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6.援外项目如需使用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和援外优惠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汇清单,经外经贸部批准,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第二节 援外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一、审核的材料
1.外经贸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2.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3.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4.投资回收计划;
5.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
6.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的有关批复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7.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确认文件;
8.领取并填写《资金汇出批准书》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上是否有足够的外汇存款;
3.资金汇往地点与投资地点及汇出金额是否一致;
4.援外项目免做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资金汇出核准和登记手续;
5.单一项目购汇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40%;
6.援外项目如需使用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和援外优惠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汇清单,经外经贸部批准,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三、注意事项
1.援外项目的资金汇出及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分局应报送《资金汇出批准书》和《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总局备案(在“备注”一栏注明援外项目);
2.援外项目外汇管理其他有关问题,按照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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