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币业务新开放措施对外汇管理的影响
2005年9月1日人民银行讨论了有关进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建议。其中,将汇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至8万元,将现钞兑换限额从6000元提高至2万元,以及同意指定商户开设人民币现钞存款账户,并可将该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币等,都属于完善现有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有关措施,对外汇管理没有造成新的影响,只不过与原有的影响相比程度不同而已。全新推出的业务主要有内地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香港居民人民币支票结算以及单方向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这三项。
一、关于内地企业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总行领导已经决定,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外汇局将作为外债来管理。在国际收支统计方面,我们也需对发债后调回的人民币资金进行相应的统计。另外,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于该企业借了外债,但又省略了申请结汇这一环节。这一新开放措施对我国外债管理的实际影响是有限的。今后,即使香港居民兑换人民币及存款的积极性因人民币发债而提高,人民币存款占香港银行总存款的比例在可见的将来内也会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内。一旦香港居民兑换人民币或人民币发债的规模对内地外汇管理及债券市场构成较大影响,人民银行今后可以通过控制发债节奏及规模的办法,来尽可能地减缓香港发债对内地市场的冲击。
同时,由于企业背负的是“强势”货币——人民币负债,与企业借外币负债——外债结汇——购汇偿还外债的模式不同,因此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会成为豪赌人民币升值的渠道。相反,让企业多背些人民币债务、少借些外币债务,正是当前国际收支形势下我们所期望的。
二、关于人民币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
在人民币贸易结算方面,我们将坚持如下几个原则:①只限于香港从内地的进口贸易。②暂不允许香港将港币或外币直接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③贸易融资必须直接支付给内地企业,不可转换成香港的人民币或其他存款。④香港企业申请用人民币支付时,必须提交发票、运输单据等凭证。通过以上限制,我们将有效地避免企业在香港囤积人民币,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内地审核贸易真实性的能力。在真实性审核方面,毫无疑问应该以内地为主。我们将通过国际收支数据与海关电子报关数据的匹配,以及出口收汇核销来做好把关工作。只要尽可能地把真实性审核工作做好了,允许香港企业用贸易融资的方式来支付人民币货款,实际上是等于把贸易项下的结汇环节挪到了香港,对外汇管理额外构成的影响是有限的。
至于国际收支申报,我们可以采取与香港居民个人汇款不一样的支付方式。为了提高国际收支的申报率和准确率,避免来自香港的人民币支付命令与人行支付系统中的其他人民币汇款指令混在一起,经与香港及内地银行协商,我们准备让香港银行直接对内地的解付行或代理行发送SWIFT103或700等支付命令,但头寸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来拨付(即SWIFT202报文由BOCHK来发送);这样的话,人民币报文将被直接送达各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并像美元、欧元等外币一样来进行业务处理和国际收支申报。从银行和外汇局的角度,这实际上等于国际结算及出口核销业务多一个币种——人民币,对原有的操作程序影响甚少,是最简单、易行的一种操作方法。
三、关于香港居民签发的人民币支票
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在广东的旅游、消费支出,其性质与前已开放的汇款业务相近,无须专门去讨论对外汇管理的影响。但为了提高国际收支申报率和准确率,我们准备建议广东境内的银行在收到DRAWEE是香港银行的个人支票时,即要求收款人初步填写国际收支申报单,并由银行在提交清算、确认没有退票后,再盖章完成整个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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