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由保险本质所决定的、保险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保险职能是保险本质的具体反映,正确地认识保险职能,对于保险方针政策的正确制订、保险业务的正常营运以及保险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充分发挥,均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职能的涵义,保险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有人主张“专一职能说”,认为保险只有一种职能,即组织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有人主张“双重职能说”,认为保险除具有补偿职能之外,还有分摊职能;还有人认为“专一职能说”和“双重职能说”都不能体现保险这一复杂机制的本质,因而提出了“多职能说”。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是以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的职能为基础,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可以说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其他职能大多是从属的或派生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可分别从组织经济补偿和组织保险金给付两个方面来说明。
1.组织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服务业,是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服务
的。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当被保险人的生产力遭受某种破坏,保险人就可以提供恢复生产力的资金,从而保证了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在经济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保险形式,即以分散危险、聚集资金,给以经济补偿,从而保证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转的经济管理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这样的阐述:“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形态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生产必须按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进行——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量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可见,补偿损失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根源。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所特有的本质功能。
2.组织保险金给付职能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主要是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言的。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
的的性质不同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标的,其基本职能不是补偿损失而是组织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是不能以货币来表示
的,所以在人身保险中,对于人的死亡、丧失劳动力或生存达到一定年限,保险人组织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不属于损害赔偿性质,不能认为是价值补偿。另外,人身保险一般都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基本职能与“分散危险、分摊损失”之间有着紧密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散危险、分摊损失”是实现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一种手段,没有“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就无法实现;没有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分散危险、分摊损失”也就失去了依据。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基本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2)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
(3)对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4)对被保险人违约而造成合同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指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为了适应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所派生出来的特殊职能。常见的保险派生职能有:
1.金融投资职能
在保险人利用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中,除了一部分是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应用于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的给付之外,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经常处于闲置或沉淀的状态。利用这部分闲置、沉淀的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仅可以使它们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为资金短缺的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来源,同时,在各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各国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降,保险企业经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还可使它们由闲置资金变为增殖资金,用投资所得利润来弥补保险亏损。因此,利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是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的一项派生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职能。保险经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所有防灾防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搞好这项工作。首先,保险公司有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工作的社会责任,因为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都是有关灾害事故损失的(人身保险除外),它掌握了财产的设置、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有着丰富的防灾防损的经验,所以,防灾防损理所当然应成为保险的一个职能。其次,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利益出发,防灾防损能够减少灾害事故损失,从而减少保险赔款的支付,增加保险资金的积累,所以,保险公司也愿意配合社会各单位作好防灾防损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伊始,就强调指出,保险必须和防灾防损相结合。因为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只能保证少数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对整个社会来说,灾害事故损失所造成的危害是绝对的,不会因为保险赔偿而减少,所以只有把保险和防灾防损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中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由此可见,防灾防损既是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同时根据约定,保险人可以对防灾防损加以监督、建议并采取预防措施,促使被保险人重视防灾防损工作。
在世界其他国家,防灾防损也被视为保险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受到普遍重视。一些大的保险公司配备了大批工程技术人员来调查意外损失事故的原因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如美国的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资助了“全国安全委员会”、“公路安全保险协会”等组织开展或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的企业提供防灾防损管理服务。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执行其职能的同时,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微观方面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微观方面,即保险的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作用。
1.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迅速恢复
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它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其对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大小等都决定于偶然因素,人们不可能通过预防措施杜绝一切灾害事故的发生。但是,企业财产如果办理了保险,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就能够及时有效地、合理地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获得迅速恢复,并由此减少企业因停产而造成的损失。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普遍实行经济核算,以求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由于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灾害事故损失转变成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用支出,而此项费用又能摊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之中,因而便于产品价值的计算,有利于企业经济核算的实施。而且,企业通过缴纳保险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不仅不至于因受到灾害事故损失而影响生产和经营,而且也可稳定企业的财务成果。
3.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如前所述,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项职能,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非常重视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减少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经常从保险索赔和理赔工作中查找损失的起因及其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经验,促使被保险人提高防损意识,加强防损准备,帮助被保险人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和提高货物的包装、运输及仓储保管等方面的工作质量与水平。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增进社会福利
社会财富的损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幸,而保险赔偿可以使生产及时得到恢复,同时安定了人们的生活,鼓舞了人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此外,人身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又从另一个侧面安定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对享有劳动保险的职工来说,各种人身保险也可成为劳保福利制度的补充。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城市普遍开展了个人和团体人身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等业务,这对职工家庭增加了一层经济保障。城市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也起到了安定人们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各种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二)宏观方面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还表现在宏观方面,它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1.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和信贷计划的平衡
灾害事故损失常对生产力造成破坏,导致企业生产中断,生产计划无法实现,这样,受损的企业便丧失了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和归还银行信贷的能力,而且企业可能还需要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来重新购置生产资料以恢复生产。但如果企业办理了保险,财产的损失可得到保险赔款,企业恢复生产就有了资金保证。生产恢复之后,又可以为国家创造财政收入,银行贷款也可得到清偿的保证。
2.积聚社会资金,为生产建设服务
保险公司以保险费形式积聚社会资金,从而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积聚的资金大部分存入银行,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储蓄存款,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作为一般企业存款存入银行,它们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可以为生产建设服务。
3.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保险在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对外贸易中,无论是商品的进口还是出口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目前,中国进口商品约有80%在国内办理保险,出口商品约有50%在国内投保。对于进口货物,如能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由中国进口商在国内办理保险,就可以为国家节约外汇保险费支出。对于中国出口货物,如能采用CIF条件成交,由中国出口商向中国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就可以把保险费计入货价中,从而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在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中,由于各种合作项目一般金额巨大、风险集中,更是离不开保险的保障。因此,保险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发展也反过来促进中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增加了中国的保险外汇收入,从而提高了中国的国际支付能力。
三、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的职能在实际业务中发挥出来的具体效果,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保险的作用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独自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组织货物的国际运输过程中,通常存在较大风险,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而且,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遇险而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较巨大,如果无适当补偿措施,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但是,如果企业事先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险,只要交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在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由于保险费的支出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所以,参加保险,实际上是把可能产生的不确定的风险损失化解成确定的日常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二)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相距遥远,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容易因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所以,每笔交易都必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进行文化学术交流以及各种国际服务贸易等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其中,许多活动都要涉及货物运输。因此,运输货物保险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贸易的顺利发展,是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三)可以增加外汇收入
运输货物保险除了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以外,在出口贸易中,尤其是在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的交易中,还可以增加出口创汇的能力。就世界范围来看,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在进口贸易中,若由买方在本国自行办理保险,则可为国家节省外汇支出。
(四)有利于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
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都愿意参与该项工作,因为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灾害事故就会减少,经济赔偿也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处理为数众多的赔偿案件时,可从中找出致损原因和规律,从而有能力对改进防灾防损措施提出改进的建议,或者进行防灾防损宣传。有的保险公司还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或向专职部门投资,从客观上促进了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此外,有的保险合同还规定,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后果由被保险人承担。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也能起到防灾防损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