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借款资格审核为中资机构外债登记程序的一部分。2.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七节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
一、审核的材料
1.借款合同正本,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
2.应经外汇局事前批准的外债需要提供外汇局批件;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
4.填写《企业债务签约情况》、《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等表格;
5.发债应持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中资机构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应先进行借款资格审核。借款资格审核为中资机构外债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2.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3.主要审核借款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当事各方、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适用法律等。
4.对于需要事先批准的外债登记,应审查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与批准文件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5.审查《外债登记证》、《企业债务签约情况表》等表格的填写是否与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
三、注意事项
1.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外债展期和变更登记参照外债登记办法执行;
3.中资机构在办理借款资格审查时已经提供的文件,在办理签约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
4.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登记或转报上一级外汇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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