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审核原则1.抵押人为自身融资对外抵押事先不需批准;2.抵押人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抵押;3.内资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抵押。
第十四节 对外抵押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2.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文件;
4.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二、审核原则
1.抵押人为自身融资对外抵押事先不需批准;
2.抵押人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抵押;
3.内资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抵押。
三、审核要素
1.抵押人的资格审查:抵押人的担保项下债务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的外汇收入;
2.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抵押项下债务的金额(再次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全部抵押项下的债务余额);
3.抵押物应属《担保法》所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4.境外被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贸易型企业
①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②原则上不得是亏损企业,如属亏损,是否属正常性亏损(如新成立企业)。
(2)非贸易型的企业
①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②不得是亏损企业,正常性亏损除外(如新成立的企业);
5.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抵押:
(1)坚持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只能为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抵押;
(2)不得为注册资本提供抵押;
(3)审核其资本金是否按期足额到位,抵押项下中长期借款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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