

1.金融机构

(1)机构成立3年以上,连续3年经营业绩好;

(2)经营外汇业务时间1年以上;

(3)短贷使用无不良记录;

(4)外汇债务余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与外汇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倍。

2.非金融企业法人

(1)公司地位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且进出口量在本行业内名列前茅;

(2)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的创汇额,也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地区

(1)有较强的外债承受能力;

(2)外汇监管能力较强,外债运行良好;

(3)拟核指标的机构符合上述(1)、(2)条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对资产质量欠佳的公司,除压缩指标外,可实行余额内事先逐笔审批办法;对新核定指标的机构可实行余额内事先逐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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