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Buyer's Credit Insurance)是中国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另一项业务。它是指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风险保障。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在该保险下,贷款银行可以保证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一、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卖方)的银行贷款给外国进口商(买方)或进口商的银行,用于支持进口商以即期付款形式购买出口商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一种贷款。贷款银行可以是出口国银行,也可以是第三国银行。
出口买方信贷包括直接贷款给进口商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该银行再转贷给进口商两种形式。
出口买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买方信贷是一种中长期跨国的外汇贷款;
2.买方信贷一般使用OECD组织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或以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
3.买方信贷的商务合同可采用L/C、D/P付款方式,出口商发货后可即期收汇,不承担汇率风险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4.出口商无须负债。
出口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一)直接贷款给进口商(买方)
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1.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买方)先缴付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现汇定金在贸易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2.在贸易合同签订后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再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是以上述贸易合同作为基础的。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取得此项贷款。
3.进口商(买方)用其借得的款项,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4.进口商(买方)对出口商(卖方)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买方)银行
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1.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商(买方)先缴付15%的现汇定金。
2.签订合同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所在地的银行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进口商(买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给进口商(买方),后者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4.进口商(买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偿还贷款。
5.进口商(买方)与进口商(买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上述两种形式的买方信贷协议中,均分别规定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需要支付的信贷保险费、承担费、管理费等具体金额,这就比卖方信贷更有利于进口商了解真实货价,核算进口设备成本,但有时信贷保险费直接加入贸易合同的货价中。
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
该险承保借款人和担保人因政治和商业原因不能遵守协议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但下列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三、投保人资格和投保条件
在该险下,投保人资格和投保条件与上一节中“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标准基本相同。
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贷款协议条件
1.贷款协议的签订应符合协议双方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定;
2.还款期在1年以上。一般机电产品还款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电站项目还款期不超过12年;
3.贷款利率应参照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水平,采用其他利率方式应符合中国信保公司的有关规定;
4.贷款货币为美元或其他中国信保公司可接受的货币。
五、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业务程序
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贷款银行,因此,两种投保人业务程序也有所差别。
(一)出口商为投保人的业务程序
这种保险业务通常是在将贷款直接提供给进口商的情况下承保的,因此,进口国的银行是转贷银行,买方信贷银行为被保险人,出口商为投保人。
1.签订贸易(商务)合同
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买方信贷形式偿还货款。
2.投保
出口商以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中国信保公司(保险人)申请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提出保险要约。
3.风险评估
保险人接到出口商的投保要约后,对进口商和进口商的转贷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资信调查,对其风险予以科学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或如何承保。
4.承保
若保险人在风险评估后,接受了出口商的投保要约,则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出口商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买方信贷给予承保。至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合同成立。
5.签发保单
保险人向出口商所在地的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签发以其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
6.签订信贷协议
出口商所在地的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与进口商的转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贷款银行开始提供买方信贷。
7.签订转贷协议
进口商的转贷银行与进口商再签订转贷协议,将买方信贷款项转贷给进口商。
8.出口设备
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商务合同)的约定,向进口商发运设备,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
9.通知即期支付货款
当进口商收到设备后,通知本国的转贷银行,用贷款即期向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支付货款。
10.即期支付货款
进口国的转贷银行接到进口商的上述通知后,以贷款即期向买方信贷银行支付设备的货款。
11.偿还设备货款
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接到进口国转贷银行支付的货款后,即期向出口商支付项目设备的货款。
12.偿还本息
进口商依协议规定,按期每半年一次向转贷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转贷银行也同样按期每半年一次向买方信贷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13.索赔
出口商发运设备后,若在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因进口商或进口国转贷银行的风险(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无法使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获得偿还的贷款本息,当然出口商也无法获得设备货款,此时,作为被保险人的买方信贷银行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索赔损失。
(二)贷款银行为投保人的业务程序
这种保险业务是在将贷款直接提供给进口商银行的情况下承保的,因此,提供贷款的银行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进口商银行则具有三重身份,即借款银行、转贷银行和担保人。
1.签订贸易(商务)合同
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以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形式偿还货款。
2.投保
贷款银行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公司(保险人)申请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提出保险要约。
3.风险评估
保险人接到贷款银行的投保要约后,对进口商和作为借款人、转贷人和担保人的进口国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资信调查,对其风险予以科学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或如何承保。同时,保险人还要对出口商的出口情况予以审查。
4.承保
保险人在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进口商的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后,如果接受投保要约,则与贷款银行签订买方信贷保险协议,由投保的贷款银行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
5.签订信贷协议
提供出口买方信贷的银行与作为借款人、转贷人和担保人的进口国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由前者向后者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款项。
6.申请保函
进口商向其所在国的借款人、转贷人和担保人的银行申请开立保证付款的保函。
7.开立保函
作为借款人、转贷人和担保人的进口国银行向出口地的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开立保证付款的保函。
8.转递保函
贷款银行接到付款保函后,向出口商转递该保函。
9.出口设备
出口商接到贷款银行转递来的付款保函后,向进口商发运项目设备,履行其买卖合同的义务。
10.通知即期付款
进口商收到设备后,通知本国的借款银行向贷款银行以贷款即期支付项目设备的货款。
11.即期支付货款
进口商的借款银行接到进口商的上述通知后,向出口国的贷款银行以贷款即期支付设备的货款。
12.转递货款
当贷款银行收到借款银行偿还的贷款后,向出口商即期支付项目设备的货款。
13.分期偿还本息
进口商收到设备后,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每半年一次向借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14.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进口国借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出口国的贷款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15.索赔
若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由于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无法偿还出口国贷款银行的贷款,则作为被保险人的贷款银行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六、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条款
中国信保公司根据业务实践,制定了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条款,将其作为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必须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案例分析
案例14-1:中国A公司承建C国B公司自备电站(1)
中国境内的A公司是一家以国际工程承包、机电成套设备出口为主业的集团性公司,所涉项目有能源、电工、矿山、纺织、建材、机械和交通等,尤其在水电机组、火电机组设计和安装、调试方面有优势。
B公司是C国国内一家家族企业,经营领域为钢厂、交通、港口服务等,现在是C国国内最大的私有钢厂之一,拥有两座电弧炉( 90吨+ 110吨),年产180万吨方坯和180万吨棒材和型材,对电的需求极大,但C国国内电价高昂,为了节约成本,拟自建一座135MW电站,A公司通过招标获得该项目承包权。
2002年11月6日双方草签合同,A公司负责该电站的电建部分,土建部分由B公司负责,属于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6 868万美元,中国部分5 068万美元,约占74%。
2002年11月18日,A公司向中国D银行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融资,融资金额5 837. 8万美元,融资期限为9年(其中,3年是宽限期,在此期间,B公司可以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宽限期从实际提款期开始计算),B公司为实际贷款人;经D银行同意,B公司和D银行签订《贷款协议》,C国Y银行为国外担保人;同时,D银行要求A公司投保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保险受益人为D银行。
2002年12月中旬,A公司向中国信保提出询保申请,并提交出口方、进口方/借款人、贷款行、担保人、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以供审查。
2003年1月15日,经初审合格,中国信保向A公司出具《承保意向书》。随后,B公司和D银行签订了货款协议。
2003年2月初,A公司和B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正式投保,经审核,中国信保同意承保,并向A公司出具正式保单。
案例14-2: OA支付方式追偿案
案情简介(2)
国内出口企业A和B自2007年6月起累计向以色列买家C出运价值70万美元的冬季服装,支付方式分别为OA90天及OA60天。
C公司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B两公司遂以买家拖欠为由向中国信保通报出险情况,同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案件处理
(1)海外调查结果。经中国信保调查发现,A、B两公司分别自1999年及2001年与C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其后一直合作良好。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买家拖欠动机不明,中国信保接到出险通知后,立即委托以色列律师进行调查。律师介入后,C公司亦委托其律师向中国信保出具书面声明,全盘否认与A、B两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声称其只与另外一家D公司存在贸易关系; C公司同时指出,其正在向D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且已掌握以色列标准协会提供的检验文件证明货物确有质量问题。C公司以相关交易与A、B两公司无关为由,拒绝向中国信保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反馈。据A、B两公司介绍,C公司系一家以色列家族企业,资金实力较强,每年均保持赴中国采购2-3次的频率。C公司在中国的采购过程中,每次均由D公司带领其直接到A和B公司看样、下单,A和B公司一直认为D公司即C公司在中国地区的采购代理。因此,对于C公司完全否认交易关系,A、B两公司深表意外。另据了解,除A、B两公司外,C公司还通过D公司向中国多家出口企业进行采购,目前拖欠货款总额一百余万美元。
(3)揭开真相。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结合双方历史交易记录,中国信保初步推测,C公司之所以一反常态、否认交易,很可能是其经营和资金出现了严重问题。而进一步的调查,初步验证了中国信保的判断:由于以色列去年下半年气候反常、冬季推迟,C公司从中国采购的冬季服装严重滞销,加之一个重要客户突然倒闭,导致C公司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元气大伤。至此,C公司通过否认交易以达到逃避到期债务的企图逐渐浮出水面。
(4)追偿难点分析。A、B两公司与C公司虽有多年交易历史,但一直未曾签署正式的贸易合同。虽然提单、发票等单据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或还原贸易事实,但作为证明A、B与C公司存在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证据,法律效力有限。此外,关于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C公司并未与D公司签署过任何正式的书面委托代理协议,C公司也未向D公司出具书面授权文件,A、B两公司也未曾要求D公司出具有关C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
因此,如何确立A、B两公司对C公司的合同债权,成为推动本案后续追偿工作的难点。从现有证据材料判断,证明A、B两公司与C公司之间直接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唯一的突破口就是D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但A、B公司从未见过C公司向D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而且,即便C、D公司之间存在授权代理文件,C公司面临追讨时也不可能主动出示。那么,在此案的后续追讨工作中,D公司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种可能是,D公司出具C公司的授权文件,从而证明C、D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据此可追及被代理人C公司的付款责任;另一种可能是,D公司没有C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但可协助证明其与C公司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同样有利于A、B两公司向C公司直接追索欠款。
本案中,因C、D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代理协议,且事后C公司亦未对D公司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D公司的代理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虽然从双方交易历史和习惯推断,C公司和D公司的表现直接导致了A、B两公司将D公司视为C公司的采购代理,而将其与D公司的一切交易视同于与C公司的直接交易,理论上可以构成的表见代理。但在C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对簿公堂的情况下,A、B两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将是举证责任。此案的期望在于D公司积极配合,愿意出庭提供证人证词,协助证明其与C公司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可以想见,如果D公司与C公司沆瀣一气,则A、B两公司无疑将陷入了既无人证、又无物证的尴尬境地。
案例14-3:中国A公司向C国B公司出口采矿设备(3)
中国境内的A公司是一家以矿业开发为主的集团性公司,成立于1979年,注册资本金4. 8亿元,1991年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约10. 4亿元; C国B公司是一家从事矿产开发、生产、处理和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中国与C国草签协议,A公司向B公司出口矿山开采设备,以供B公司开采矿山所用,合同额为680. 96万美元,延付利息为75. 77万美元。
A公司从中国的一家银行D申请到了出口卖方信贷,并拟为其申请到的出口卖方信贷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拟投保金额620. 54万美元,还款期3年(含1. 5年宽限期),C国外经银行(简称V)提供还款担保。
2002年初,A公司向中国信保递交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申请,附带出口方、进口方、担保人、项目可行性分析等申请材料;中国信保接到材料后,仔细审核,同意先出具《承保意向书》,初步确定承保方案:承保金额为商务合同的80%及延付利息总和,承保期限为3年,费率4. 75%,最高赔偿比率为90%,由V银行提供担保。同时,中国信保将此意向书向财政部进行报备。
2002年3月,A公司收到D银行转来的V银行开具的保函,并传真给中国信保。
2002年3月,A公司正式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核,中国信保同意承保,并出具正式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协议》。
2002年5月,经中国信保和D银行同意,A公司向中国信保签署《赔款转让授权书》,授权中国信保在发生正常赔款时,将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D银行。
2002年5月,在收到全部保费的同时,中国信保通知A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案例14-4:买方受市场影响延期付款案
案情简介(4)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中国信保陆续接到5家被保险人对某巴西买方F拖欠货款的通报,拖欠总金额近620万美元。5家被保险人分别以D/A或OA支付方式,180-240天支付期限出口化工品。对于拖欠的事实和金额,F予以确认,表示由于受当地市场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公司资金流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货款。
F为巴西国内主要农药供应商之一,2004年,在当地农药企业中排名第十四。F也是巴西唯一享有合法资格生产甲胺磷的企业,而甲胺磷是巴西前两大农产品—棉花和大豆种植所需的主要杀虫剂。中国信保各被保险人出口的化工品正是生产甲胺磷所需的中间体——精胺。
案件处理
由于买方F拖欠货款问题涉及多家被保险人,且金额巨大,中国信保接到出险通知后,立即成立了专案追讨小组。经调查,5家被保险人中有3家已办理贸易融资且未归还融资款,因此受到来自银行方面巨大的还贷压力,并可能面临银行降低信用等级甚至取消信贷额度的风险。此外,世界第一大信用保险机构—德国EULER HERMES公司也对其被保险人向买方F的出口进行了承保,EULER HERMES保险项下发生拖欠1 400余万美元; 2005年底,在中国信保获悉F发生拖欠风险之前,双方已签订还款协议。被保险人内外交困,EULER HERMES又抢先一步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形势异常严峻,中国出口企业已经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为尽可能挽回损失,最大限度保障国内出口企业权益,追讨小组修改了原定出访计划,提前赶赴巴西进行实地考察,了解F拖欠原因及其财务、经营状况,并就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法和条件进行谈判。
经多轮反复磋商,追讨小组最终与F就债务重组的条件达成了初步意向,并签署了备忘录。2006年5月,5家被保险人、F与中国信保签署了正式债务重组协议。根据协议,除明确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外,F还同意提供包括主要生产设备、相关财产权益等抵押; F的拥有者、最大股东Mr.
M以全部个人资产提供个人担保。协议条件优于EULER HERMES与F签订的还款协议,为实现被保险人权益提供了更大、更有力的保障。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方受市场影响拖欠货款的典型案例。买方F对拖欠事实供认不讳,并在与中国信保及被保险人协商解决拖欠货款问题上表现出极高的诚意,但这并不能解决因其拖欠货款而给各被保险人及中国信保造成的巨大损失。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出口商应充分了解出口产品及目标市场整体情况。
本案各被保险人出口的产品(精胺)一般仅用于甲胺磷生产。甲胺磷由于本身毒性大、环保性差,多年前已被欧美和大部分亚洲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目前仅在巴西和部分非洲国家允许使用。因此,在本案买方F拖欠后,库存出口货物无法转卖,只能寄希望于各方就债务重组达成协议。
另一方面,精胺作为中间体由于用途单一、市场规模小,目前仅我国和印度仍在生产,且我国是精胺的主要生产国。因此,出口企业应关注进口国政策法规变化和行业发展,及时调整生产结构,防患于未然。
出口商应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行业生产及销售惯例。
以巴西为例,农药销售具有地区特殊性。农药的终端用户一般是农场主,农场主在每年播种季节到来前与农药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本案中,2005年巴西遭遇罕见的干旱,造成农产品产值大幅下降,农场主无法实现预期销售收入,拖欠农药供应商农药款,最终导致农药企业资金困难,难以偿付对外欠款。F也受到大环境影响,无力按期付款。
因此,被保险人应主动了解进口国或出口产品消费地的行业惯例及其他相关情况,根据当地特点: ( 1)选择最优支付方式。例如:本案涉及的买方为巴西农药供应商,被保险人可将应付款日选定在5~7月左右,其间买方资金较充足、对外实际支付能力较强; ( 2)参考市场变动信息,在可能出现收汇风险时,及时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出口商应完善应收账款管理手段,选择风险分散渠道。
据中国信保了解,除本案中各被保险人外,中国还有其他精胺供应商对F的应收账款未能按期收回,且目前仍未收汇。而本案中的5家被保险人平均损失超过120万美元,都得到了中国信保的及时足额赔付。对于任何一家出口企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损失都是难以承受的,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再生产、采购和其他资金安排,也会影响企业的外汇核销、清偿银行融资款等。因此,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完善和丰富应收账款管理手段,选择收汇风险分散渠道,未雨绸缪,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案例14-5:追讨南非债务人案例
案件简介(5)
2006年11月,中国出口企业A公司向南非买家B公司出口一批纺织品,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20天。货款到期后,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但始终未履行还款承诺。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与B公司进行接触后,B公司负责人承认拖欠A公司货款,并在中国信保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了书面认债声明。但B公司同时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还款,因此无法出具还款计划。对于B公司的行为,A公司表示极大的“愤慨”,并提出希望中国信保采取更严厉的手段迫使B公司还款,同时提出了以下处理方案:
1.对B公司提起诉讼,并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国信保在追讨过程中获悉,由于资金周转不灵,B公司有申请破产的可能。一旦B公司申请破产,南非法院从受理破产案件到做出破产宣告至少需要6个月时间。同时,南非的破产法律程序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破产程序即发生效力。此时,对破产企业的诉讼以及胜诉判决的执行将自动停止,而债务人的财产也会作为破产财产转交法院指定的临时财产管理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同时被解除。
另一方面,即使B公司不申请破产,以B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A公司得到胜诉判决后也难以执行。
2.给B公司设定最后还款期限,否则将申请其破产
虽然A公司作为债权人有资格申请B公司破产,但根据破产法中“位于同一序列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一旦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A公司作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就要同其他所有B公司的同类债权人平等分配B公司的财产。由于B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发生恶化,A公司获得受偿的可能性极低,而A公司还要支付较高的破产申请费用( 5万南非兰特,约合6 900美元),所以此种做法很可能“得不偿失”。
鉴于B公司目前的状况,中国信保认为A公司提出的追讨方案投入费用较高,也难以实现良好的追讨效果。虽然B公司现在无法支付还款,但由于其负责人掌握了一定的销售渠道,而且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因此只要其继续经营,仍有追回欠款的可能,而一味使用法律手段只会加速B公司的死亡。
在此期间,中国信保在持续跟踪此案中得知,B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借此机会,中国在同意减免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成功追回绝大部分欠款。
建议
本案是买家承认债务并有还款意愿,但因无偿付能力而拖欠还款的典型案例。追讨此类债务人时宜采用“以静制动”的策略。此处之“静”并不是不作为,而是保持冷静,在静中做好一切准备,待时机成熟后一举发力。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几点建议:
1.仔细分析买家财务状况,慎重选择法律手段
对于此类买家进行诉讼、仲裁,由于其不良的财务状况,很可能使我们投入较高的成本却无法取得实际的追讨效果,并有可能加速买家破产或关闭,使案件彻底失去可追性。
2.密切关注买家动向,争取和解方案
虽然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追讨买家,但对此类案件还应保持持续的关注,迫使买家在心理上存在危机意识。另一方面要抓住买家经营状况改善的时机,通过减免部分债务、分期付款等方式与买家达成还款协议,最大程度地追回欠款。在签署还款协议时,应尽可能地采取“小金额、多批次、短间隔”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充分重视还款协议,按时履行;同时也可以为我们实时监控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追讨措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复习思考题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有何特点?其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2.什么是出口卖方(或买方)信贷?其程序和做法是什么?
3.出口卖方(或买方)信贷保险承保哪些风险?
4.投保出口卖方(或买方)信贷保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5.出口卖方(或买方)信贷保险有哪些业务程序?
6.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与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有何主要区别?
【注释】
(1)资料来源:唐若昕.出口信用保险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附录.
(2)资料来源:陈婧.从以色列追偿案看国际贸易风险防范[J].国际商报,2008年10月10日.
(3)资料来源:唐若昕.出口信用保险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附录.
(4)资料来源:贾菲.买方受市场影响延期付款案[J].国际商报,2007年3月16日.
(5)资料来源:耿丹梦.“以静制动”追讨债务人[J].国际商报,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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