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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要凭证原则上应该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填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注“作废”字样,且必须保留待查,不得擅自销毁。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不丢失、不滥用重要空白凭证。发生重要凭证遗失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4.外汇业务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鄂汇发[2004]3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汇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防止重要业务凭证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凭证的种类

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

1.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进口付汇备案表;

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

6.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

7.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

8.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9.外债登记证;

10.对外担保登记证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2.合格境外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1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14.保险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15.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16.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17.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第三条 凭证的印发

除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的重要凭证外,其他重要凭证统一由省分局印制。印制重要凭证时,必须编顺序号。印制重要凭证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印刷企业。在印制、运送和交收等环节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规避风险。

第四条 凭证的保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重要业务凭证,并建立“重要凭证领用登记簿”(见附件),详细记录领用单位、领用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等情况。经办人、批准人和领用人应分别签字。中心支局领用重要业务凭证还应出具单位介绍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应同相应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致。使用电子登记簿须备份。

第五条 凭证的使用

各单位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重要凭证和业务印章,有关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和印章使用情况应一一对应。

对外使用重要业务凭证时,经办员应事先审核确认客户提供的单证有效、齐全后,方可填写或发放重要业务凭证。对于需要审批核准的业务,必须按业务流程经逐级审批、核准后,方可将手续齐全的凭证交给客户。

重要凭证原则上应该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填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注“作废”字样,且必须保留待查,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 凭证的销毁

在销毁重要业务凭证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重要凭证名称、销毁原因、凭证数量、号码等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不丢失、不滥用重要空白凭证。发生重要凭证遗失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要业务凭证领用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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