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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保证的审批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C: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D:如系担保展期,还应提供担保项下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

第十三节 对外保证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2.填写《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C: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D:如系担保展期,还应提供担保项下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

二、审核原则

1.中资银行对外提供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1年以上的延期付款保证实行逐笔审批;中资银行提供其他类型的保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实行逐笔审批;

3.除国务院另有批准以外,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担保协议及担保项下协议应符合国家法规;

5.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不需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但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其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对外担保资格规定;

6.担保协议还应有“担保履约核准”条款。

三、审核要素

(一)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金融机构

(1)外汇债务和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外汇净资产的20倍;

(2)对单个债务人的外汇放款、外汇担保(按50%计算)及投资参股之和不应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30%;

(3)一般金融机构须有对外担保业务范围,分支机构须有其总行书面授权。

2.贸易型企业

(1)对外担保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3)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的创汇额。

(二)被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贸易型企业

(1)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2)原则上不得是亏损企业(新成立企业的正常性亏损除外)。

2.非贸易型企业

A.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B.原则上不得是亏损企业(新成立企业的正常性亏损除外)。

(三)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1.坚持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境内中资机构只能为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2.不得为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3.资本金应足额按期到位;

4.担保项下中长期借款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四、注意事项

分局负责辖区内机构为境内机构提供的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的审批,以及辖区内机构为境内机构提供的1年期以上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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