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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与审批、出口申报及缴纳保险费。保单承保是指出口商决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按照投保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与一般商业保险合同一样,出口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在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与审批、出口申报及缴纳保险费。上述程序可归结为保单承保和买方承保两部分。

一、保单承保

保单承保是指出口商决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按照投保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这是投保人(出口商)向保险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该要约有待保险人的承诺。这一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等。

(一)投保

若出口商决定投保,则必须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填制各项内容,向保险人发出投保的要约。投保人填制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时,必须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应履行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保险人应对投保人的商业秘密给予保密。

(二)拟定承保方案

若保险人同意承保,则保险人依据投保单的内容和条件,拟定承保方案,即拟定《保险单明细表》,该明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保范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原则,即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必须全部投保,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得选择某一类业务投保或某一进口商投保,也不能仅挑选风险较高的业务投保。

2.赔偿比例

与一般商业保险的财产险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并不承担全部损失,这也是国际惯例。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定,通常情况下,进口商拒收所致损失的赔偿最高为80%,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失,其赔偿比例最高是90%。这一规定目的是,加强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与风险管理控制能力,避免发生商业欺诈行为。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进口国别或地区的不同,进口商的不同以及出口商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与投保人约定不同的赔偿比例。

3.最高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又称“保单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期限( 1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累计限额。该限额通常控制在被保险人当年预计承保出口总额的1/3到50%。

4.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进口商或银行,在特定结算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是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是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授权被保险人对每一进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额,并且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发运货物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时,被保险人不须事先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发运货物,只要在发运货物后申报期内直接向保险人申报即可。这一做法的目的是,节省被保险人办理手续的时间,降低其管理成本。

5.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保险双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将具体出口业务向保险人申报。申报方式有三种:( 1)即时申报,即将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情况在发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2)周申报,即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 ( 3)月申报,即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全部出口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6.保单批注

保单批注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注的内容。它通常是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或其他特别规定,如扩大或缩小承保范围。

(三)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拟定好承保方案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及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生效后,保险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范围、出口产品的性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过去两年的出口经营状况和未来三年的出口预测、承保范围内的进口商清单、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等等。

2.保险单条款

保险单条款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承保范围、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限额、出口申报、保险费、可能损失索赔与定损核赔、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规定等。

3.保险单明细表

该表主要包括承保范围、赔偿比例、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最高赔偿限额、费率厘定、申报方式、保单批注、争议解决等内容。

4.费率表

费率表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的依据。费率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为了降低投保成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调了短期险平均费率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平均水平。另外,中国信保公司对关键客户实行保费优惠措施,各级财政也出台了保险费优惠扶持措施。因此,出口商的投保成本大为降低。

5.国家(地区)分类表

保险人依据社会制度的不同、政府是否稳定、经济发展状况、外汇储备多少、法律环境、贸易习惯、对华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再按风险值大小将主要国家或地区进行排列、分类,一类国家或地区风险最小,四类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最大。该表中规定了对哪些国家或地区可以接受承保,而对哪些国家或地区暂不接受承保。若保险人接受某一类国家或地区承保,有可能要附加限制承保条件。

6.批单

批单是指变更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书面文件。当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予以变更或修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批单,证明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当保险合同与批单相矛盾时,以批单为准。

此外,保险单签发后产生的一些书面文件,也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即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通常有: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信用限额确认书及回执书、撤销信用限额通知单及出口申报单等。

(四)保险合同续转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保险合同期满前1个月,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合同的承保情况进行总结,同时重新测算保险费率,调整承保条件。若被保险人对调整结果无异议,保险合同在本期届满时,以新的承保条件转入下一期,即续转,有效期限为1年。

(五)保险合同终止、解除或撤销

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有意终止保险合同,则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保险合同在每一期届满时自动续转。但保险合同终止的,不影响终止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与一般商业保险合同一样,出口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在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影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已收取的保费则不予退还。

若被保险人严重拖欠保费或在履行义务中有严重过失,甚至有欺诈行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或撤销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全部终止,而且已收取的保费也不退还。

二、买方承保

买方承保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每一个买方(进口商)的不同情况,对被保险人(出口商)确定承保条件,通过批复信用限额确定保险人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行为过程。这是出口信用保险整个承保程序中最关键与核心的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如何处理信用限额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在买方承保中,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帮助投保人(出口商)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信用限额包括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限额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循环使用的,只适用于一笔信用证的额度,该信用证使用完毕后,信用限额自动失效;另一种是可以循环使用的,即对于同一进口商在同一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某一进口商的信用限额一旦被保险人批准,对信用限额生效后的出口可循环使用,直到保险人书面变更为止。

信用限额涵盖原则是指,在同一保险合同下,对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能有一个有效信用限额。但同一支付条件下,信用期限长的信用限额可以涵盖信用期限短的信用限额。而不同支付条件的信用限额,则按照先OA→D/A→D/P的顺序,在同一信用期限下,OA信用限额可以涵盖没有批复过信用限额的D/A方式或D/P方式的信用风险,D/A信用限额可以涵盖没有批复过信用限额的D/P方式的信用风险。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1.信用限额的申请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承保范围出口的每一进口商和银行的具体情况,在出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信用限额申请,并留给保险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收集、评估进口商的资信,以免货物出运时,信用限额未能得到批复而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特别是交易量和金额较大时,最好提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提出申请。

被保险人在填制《信用限额申请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内容应准确、详尽。《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的内容必须做到准确无误且详细,尤其是进口商的名称、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这将有助于保险人快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及早批复信用限额,以免影响货物出运和将来的可能索赔。

(2)信用限额的测算应合理。被保险人应依据当年合同金额及出运计划,以一个付款周期为最高应收账款余额,即进口商应支付的账款余额为依据测算,它大约等于进口商在一个付款周期内的最高欠款额,而不是合同的数额总和。

(3)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应与保单一致。申请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若为非信用证支付时,则其支付方式应与保险单中的OA、D/A或D/P的定义一致;若贸易合同同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按风险最高的支付方式申请一个总额,或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申请信用限额。

(4)正确理解“信用期限”。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信用期限”是指货物出口之日(以运输单据签发日为准)起至进口商应付款之日止的一段时间。这一点与贸易结算方式中的支付期限的概念不同。

(5)如实填写历史交易记录。被保险人在填制历史交易记录时,必须如实、详细,特别是进口商的付款历史,如是否存在习惯性拖欠、拖欠时间;银行付款是否及时等。否则,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索赔。

(6)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被保险人申请的信用限额超过20万美元时,必须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向保险人告知与进口商交易的详尽情况,如交易建立过程、历史交易和收汇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总之,《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申请附表》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和有关信息,都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决定承保方案的重要依据,被保人对此应遵守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2.特殊信用限额的申请

不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当运输单据以进口商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如航空运单、陆运运单或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以及记名提单),被保险人应按OA支付方式申请信用限额,以保证充分保障保险权益;当支付方式为D/P远期或CAD ( cash against documents)远期或由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时,被保险人最好按D/A远期或OA方式申请信用限额,避免因代收行或承运人擅自放单而导致的损失;当以T/T成交但采用先传真发票,待进口商全额付款后再转移货权时,则被保险人可按D/P支付方式申请信用限额,以减少保险成本支出。

3.信用限额的重新申请与追加申请

若被保险人在新订单的付款条件比原信用限额的支付条件风险高,时间长,或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发生变化,以及进口商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重新申请信用限额。

若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出口需要,则被保险人可在一个付款周期结束并正常收汇后,可向保险人提出追加信用限额申请。追加申请视为新的申请,被保险人需要重新制作《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进口商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其资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被保人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后,保险人将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对进口商的风险进行评估,若符合条件,将对信用限额进行审批。为此,保险人将按以下程序操作。

1.国别(地区)风险评估

保险人首先要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需要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特殊贸易限制,尤其关注其财政实力、外汇储备、外汇管制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

2.进口商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是保险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程序之一。为此,保险人通常通过各种渠道对进口商进行详细的资信状况调查。资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商的基本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银行融资与抵押记录等。

3.进口商风险评估

在对进口商所在国(地区)风险评估和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保险人对进口商的各项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其财务状况重点分析,预测其经营状况、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发展趋势,最后对其未来的信用风险做出比较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进口商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某一进口商,依据对其风险评估的情况,核定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使用风险评估模型( RAM),对进口商给予评级并据此给予总限额。若进口商的正面或有利信息较多,则授信额度较大,反之,则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保险人开始审批信用限额。保险人依据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在总限额可授信余额范围内合理审批有效信用限额,尽可能满足被保险人最大信用限额需求。

保险人在审批有效信用限额时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贸易合同金额、货物出运时间和频率、最高单批出运金额、信用期限、支付方式、国际惯例、出口货物的特性、运输方式与时间、进口商付款意愿和偿付能力、贸易双方交易的历史、被保险人内部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等。

若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后,则将《信用限额审批表》送交被保险人备存。被保险人收到该审批单后要核对有关内容,使其与申请内容一致,特别应注意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支付条件和附带的特别条件等。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履行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义务,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条件。

1.出口申报

被保险人获得信用限额并安排货物出运后,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出口申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按保险人规定的出口申报单格式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人则按发票金额和约定的费率计收保险费,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未申报的出口不负赔偿责任。

2.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按“出口申报缴纳”,这种方式多采用按月缴纳,即保险人每月定期计算各保险单应缴纳的保费,并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费通知书》,被保险人根据该通知书向保险人缴纳;按“年度最低保费”或“预缴保险费”,这两种方式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按期计算出口申报的应缴保费,并以通知书的形式,核减“年度最低保费”或“预缴保险费”。当其不足以核减当期应缴的保费时,保险人将及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不足部分的保险费。当保险合同终止时,“年度最低保费”不予退还,但“预缴保险费”可以在结算后退还。

(七)风险监控与信用限额调整

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后,则意味着已开始承担进口国(地区)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为此,保险人将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监控,对已批复的信用限额进行跟踪管理。

当保险人获悉风险信息,如接到可能损失通知时,将会以书面形式通告其他被保险人撤销或下调特定进口商、特定进口国家(地区)的信用限额,协助被保险人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避免损失扩大。但被保险人撤销或下调信用限额,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获悉风险减少的信息时,保险人可以适当上调信用额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合理使用信用限额,对于超过或等于80万美元的单个有效信用限额,或者在单一进口商项下累计超过或等于150万美元的有效信用限额,建立严格的大限额的风险跟踪和防范机制,实行专门管理和跟踪。该信用限额批复后,保险人随时搜集进口商的风险信息以及被保险人的出运和收汇信息,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此外,保险人还密切关注被保险人已获批准的信用限额的使用情况,以防止信用限额的空置和浪费。若发现被保险人空置或使用不足的信用限额,保险人有权撤销或降低该信用限额或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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