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汇违法举报信(电、访)受理操作规程
一、受理范围
凡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依法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都属于外汇局受理的举报范围。举报形式可分为:来信、来电、来访三种。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无时间、无地点、涉案金额模糊等基本要素缺乏的;
2.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溯期限的;
3.超出外汇局行政执法权限的举报案件。
二、登记、报批
1.对收到的举报信(电、访)逐一登记;
2.登记后报领导审批,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3.对不受理的材料留存备查。
三、转办
1.对举报信(电、访)中涉及外汇违规主体在武汉市的,由省分局直接组织查处;违规主体在武汉市以外的市、州的,转交涉案单位所在地具有处罚权的中心支局组织查处。
2.对举报信(电、访)内容除涉及外汇违规外,还涉及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情况的,对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对违纪问题转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对举报信除了涉及外汇违规问题以外,还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其他问题转交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问题需联合查处的,报局领导同意后联合查处。
4.对举报信涉及触犯刑律的外汇违法案件,转交公安检察等部门处理。
5.对举报外汇局干部在外汇管理工作中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纪问题,转所属的纪检部门处理。
6.举报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在经营外汇业务中违规和违纪问题,违规问题由所在地外汇局查处,违纪问题转人民银行或当事人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督办
1.对于举报案情特别重大,违规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者由总局转省分局的举报信,分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书面上报总局;对于举报案情重大,违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由分局转中心支局的举报信,中心支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书面上报省分局。
2.对其他的举报信,分支局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书面上报上级外汇局。
3.如果中心支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分局应下发“人民来信来访催办单”,中心支局必须在接到“催办单”三日内向分局说明原因,由分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延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