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质押:坚持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只能为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抵押;不得为注册资本提供质押;审核其资本金是否按期足额到位,质押项下中长期借款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十五节 对外质押的审批
一、审核的材料
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
2.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3.质押财产的价值材料;
4.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二、审核原则
1.质押人为自身融资对外质押事先不需要审批;
2.质押人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质押;
3.内资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质押。
三、审核要素
1.质押人的资格审查:质押人的担保项下债务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的外汇收入;
2.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质押项下债务的金额;
3.质押财产应属国家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境外被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贸易型企业:
①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②原则上不得是亏损企业,如属亏损,是否属正常性亏损(如新成立企业)。
(2)非贸易型企业:
①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②不得是亏损企业,正常性亏损除外(如新成立企业)。
5.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质押:
(1)坚持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只能为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抵押;
(2)不得为注册资本提供质押;
(3)审核其资本金是否按期足额到位,质押项下中长期借款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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