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碳货币与碳金融的几个问题
一、低碳时代与美国清洁技术革命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全球化的大型经济体系都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本国货币与全球商品的比价关系。在这个体系内,一个小国可以将自己的国家商品化,一个资源国可以将自己国家的资源信用化,但是一个大国可以将自己的信用商品化以达到世界的顶端水平,由此就需要将自己的货币提升为国际货币,来捍卫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全球定价权力,实现一个国家的最大利益。
1971年美国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以来,美国开创性地以美元纸币体系为基础构建了新型的美国经济体系,并成功地建立了以美元纸币体系和美国技术创新为核心机制的全球分工体系。美联储充分利用纸币发行权构建了超额信贷能力和消费经济体系,强大的美元纸币体系促进了美国人的消费,消费又拉动了美国的大规模进口需求,由此确立了以美国为中心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态势。美国依靠美元国际地位和本国资产价格的成长,不仅建立了全球性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和定价体系,而且构建了美国历史上最高水平的逆差融资能力,使得美国从生产大国向消费大国转变,并处于全球分工的顶端。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不断深化,以美元纸币体系为基础的单一通货本位制暴露出重大缺陷,这个以美元为主的体系也进入问题时代。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已对这个单一货币本位制的局限性进行了严肃的反思,认为不弥补这个单一制的国际货币本位制的缺陷将使美国陷入长期衰退。这就需要美国改变角色,另造全球竞争平台,推动美国跳出国际失衡的束缚。为此,奥巴马政府的精英团队从这个意义上开始推动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
如果创新能源战略和低碳经济转型成功,美国不仅可以用清洁能源来满足自己庞大的资源进口需求,缓解地缘政治压力,而且可以用清洁技术出口来解决国际失衡问题。新能源和低碳经济战略,不但可以促进美国经济体的转型,还可以解决美国的就业并支持其经济扩张,由此,美国能源革命就可以改造传统的国际分工体系,重建美国的战略优势。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三年来,气候变化、低碳经济和国际金融危机一时间同时成为最为热门的话题。应该说,奥巴马正在推动的能源变革本质上是一次全球新技术革命。从本质上看,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际经济秩序动荡反映出世界经济目前正处在一个巨大的结构转型之中,也反映出在这个转型期间中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复杂的互动关系。国际金融危机是世界实体产业演进到一个瓶颈阶段的货币表现,而清洁经济革命则是修复世界金融体系的实体产业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美国、欧洲,还是在日本、中国,各国政府都极其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欧、美、日各国把发展低碳经济、清洁技术创新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重振经济的战略国策,而中国则主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科学发展、结构调整”的举措。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将清洁技术产业作为推动经济转型的主力产业,也没有将能源产业的变革当做一场新技术革命来推进。
低碳经济本身是一个经济议题,这个议题的分析应逐渐脱离“气候变化”、国际政治博弈的内容,而回归世界技术长波、产业变迁的分析框架,回归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低碳经济也顺应了西方发达国家“环保”、“后现代”的社会理念,比较容易主动推进。而新兴市场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正处在或正要走上大规模的工业化道路,因此在碳减排意愿和行动上容易比较被动。从世界技术长波演进的角度看,低碳经济应该是“第六次技术长波”的前奏(见表1),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如果发展低碳经济单纯从“应对气候变化”、“碳减排”压力方面来推动,世界经济结构转型的“共识动力”可能不够。低碳经济应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范式来看待,由此发达国家应走上真正的“新经济”转型,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走出一条真正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来。
表1 历史上的历次技术长波浪潮全面鸟瞰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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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新产业,从来都需要金融和资本力量的支撑,清洁技术和低碳产业发展也不例外。碳的货币化和金融化,就是清洁技术和低碳产业发展获得金融推动力的关键制度安排。如果这个关键制度安排获得成功,就可能改造美国乃至全球的能源需求和整个生产体系,引发电力、IT、建筑业、汽车业、新材料行业、通信行业等多个产业的重大变革和深度裂变,并催生出一系列新兴产业和现代生产方式(见图1)。事实上,围绕碳货币和碳金融安排的一系列讨论,已经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热烈地展开了。
图1 低碳技术革命涉及的产业
二、关于碳的货币制度安排
1.实现低碳:庇古还是科斯?
自工业革命开始的200多年来,探索各种能源形式的利用,是人类每一次产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当然主题,能源从来都没有成为社会、国家和国际关系体系等历史革命的主题。但是在20世纪尤其是其后半期伴随着人类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诉求的日益强烈,传统石化能源利用的合法性越来越遭到人类的质疑。20世纪90年代,国际间联合气候变化组织IPCC在技术上宣布了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是气候变暖的根源后,碳减排就日益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任务。从此,碳也以科学合法的姿态成为关系到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的重要议题。从工业革命以来的技术变迁历史来看,低碳经济已经俨然成为平复国际经济秩序危机的一种新型经济范式。在这种情势下,即使碳排放与气候变化议题、环保议题脱钩,碳减排依然会成为“低碳经济新范式”要求的主流趋势。
那么,碳对人类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石化燃料就成为人类经济的核心投入原料,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各种石化衍生资源,成为驱动一波又一波技术创新以及经济增长的基础。在化石燃料年代,碳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和人的发展权、福祉增进以及社会进步捆绑在一起的。在工业化进程中,政府的责任是保护、鼓励并促进这种权利,而不是剥夺这种权利。老牌的工业化国家都走过了一条以石化燃料驱动经济的高碳型经济道路,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还正在努力走上这条道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碳排放就是人的发展权,是人摆脱落后贫穷、增进自身经济福祉的权利,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但实际上,这样的权利并不公平,人均排放量很不平等,全球人均排放量大约为1吨,美国为5吨,日本和欧洲为2~5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为0.6吨,50多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量在0.2吨以下。
清洁技术革命、低碳甚至无碳经济战略如果能够实现,那么意味着碳和人的发展权可以脱钩。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碳排放作为传统意义上人类必需的一种污染权,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一个人或企业造成的污染会影响别人的福利,造成一个国家内部甚至全球的外部性。进行人为的制度设计、大规模地削减碳排放就成为大势所趋。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两条有争议的制度思路和制度路线。一个是“庇古税方案”,另一个是“科斯方案”。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庇古税方案”。他提倡对有社会正效应的人和企业给予补贴以激励,而对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政府征税的方式来矫正,通过征税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增进。“庇古思路”应用到碳排放问题上,就是根据企业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量征收一笔污染税,以此限制企业碳污染的行为。
许多经济学家都非常支持碳税方案。因为这是一个单一税,税率稳定,征收简单,操作容易,采用减排技术带来的成本也容易计算,既可起到公平的效果,也可达到减排的作用。1991年瑞典和挪威就开始征收庇古碳税,许多其他国家也早就着手开征碳税,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科斯却对庇古提出了竞争性的批评。1960年,诺奖获得者罗纳德·哈里·科斯在其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论文中指出,市场失灵的原因不在于企业造成的负外部性本身,而是在于产权不清晰,通过明晰产权的制度安排市场会找到自我纠正的方式,这比政府征税扭曲价格结构的做法有效率得多。因此按照科斯的思路,针对碳污染问题,应该把碳排放权分给每个企业和个人,从而明晰产权,然后通过市场发现减排价格,进而确定更为有效的减排方式和技术。
在科斯的理论思路下,碳排放权可以变成财产权,并且可以通过市场交换。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案》建立了SO2交易制度,鼓励煤电行业用最小的成本来减少SO2排放。项目自1995年实行以来,取得了想象不到的成功。早期经济学家根据模型估计SO2的减排成本为750~1500美元,而制度运行之后SO2的实际减排成本只有100~200美元,1996年达到65美元的低位,煤电企业利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性地降低了SO2的减排成本。
受美国SO2项目的启发,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方式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
《京都议定书》具有明显的“科斯思路”导向,其宗旨在于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通过《京都议定书》框架,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国家都先后建立起碳限制和交易制度。政府首先根据国际谈判设置一个排放上限,通过免费发放或拍卖的方式把碳排放权发给每个企业和个人,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减排方式实现限额的剩余,那么就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卖出,以实现盈余,反之则需要通过市场购买。碳的价格通过市场确定。
“京都三机制”为国家间温室气体排放权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
科斯从理论上说明了交易制度的优越性,但实际上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庇古税方案”和“科斯方案”效果一样,并无优劣之别。然而“科斯与庇古之争”一直持续到现在。许多经济学家主张在碳污染问题上使用碳税方案,他们认为“科斯方案”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明晰产权是一个非常精致复杂的问题。用科斯方案来处理碳交易,就必须处理一系列制度安排问题:每个企业或个人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额度?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配额是采取免费发放还是通过拍卖或者二者兼之?每年发放多少碳配额?市场如何进行交易?排放的收益如何管理?国内和国际如何进行冲销?谁来拍卖碳配额以及谁来监管这个碳控制与交易体系?而在欧洲,很多公司利用政府的免费额度大发意外之财,2005年英国能源公司靠免费碳排放额度赚了约1000万美元,碳价格的波动也使得投资清洁技术的预期收益不易预测。
但是,“科斯方案”并没有因此受到半点挫败,因为碳税制度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反对。在美国,奥巴马政府要获得共和党的支持,征收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为重要的是,碳交易市场庞大的市场潜力已经吸引了美国华尔街的注意力。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量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从2006年的16亿吨上升到2007年的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从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到2007年的400亿欧元。预计到2020年全球碳市场成交额将达到上万亿美元。欧洲气候交易所准备于2010年推出碳期货,大的投资银行(伯克利资本集团、JP摩根、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汇通)已经进入这个市场。2008年成立于2003年的“气候风险投资者网络”(INCR)的总资产已接近5万亿美元,涉及欧美60个会员,“生态金融”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金融资本的力量似乎已经决定了实行哪种制度安排。相比庇古碳税制度,科斯交易制度有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倾向。庇古和科斯理论之争的分歧,并不在于制度安排达成结果上的分歧,而是在于制度安排方式上的区别。从深层次看,这种区别实际上体现为庇古和科斯货币哲学的差异。征收碳税实际上意味着把碳作为一种商品来看待,而实行碳交易实际上意味着把碳作为一种货币来看待。碳排放权本身不是商品,没有使用价值,经过国家权力的政治支撑后就拥有了交易价值。商品和货币的区别之一是二者的流动性不同,征收碳税意味着把碳作为没有流动性的商品处理,而碳交易则赋予了碳极高的流动性,发展到极端就演变成了碳货币。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机制下,全球碳市场交易出现了扩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变成一种排放产权,并且开始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这意味着碳已经开始货币化,也意味着我们继需要购买水资源使用之后,空气作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也开始需要付费了。
2.碳是怎样一种资产:商品、货币,还是证券?
碳交易指的是碳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碳物理上的交易。在没有《京都议定书》国际协议或单个政府限排行动时,碳污染可以随意免费排放,但是现在碳必须像一种私人资产一样进行交换以确定其稀缺性的市场价值。目前全球比较大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有欧盟碳交易市场、英国碳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新西兰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及日本碳交易市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全球各大碳市场有一种向全球统一碳市场收敛的趋势,比如许多区域政府正在考虑与欧盟碳交易市场挂钩,欧盟也在积极推动这样的行为。
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投机行为。基于“碳单位”(Carbon Units)的金融衍生交易,并不是像政府期望的那样,通过交易来降低碳成本和价格风险,而是期望通过新市场获利。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10月发行欧盟碳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后,市场上碳期权交易就出现了膨胀,未来在不同碳市场之间的金融衍生交易毫无疑问还会继续膨胀。
目前在不同碳市场规则中,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名称。比如在《京都议定书》的交易体系中碳排放权被称为AAUs(Assigned Amount Units),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被称为CERs(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在联合履约机制(JI)中被称为ERUs(Emission Reduction Units)。而在业已建立的不同国家或区域碳市场中,排放1吨碳的碳排放权也有着不同名称,比如在欧洲碳交易市场中被称为EUAs,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中被称为ACs (Abatement Certificats)。随着更多国家建立起碳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单位会出现更多不同的名称。不同国家或者区域碳市场有可能相互不兼容,因为碳交易单位在各市场内部的含义不相同,各市场之间就会出现互不承认、不能相互买卖的局面。比如,欧盟碳交易市场和《京都议定书》交易规则之间就出现了不兼容现象,在欧盟碳交易市场中,CERs和ERUs作为碳交易单位只能在欧盟框架下使用。
在全球碳市场出现膨胀以及各个区域碳市场逐渐整合为全球统一市场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碳交易单位到底是怎样一种资产?是一种商品,一种货币,还是一种像证券一样的资产?从庇古到科斯,从碳税到碳市场,只是完成了碳资本化的第一步,接下来我们要回答的是,碳交易单位应该像商品一样被交易形成期货市场,还是应该像货币一样被交易形成货币市场?
在目前美国的碳交易实践中,碳排放权主要是被当做一种商品来对待的。许多大的美国银行,都把碳和基于碳的衍生产品放在商品组合中来经营。能源产业中的金融巨头,包括巴克莱资本和花旗银行,正在快速地介入新兴的碳交易市场,主要趋势也是把碳交易单位当做一种商品来对待。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作为传统煤、天然气、能源和其他商品交易者的产业协会,在2008年也发布了一份新的产品交易定义报告,把新兴的碳交易也囊括了进来,也是把碳交易单位当做一种商品来对待。在美国发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报告中,也存在着这样的趋势。
碳交易单位与金属、石油、天然气、粮食等传统大宗商品,确实有许多相类似之处。在一个同质化的金融市场中,碳交易单位不仅可以进行现货交易,而且可以进行远期交易。像商品交易一样,碳交易量可以非常大,以成千上万吨的量进行交易。正如在欧盟碳交易市场中EUAs价格涨落的表现一样,碳价格可以像传统商品价格那样运行。无论是在欧盟气候变化和碳交易市场中,还是在芝加哥气候变化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中,SO2、NOx、CO2等碳污染品的期货市场,已经基本形成。
另一条认识碳交易单位属性的思路是,把碳交易单位作为一种货币来对待。在现代民族纸币体系下,一个国家的货币是由其国家权力支撑的,如果政府不再承认、使用一种货币,那么这种纸币一夜之间就一文不值了。同样,碳排放权量化成一种由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可以交易的资产,也是由政治权力支撑起来的制度安排,如果政府或者监管主体宣布放弃这种制度安排,那碳价值也就顷刻消失。比如欧盟现在突然宣布EUAs不再合法,顷刻EUAs的市场价值也就归于零了。与碳价值的纯粹权利属性相反,一些大宗商品,比如一桶石油,其市场价值是不用政府权力主动赋予的,因为它们天然地存在着使用价值。
在现存全球各个分割的碳市场中,各国或者区域内交易的碳交易单位只是在其统辖范围内有效,出了这个市场是不被承认的。如果我们把碳交易单位定义为一种货币,我们思考全球碳市场统一的问题可能就更清晰。在古典国际货币体系中,银和金曾相继扮演了货币本位的角色,各个国家的纸币都钉住这些贵金属,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汇率体系,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各国货币之间以浮动汇率的形式进行兑换,从而解决了各民族货币全球统一的问题。全球碳市场进行统一,也可以像全球货币市场统一那样实现。不同碳市场内的碳价格之间可以形成一定比价,形成“碳汇率”,并且可以自由浮动。在自由浮动汇率体系下,也可以允许一种碳货币钉住另一种碳货币,以解决碳货币之间不对称冲击的汇率风险问题。总而言之,碳货币之间的对接问题,可以像黄金本位、“布雷顿森林体系”或者自由浮动体系的国际货币体系一样运作。
碳交易单位与货币第二个相似的地方,在于碳也可以像货币一样进行借贷,从而形成“碳银行”。在欧盟碳交易体系的RGGI规则下,欧盟设置了排放有效期,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个阶段是2008~2012年。在排放有效期内,一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什么时候使用碳排放额以实现生产的灵活性和有效地节约成本。如果企业不想用现在的排放额,就可以把一定量的排放额存储到“碳银行”,以换取一个利息。而当经济形势比较好、企业要扩大生产而碳排放额不够时,就可以到“碳银行”去借,从而形成了一个“碳银行市场”。现在美国碳市场体系,也在积极推进“碳储蓄”、“碳借贷”、“碳银行”的建立。
由于碳排放无处不在,上游企业生产产品的碳排放量可以直接计量,下游消费者汽车用油所暗含的碳排放,以及终端产品消费所暗含的碳排放也可以间接计量,因此如果政府真的把碳排放权产权化和市场化,那意味着人人都要和碳市场挂钩,其衣食住行都要与“碳价格”、“碳储蓄”、“碳银行”密切联系起来。这意味着一个庞大的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即将出现。正是基于此商机,现在国际会计共同体中的各大机构,也紧紧抓住这个机会,推出一系列措施制定新的会计准则,以推动碳排放额转化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以及整个碳交易市场标准和规则的建立。2003年12月,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分属机构国际金融报告解释委员会,提议把碳排放单位作为货币来对待,它认为碳排放权不仅代表着一种权利,其价值也可以由市场来确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基于此提议,已经制定了一个新的草案以修改现行的国际会计标准。另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碳足迹”的计量工具以及碳交易规则的建立,其目的在于抢占新兴市场的标准建立权和话语权,从而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英国环境部长David Miliband用这样的语句来形容碳货币:“想象在一个国家,碳变成一种新的货币。我们随时带着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不仅存储着英镑,还存储着碳信用额度。我们可以像使用英镑一样使用碳信用额度,去购买电、汽、油。”如果是这样,碳货币在未来有可能替代我们现行的纸币吗?
一种货币得以成立必须具备计价单位、交易媒介、价值储藏这三种功能。从碳市场建立的趋势看,碳货币只能部分实现交易媒介的功能,而不能完全实现计价和价值储藏的功能。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废除掉目前纸币体系的计价地位;另一方面,碳排放额度有一个使用期限,现在美国规定企业或个人不得囤积超过上一年10%的额度,欧洲规定的有效期是3~5年。也就是说“有权不使,过期无效”,这样碳货币的价值储存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世界舆论界还存在着第三条认识碳交易单位属性的思路,就是把碳交易单位作为一种类似股票、债券的证券来看待。在德国,现行《德国金融信用法案》规定碳交易单位是不作为证券来直接进行交易的,但是基于碳交易单位的金融衍生产品确与证券的交易相类似。碳交易单位与股票、债权等证券作为金融工具,确实有某些类似之处。但是,股票、债券等证券表示的是对某一个公司或者银行等实体机构的金融索取权,而碳交易单位对应的是由政府赋予的一种污染排放权,它不直接对应于对某一实体机构的索取权,因此二者在权利属性上是有区别的。目前,许多国家证券市场和证券产品是由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当局来监管的,而碳排放额度和碳交易市场则由新设立的机构进行管理,这也表明把碳作为一种证券资产来对待有所不妥。
我们为什么要提出碳资产到底是一种商品、货币还是一种证券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目前全球分割的碳市场正在寻求收敛为一个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在气候变化、环保和低碳经济议题的强力推动下,金融资本已经在探索各种从中运作、投资、牟利的模式。而未来全球碳市场最有可能呈现出来的一幅图景,就是基于碳货币而建立起来的类似国际货币体系的一种体系。准确地描绘和筹划这个“碳货币的国际体系”,将是每个国家未雨绸缪、有力应对的一个必要前提。
3.像IMF管理全球货币一样管理全球碳市场
建立全球碳市场的部分经验来自于美国SO2交易的成功管理,但是美国酸雨项目是一个相对比较简单、地理有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项目,而全球碳市场则是一个范围庞大、相互之间相对破碎、自左而右横向衔接的项目,这个全球市场远远超出了一国国内的经验范围,将涉及数百亿美元的交易数额,可以说全球碳市场的建立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从理论上讲,全球碳市场建立应该是自上而下的一种模式,各国之间首先达成一个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然后国家再把相对应的国际条约应用于国内的私人企业和个人。但是从现实来看,由于各国在碳减排义务和权利条款上存在分歧,全球碳市场出现了相互分割而平行发展的一种态势。部分碳市场的建立是基于《京都议定书》的动议,比如欧盟碳市场、英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而其他碳市场则独立于《京都议定书》的框架,比如美国东部海岸的地区温室气体交易所(RGGI)、西海岸的西部气候交易所(WCI)以及中西部温室气体协议(MGGA),印度的多种商品交易所(MCX)也已推出EUA期货和5种CER期货,澳大利亚有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加拿大在2006年7月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EeX),新加坡和巴西也已经有了具有拍卖性质的碳交易所。
现在全球碳市场的发展趋势是,各个分割的碳市场正在探讨相互承认对方的“碳交易资产”的方法,各自独立发展的碳市场正在寻求相互衔接从而整合为一个全球统一的大市场的途径。过去碳市场虽然在意识形态推动和框架设计上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上推行的,但是具体的运作、操作则是在市场和私人层面上进行的,这给整个碳市场带来了规则混乱和无序发展,许多金融资本利用这种规则的不统一产生了许多投机行为。这一切将不利于整个全球减排和清洁技术战略的推行。那么,我们可否基于碳的货币属性,借鉴国际货币体系的运作和监管经验,来推动整个全球碳市场的蓝图设计和监管治理呢?
国际货币体系运作的基本特征有很多,但是一个模拟式的“碳货币国际体系”运作核心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同国家或者区域体系的“碳货币”由各自政府主体的权力支撑形成一定相对价值,并且这些不同“碳货币”之间形成一个“碳汇率体系”;
(2)基于固定汇率或者浮动汇率,形成一个“碳外汇”的国际交易市场;
(3)成立一个类似中央银行的独立的“碳银行”来作为发行和监管主体,并由这个“碳银行”来决定是采用“浮动碳汇率”机制还是采用“固定碳汇率机制”;
(4)在各国之间形成一个透明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审查各自的碳市场制度安排和“碳汇率体系”的机制安排;
(5)成立一个类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多边机构来监督全球碳市场,并在适当的时刻提供全球碳货币市场的流动性,确保整个全球碳市场的稳定运行。
如果我们把碳作为一种商品来对待,全球碳市场进行统一就会遇到实质性的障碍。比如碳都以1吨来计量,排放1吨碳的权利对应着一个价格,但是各个国家所发放和设定的碳配额总量不一样,因此各个国家1吨碳的价格的含义也就不一样,因而各国碳资产之间就无法进行比较和交换。就好比全球市场上1斤大豆是5美元,1斤玉米是8美元,虽然大豆、玉米都是粮食并且都以斤来衡量,但是大豆、玉米价格反映的是两者不同的内在特征以及各自的供求状况,所以大豆市场和玉米市场就不可能同质化为一个市场。推而论之,A国碳交易市场实施严格的碳交易制度,发放的碳配额总量有限,因而其市场中1吨碳排放权的资产价格为40美元;而在B国碳市场中,由于政府执行宽松的环境保护制度,每年都不断发放充沛的碳配额,其市场中1吨碳排放权的资产价格为2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A国和B国市场中1单位碳资产都对应的是1吨碳排放权,但是这两个1吨碳的价格其内在含义不一样,没有反映其真实的稀缺状况,因此也就无法对等交易和置换。
我们目前主要就是以碳作为一种商品的思路在推动全球碳市场的统一,认为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1吨碳的减排价值应该是一样的,因而1吨碳资产的价格之间可以相互置换。为了解决各国碳市场配额总量发放过大及各自执行规则不同的问题,各国正在政治层面上进行艰难的谈判,以求得相互之间的连通。这种思路不仅延缓了全球减排进程,还可能带来各种投机行为。
目前欧洲碳交易体系中,欧洲委员会分配给各个主要排放大户碳排放额之后,由各个企业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欧洲之所以能够这样做,一是因为欧洲各个成员国的碳排放额是各个成员国之间共同协商之后达成的协议;二是因为欧洲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相似,减排的成本相差不多,各个国家之间的企业交流方便。但是通过欧盟方式来实现其他国家碳市场之间的双向或者多向连通整合,则很难行得通。因为各个国家在经济结构、劳动力价格、人口结构、能源结构、土地价格以及碳配额总量设置意愿等方面都不同,如果企业之间进行碳资产交易则明显不公平,因为两个国家间的减排成本不同。
碳商品的思路还会带来投机行为。在《京都议定书》设置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度来冲销自己的污染行为。在发达国家,生产的减排成本比较大,而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力、土地等产权相对廉价,减排成本就比较小。美国减少1吨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大约是100美元,而在中国只有20美元。碳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其减排效果不分地域、国别。在巨大成本优势的吸引下,有减排义务的国家或企业,就争相跑到低成本的国家去投资项目以换取减排额度。中国已经是世界CDM机制中的最大卖家,在2008年占到了世界CDM市场的84%。许多碳资产公司和碳基金公司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额度,再到二级市场进行高价卖出,寻求套利。这种行为已经受到了市场的阻止,许多中国注册的对等项目也没有受到相应实质性的技术交换。另外,在类似思路下来推动各个国家之间碳排放额相互承认和交易,还可能会形成一批说客游说政府设法放松标准,降低碳排放价格,从而以国内较低的价格转手到国际市场上高价卖出。最后的结果就是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各国竞相放松标准,朝向底线发展。
如果全球碳市场之间不能相互承认和衔接,并且因为投机带来一种朝向底线发展的格局,鼓励清洁技术发展和污染减排行动的效率就会下降很多。那么,政策制定者如何克服不同“碳资产”之间相互对等兑换、相互价值交易的难题?全球碳市场如何相互收敛趋同,变得更有流动性?把碳资产看成一种货币,借鉴国际货币体系的框架,也许是有益的。
在“碳货币国际体系”下,两种不对等的碳资产可以像两种货币一样实现可兑换和可交易性,就好比美元和欧元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形成一个比价一样。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结构、能源结构、劳动力成本等不同,减排成本也不同,因此碳的价格也不同。碳汇率实际上反映的是两种“碳货币”真实购买力之间的比价关系,如果一国“碳中央银行”放松了执行标准,提供了过多碳配额的流动性,那就会在国内引起碳货币的通货膨胀,从而其碳货币汇率就会出现贬值。为了避免碳资产的贬值情况,国内碳资产的交易主体就会游说政府实施更为严厉的执行标准,从而避免全球碳市场朝向底线发展的格局。
在碳货币国际体系下,可以允许一国碳市场保持其相对独立性,这时候其碳货币暂时不实行可兑换和可交易性,就像外汇市场实行资本账户管制、禁止货币可自由兑换情况一样。为了防止全球碳市场扰乱各自的国内碳市场,各个国家可以在碳市场建立之初,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或者有管理的浮动制度,各国的“碳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来维持其碳汇率。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抗风险能力的加强,“碳汇率”浮动的范围可以逐渐扩大,把汇率的权利完全交给市场,逐步达到碳交易的自由兑换,最终达到“浮动汇率”。
看待碳属性的思路不同,对应的碳监管主体也将需要随之改变。目前在德国,碳的衍生交易由德国联邦金融服务局来监管,但是碳的现货交易却不是。在美国,碳交易到底分属于哪家政府监管主体,也非常不明朗。像原来的SO2交易项目除了美国环境保护部之外,没有再设置新的监管主体,因为SO2交易项目相对较小。但碳市场在未来将涉及众多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规模非常庞大,情况就会大大不同。比如在美国,如果把碳资产作为商品来对待,那合适的监管主体将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如果把碳资产列为一项类似股票、债券的证券产品,那合适的监管主体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把碳资产列为货币来看待,那合适的监管主体则应该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国际监管层面上,如果把碳作为商品来对待,合适的国际监管主体应该是世界贸易组织,但如果把碳作为货币来对待,合适的国际监管主体则应该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建立一个“碳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应该是最为合适的。“国际碳基金组织”作为全球碳市场监管机构,其首要责任是监控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额,敦促各个国家按期完成减排目标。为了平抑碳资产的国际收支顺差和逆差状况,这个组织内部可以形成碳资产的国际借贷。为了防止国际碳汇率的剧烈波动,“国际碳基金组织”可以设定“汇率”波动范围,在单个碳市场出现投机而引起汇率危机的情况下,也可以动用“国际碳资产储备”来提供流动性,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4.碳会冲击国际货币体系格局吗?
蒸汽机和内燃机革命曾在18世纪和20世纪中期引起煤炭、石油等核心能源的更迭。伴随这种能源更迭的是货币霸权的更迭,“煤炭—英镑”、“石油—美元”的崛起展示了一条简单而明晰的货币与能源裂变相互捆绑的演化之路。在低碳革命和清洁能源技术突进带来碳资产以及碳货币逐渐出现的情况下,有人正在担心,碳交易是否会冲击国际货币体系的霸权格局?或者利用碳交易的兴起来助推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打破美元霸权格局,与“美元—欧元—亚元稳定三岛”一同来重塑全球货币体系?
16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和意大利转移到欧洲西北角,首先到达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然后又突然转到荷兰。在17世纪荷兰成为“海上马车夫”,控制了世界贸易霸权,大宗商品木材、粮食、毛皮、香料、鱼类、棉纺织品、丝绸、瓷器等大都由荷兰商船转手销售,荷兰盾在国际贸易中成为关键货币。
18世纪中期,蒸汽机革命在英国诞生,在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飞跃的过程中,煤炭替代传统的柴薪成为近代工业的核心“食粮”。工业革命极大地刺激了煤炭需求总量的增长,英国也在1840年完成工业革命,成为最早以煤炭为核心投入主体的国家。英国煤炭储存量极其丰富,伴随英国对全球制造商品控制的同时,是英国对全球煤炭贸易的控制力。“英镑—煤炭”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英镑到1914年之前成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权货币。
19世纪后半期,内燃机革命掀起了工业革命的新高潮,石油从此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工业的“血液”。美国不仅成为这次技术革命的先行者,也成为其中核心投入品——石油贸易的主要垄断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几乎掌握了世界原油产量的2/3。也正是同一时期,美元替代英镑成了国际货币,确立了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权地位。目前在全球原油交易中,美元依然拥有绝对的定价权。“美元—石油”也是紧紧地捆绑在一起。
那么与上述“煤炭—英镑”、“石油—美元”的捆绑路线类似,在未来是否谁能主导全球碳市场的定价权,谁就能成为关键货币而胜出,那么及早地主导全球碳市场将为一国货币的崛起提供绝好的契机?碳交易会冲击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格局吗?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主要有美元、欧元、日元等,其中美元是关键货币,而英镑、加元、澳元则具有相当的区域性。在国际货币体系“核心—外围货币”的等级秩序中,要成为国际货币,首先要有广大的流通域,而流通域的大小则决定于多种因素,比如本国的政治经济实力、本国金融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央行对货币跨境流动潜在风险的掌控能力。其次,国际货币还应该具备三种基本的职能:第一是在国际贸易中充当计价和结算货币;第二是自发地成为其他国家货币当局的储备货币(价值储藏功能,就要求该货币长期拥有低通货膨胀率,购买力不被侵蚀);第三是成为其他国家货币当局用来干预外汇市场的锚货币。英镑和美元崛起的历史经验表明,一国货币崛起为国际货币一般遵循的都是“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路线,而与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尤其一个时代核心的能源投入品的计价、结算相捆绑在一起,则往往是货币崛起的重点。
那么,这样的逻辑适用在碳身上吗?答案是否定的。
据预测,碳交易市场在2012年就有望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宗商品。但碳与“煤炭—石油”存在性质上的不同,碳交易或碳资产对应的是碳排放权,这种产权由政治权力凭空支撑起来,如果不再由政府承认那其价值就归于零。而煤炭、石油不同,二者是实实在在的工业投入原料,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是典型的稀缺商品。虽然碳资产可以模拟商品资产的交易方式来进行运作,并不意味着碳资产和煤炭、石油是等同的。这也是为什么碳资产采取货币模型更为合理的原因。在全球碳市场采取国际货币体系方式来进行运行的情况下,碳货币也不会替代目前的货币体系,全球碳市场嵌在原有的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之下,其整个体系的计价、结算、储值功能都由纸币来实现。因此用“煤炭—英镑”、“石油—美元”的逻辑来比附国际货币崛起的问题,是不恰当的。
三、金融业如何应对低碳时代来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枢纽。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在酝酿的第六次技术革命浪潮,金融资本和金融业应该起到资本助推、资本孵化的作用。面对低碳经济革命,金融企业既承担着促进绿色生态、绿色投资、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也承担着与新的低碳产业相配套的资金推动作用,同时还面临着环境风险与商业利益的权衡博弈以及商业模式转型的机遇与挑战。
1.低碳经济革命对金融业的影响
低碳革命对金融业的影响机制主要是通过对金融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的改变而对金融业发展形成影响。金融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监管当局、需要融资和金融服务的行业和企业、机构投资者、居民和家庭等金融零售消费者、关注低碳经济的NGO等。利益相关者会对低碳经济形成感知、预期,从而作出适当反应,改变生产和消费行为。监管当局制定新的监管政策,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和规模随之发生变化,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利润和风险暴露等方面也受到影响。金融业通过业务创新、战略调整,适应监管要求,激励利益相关者采取低碳活动、低碳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社会向低碳经济转型(见图2)。
低碳经济也将给金融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低碳经济要求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转型。低碳经济的产业形态、技术特征、成长规律,要求金融业在经营管理中注重协调可持续,增强社会责任,开发适合低碳企业和项目要求的评级授信和风险定价模型,推进产品和服务的整合、创新,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图2 低碳经济革命与金融业的互动作用机制
(2)低碳经济将带来金融业务结构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对现有高碳发展模式的扬弃,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化工业占比过高的经济结构要转型,金融业务结构上要相应压缩“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增加第三产业、节能环保行业融资比重。排放监管政策会影响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对金融机构贷款组合形成冲击。
(3)低碳经济要求金融业创新风险控制方法。为了防范产品创新、信贷结构调整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新的产品和业务运作特点,分析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建立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对高排放或高能耗行业发放的贷款质量会趋于恶化,因为这类行业容易遭受排放监管和能源价格上升的冲击。
(4)低碳经济需要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金融创新人才队伍。
2.碳金融为金融业提供了战略机遇
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低碳经济被认为是未来国家和企业竞争力之所在。有研究表明,低碳产品及其相关服务行业创造的收入,已经超过了航天业和国防业收入的总和,低碳行业正成为全球经济新的支柱之一。国际能源署(IEA)将其称做能源革命和环境革命,而碳金融将成为新的经济革命的战略制高点。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也有叫“绿色金融”并体现为“赤道原则”。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化,逐渐用“碳金融”来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实际上“碳金融”是对应于“低碳经济范式”的一种金融活动。
一般来说,碳金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二是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三是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排放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西方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交易品种;四是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
在初期,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常见途径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此后则逐渐发展出多种方式,包括设计各种碳金融零售产品,以及为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等。在发展碳金融方面,渣打银行、美国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新兴市场的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一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开展了与碳金融有关的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业务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在项目融资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共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亿元;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碳金融将逐渐成为未来碳经济甚至是经济发展的新的战略制高点,全球已经开始建立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这将对未来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如果把低碳经济比喻为新的经济革命,那么碳金融将成为新的经济革命的战略制高点,这也为金融业提供了战略机遇。
3.发展碳金融的战略举措
金融业应对低碳经济革命可以从风险管理和业务转型两个维度进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控制或降低碳排放的影响;二是积极管理碳排放的影响;三是业务创新。业务转型程度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见表2)。
具体而言,我们除在理念上要倡导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在行动上发展低碳金融和绿色金融之外,还要在政策上鼓励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创新。
第一,金融机构要加快碳金融和绿色金融的创新力度。在信贷方面,应结合我国到2020年的总体碳减排目标,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减排要求,承诺达标企业获得融资;将排放权减排额作为抵押物,来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开办专项治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的项目贷款业务;开办排放权交易购买方专项贷款。比如,浙江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业务,成为低碳经济领域一个金融创新产品。截至2009年年末,浙江省已有10个市的25个县(市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占全部县的28%,排污权交易542笔,交易金额1.54亿元,而浙江省排污权质押贷款余额9824万元。
表2 金融业应对低碳经济革命的举措
在中间业务方面,可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可凭借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碳基金等业务;积极推动保理融资工具在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中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为排放权交易提供账户便利、研发支持和中介服务。积极推动民间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具有减排技术认证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发展。在发展直接融资方面,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资金投入。
第二,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执行体系。金融机构需要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形成一套有效应对低碳浪潮的决策和执行体系,以确保低碳革命带来的风险和业务机遇自下而上得到快速的报告并用于制定战略和决策,同时战略和决策能自上而下得到高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各个产品线均要形成系统化的环境标准,并采取措施降低基础设施和差旅导致的排放。
第三,金融机构也需要重新审视其战略规划,对业务组合和产品线进行全方位的重新评估、压力测试和监测跟踪,以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新动向。在金融工具方面,积极研发量化模型,以对碳监管和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分析。目前,碳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缺乏碳金融分析。如果碳具有价值且有模型可以进行分析,则在证券定价、资产配置、并购和其他投资决策中,可以分析碳风险(包括极端天气风险以及碳排放责任)或者潜在的碳成本。
第四,政府要加大碳金融的政策扶持。低碳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涉及大量的新兴技术,商业模式、运行模式、交易方式也非常新颖和独特,银行在发展低碳金融的过程中,将面临一定的创新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标准、规则风险、收益风险,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商业银行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如税收、风险补偿、损失补贴等。
比如政府应推动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设立专项基金,投资于环保企业或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借款。对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设施建设、环保设备投资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
第五,应充分运用国际金融组织对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目前,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都成立了相当规模的环保项目基金。加强与这些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已成为各国推动本国金融支持环保体系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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