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篇 国际收支顺差研究
企业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1]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及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同时拥有本币资产负债和外币资产负债。本次收汇、结汇专项检查发现,在本外币正利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存在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主动进行本币与外币间的资产负债置换,有针对性地调整财务结构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形式为:调整资产结构,将外币资产置换为人民币资产;调整债务结构,将本币债务置换为外币债务;以及同步调整资产与负债结构,以增加外币负债的方式增加人民币资产或以减少外币资产的方式减少人民币负债。
一、企业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的实例
(一)用外债作桥梁变相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2002年底,北京某公司向中行总行借入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9亿元,贷款利率为6.21%。2003年2月,该公司从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借入外债2.5亿美元并全部结汇,用于提前归还中行总行人民币贷款;6月,该公司又以1.54875%的借款利率向中行总行借入2.35亿美元外汇贷款,偿还了境外借款。至此,该公司利用外债可以结汇的特点,通过外债搭桥,将2.35亿美元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成功地将20亿元人民币负债置换为2.35亿美元国内外汇贷款。既减轻了财务成本,又通过借入心目中的弱势货币达到了规避风险的目的。
(二)中资银行离岸在岸业务结合,变相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2003年6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梅陇镇某有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ABC公司发放了4700万美元离岸贷款,但三方又协议规定由ABC公司将该笔贷款借给梅陇镇某有限公司,由后者结汇后归还其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人民币贷款;然后梅陇镇某有限公司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入等额的国内外汇贷款,归还ABC公司的借款并由ABC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偿还离岸贷款。经查阅贷款档案,有关文件明确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4700万美元离岸贷款系为绕过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的规定而发放的“过桥贷款”。上述操作并未违规,但事实上实现了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目的。
(三)用外资银行外汇贷款过桥,变相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企业向外资银行取得外汇贷款并结汇后,再以中资银行外汇贷款偿还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即可以规避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的政策限制。2003年10月,福建某企业向某外资银行借入利率为2.25% 的700万美元(半年期)外汇贷款并全部结汇;11月,该企业又向某中资银行借入利率为1.82%的等额外汇贷款,用于归还外资银行贷款。如此资金运作使该公司间接实现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目的,一方面,利用本外币贷款正利差及中外资银行贷款利率的差异减少约23万美元的财务成本;另一方面,企业达到了增持外币负债和人民币资产的目的。
(四)新借外债结汇,直接增加人民币资产
2003年6月11日,北京某地产有限公司经外汇局批准,将向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借入的3993.99万美元外债中的3900万美元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转入其人民币账户。当日,该公司即对外划款人民币资金2笔,其中一笔人民币400万元划转至北京城建集团,用以支付工程款,另一笔人民币8500万元直接划转给该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用于投入当地的房地产业。
(五)外汇资本金大量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负债或增加人民币资产
2003年4月18日,德国某跨国公司汇给其在上海的子公司资本金6450万美元。后者迅速办理结汇6080万美元,并将结汇所得的5亿元人民币分三次通过建行上海市分行委托放款给其国内关联公司,用于归还人民币借款。据该上海子公司初步推算,以上运作可为集团每年节省17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成本。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账户2002年7月31日到账7351万港币,2003年5月13日结汇13笔,金额共计4570万港币,结汇后其中3970万元人民币当日即存为3个月的定期存款。珠海某日资企业在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的资本金定期存款在7年间积累到900多万美元,且多年来从未结汇,但在2003年八九月份,该公司分两次将600多万美元资本金结汇并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该公司声称是因人民币存款利率高于外币存款利率而作出的理财策略调整。
(六)外汇存款结汇置换成人民币资产
国外大型的跨国集团公司调整其在中国境内各子公司的财务策略,通过扩大外汇资金的结汇比例,以此来减少外汇资产。韩国某跨国公司在苏州的企业截至2003年6月末既无外债也无国内银行贷款。该企业在财务上接受母公司直属的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部管理。自“9·11”事件以后,该企业按金融部要求将所有的日元外汇和欧元外汇进行远期结汇。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该公司又按照金融部的指令,在每月月底将美元外汇中超过300万美元以上部分全部结汇成人民币。据该公司人员介绍,其韩国母公司目前在中国境内共有30余家企业,均会按此指令办理。
截至2002年9月末,广东[2]共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2396个,账户实际余额15.53亿美元(相当于核定限额的39.67%)。到2003年9月15日,广东共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3481个,同比增长4.84%,但账户实际余额却同比下降6.31%,为14.55亿美元(相当于核定限额的24.04%)。另外,2001年末、2002年末及2003年6月底广东人民币存款余额的同比增幅均明显高于外币存款余额的增幅,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出口收汇同比增加27.69%的情况下,6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出现负增长(-0.14%),而人民币存款余额却上升10.54%。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汇账户存量结汇的客观存在。
二、企业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的特点和原因
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市场上存在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为了稳定中国及其周边的金融形势,1998年,外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对外汇流出的管理,限定了银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并严格控制企业提前还贷或还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沉淀了大量的外汇存款余额,境内外汇贷款利率持续走低。2002年7月,面对当时已经变化了的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外汇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计外资[2002]1092号),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利用有利时机调整债务结构,进行购汇提前偿还外债,或利用国内低成本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置换高成本外债,以方便国有企业提前偿还前几年美元高利率时期所借入的高成本外债。但当时外汇局的这种置换方式与当前形势下的本外币置换有很大的不同。
1.当时的本外币利差相对较小,而现在的本外币利差加大,1998年全年平均本外币贷款利差不到2%(按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在主权风险的影响下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1.4个百分点是正常的)。而2003年的平均本外币贷款利差则扩大至3.5%以上,本外币利差越大,趋利资金流入的数量自然越多。
2.1092号文件中鼓励的置换主要目的在于方便企业减轻利息成本,而现在目前本外币置换的目的除了减轻利息成本外,更多是为了有规避汇率风险或试图借人民币升值来获利的心理预期。
3.1092号文件允许置换的是以前借入的外债,减少及增加的分别是人民币资产和本外币国内债务,而当前的形势则是企业新借入外债或外汇贷款并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负债或形成新增的人民币资产。
4.1092号文件鼓励的主要是负债之间或负债与资产之间的置换,而现在则主要是本外币资产负债的置换。
5.1092号文件的目的之一是减少高成本外债,企业可以动用人民币资金或国内外汇贷款,基本上不涉及企业所预期的强势货币与弱势货币间的资产负债置换;而现在的情形是企业减少预期弱势货币的外币资产,积存强势货币的人民币资产。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以看出,近期大量出现的本外币置换与外汇局及发改委当时下发的文件未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近期出现的大范围的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很大的原因是本外币利差扩大以及国内外存在着比较强的人民币升值预期。当然,2002年1092号文件改变了严格限制企业提前购汇还债还贷的政策,加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政策的改革也方便了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客观上为企业进行本外币债务置换清除了一些障碍。并且这些清障行为更多的是出于对外开放的长远考虑,出于为企业减轻负担的良好愿望以及推动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的正确决策。但目前企业进行的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行为,则既有正常的财务管理的需要,又有不正常的货币投机动机。
三、企业本外币资产负债置换的影响
目前企业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一方面确实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表明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企业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风险管理技能有所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对目前的经济金融环境造成了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
1.扩大了国际收支顺差,给国际上炒作人民币提供了口实。国际收支持续大量顺差与逆差一样都是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企业大量的资产负债进行本外币置换,造成外汇资金流入的增加,扩大了国际收支顺差。200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顺差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到6月末顺差总额高达55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6倍。国际收支顺差的大量增加,明显加剧了“羊群效应”及市场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2.扩大了结售汇顺差,给储备增长及基础货币发行带来了压力。2003年上半年,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日均净买入外汇近4亿美元,同期新增外汇储备601亿美元,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国家外汇储备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主动进行本外币资产负债置换,将外债直接结汇或将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
3.外汇贷款变相结汇及外汇贷款余额的攀升,直接扩大了国内的信贷规模,削弱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可能使局部经济领域出现过热现象。同时,银行将来又可能面临不良资产重新冒起的风险。
4.企业进行资产负债本外币置换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以短期外债为桥梁,快借快还,外债的借贷方发生额均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导致我国短期外债数量增加。根据外汇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3年9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已升至36.61%,单项指标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短期外债增量占全部外债增量部分的比重高达92.7%,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新借入外债占全部新借外债的比例达到80.79%。
四、政策建议
(一)中资银行应加强全局意识、宏观意识和风险意识
中资银行利用“过桥贷款”将外汇贷款变相结汇的做法,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并未违规,但是实际上规避了中资银行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和打包贷款外不得结汇的规定,直接增加了外汇储备的压力。同时,银行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大量采用外汇贷款过桥变相结汇的做法,还潜伏着一定的信贷风险。中资银行是站在以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为重的立场,还是为了一行之利,刻意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作出不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的经营举措,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考验。为此,中资银行应加强全局意识和金融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代位管理职责,并强化对外汇贷款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应适时调整
1.统一中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管理政策,加强对短期外债流入的管理。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内银行外汇贷款除了出口押汇、打包放贷外均不能结汇,而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经核准后可以结汇。另外,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和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目前无须进行事前核准,只需向外汇局进行登记即可结汇,而且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也尚未纳入限额管理。按照全流程监管、流入流出并重的思路,我们应尽快统一中外资银行的贷款政策,杜绝利用有关政策进行本外币套利的行为。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对短期外债的管理,合理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规范短期外债的使用,明确企业具有真实生产经营需要时才能借入短期外债。
2.加强对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的管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实际用途目前并无切实可行的审核依据,难免存在境外资金通过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境内用于置换或短期套利,因此建议完善外商投资资金流入登记和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问题的监管,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在验资询证回函上进行备注外,还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以及小额、频繁到资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对可疑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项下资本金结汇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建立外汇指定银行反馈报告制度,要求银行对空壳外商投资企业和异常结汇行为及时报告。
3.加强对本外币、境内外债务置换的管理。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应依据批文确定的数额办理登记,提前还债或置换为境内债务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要加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监督,适当控制外债结汇的规模。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规定企业不得用外债结汇资金来提前偿还人民币贷款。
4.规范对离岸业务的管理。当初我们批准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本意之一,是迎接“入世”的挑战,通过批准开办离岸业务,丰富中资银行的业务品种,提高其对应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但是,在岸与离岸业务间资金与信用过度地相互渗透会削弱国家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明显的套利机会和规避监管的手段。某些中资银行以离岸业务部发放过桥贷款为中介,规避现行政策法规将国内外汇贷款最终结汇的事例,提醒我们应规范管理离岸业务,促使离岸业务沿着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中资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方向发展。
【注释】
[1]2004年发表于《中国外汇管理》。
[2]本节所用统计数据广东不含深圳、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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