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构建企业信用制度,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企业融资的实质是在信用基础上进行的资金资源配置,企业作为资金亏绌部门,要借助于信用来调剂资金余缺,信用制度为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融资提供了保证。而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自身信用也对企业融资能力强弱,再融资难易,以及企业融资规模大小产生影响。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不发达,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信用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失信现象严重。企业以各种信用形式为媒体进行融资,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个人投资者之间建立了相应的信用关系,在确立的信用关系中,企业不守信问题突出。从商业信用看,企业借助商业信用,弥补了短期资金不足,成功解决了“卖不出,买不进”两难之题。但是,商业信用也因企业失信而使众多企业卷入“三角债”的债务链。据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企业长期受“三角债”的困扰,“三角债”成为束缚企业正常发展的一大顽症。从银行信用看,企业始终是以银行信用为主要融资渠道,企业是银行的主要债务主体,而一些企业不是想方设法积极还本付息,而是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银企信用关系扭曲,银行陷入信用危机。从证券信用看,一些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做虚假财务报表“包装”上市,骗取投资者信任;一些上市公司则视股市筹资为圈钱,圈钱后盲目投资,乱用资金,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扭曲了证券信用。
②企业信用缺乏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制度。我国企业信用记录至今分别由银行、证监委、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掌握,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用记录,也无法对企业信用实施有效监督。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只是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对信用行为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硬约束。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相应的法规制度也十分缺乏。
③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分散于各个行政部门,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信用评估也由不同部门进行,评估标准不一致,评估资料可比性不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社会确认。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中介征信机构的缺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不健全,致使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
解决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构建企业信用制度的思路有:
①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与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并举。一方面要加强企业信用教育,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使企业认识到信用对企业的重要性,树立“诚信为本”、“履约践诺”的信用观念;另一方面,对现有的《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信用关系中各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得到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得到约束。同时,出台专门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如推出《金融债权管理条例》、《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处罚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法》等,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制度。
②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明晰产权,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要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使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保护。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以《公司法》为准绳,进一步调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让企业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财产权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信用活动中才有守信动机。
③借鉴经验,选择合理的企业征信管理模式。发达国家由于各自信用制度的形成、变迁路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信用管理模式。比较常见的是,从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方式角度,将企业征信管理分为: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特许经营三种模式。第一,政府经营是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管理局,并直接经营管理信用管理局。优点是: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要求各有关部门提供各种非机密数据,以快速建立能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第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是指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管理。优点是: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建立数据库和提供服务,市场竞争又促使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第三,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征信数据的数据库,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而是指定有从业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这种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从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选择特许经营模式比较理想,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吸收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既能利用政府的协调功能提高经营效率,保证行业有序经营,又能充分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提供优质服务。
④培育多元化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我国除银行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很少,构成单一。据统计,截至2001年7月底,中国从事信用中介服务(主营和兼营)的各类独立信用中介机构只有500家左右,其中约60%是信用担保机构,约35%是信用咨询公司,另外约5%是从事信用评价、信用征集和信用调查的公司(潘金生,2003年)。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和所提供的服务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为改变这种现状,应培育包括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监管等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信用中介机构,增加信用中介服务供给。同时,形成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综合信用报告和专项信用调查报告的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信用评估时遵守真实性、一致性和稳健性原则,参照国际信用评级惯例,将企业信用级别分为“四等十级”制,即:AAA,AA,A;BBB,BB,B;CCC,CC,C;D。在每一级别内,还可以用“+”或“-”进一步表示相应级别的强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