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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身外汇业务检查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人员将银行实际开展的外汇业务种类与许可证核准的范围进行逐项核对,确定其有无超范围经营的外汇业务。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在进行银行结售汇业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先检查银行是否按规定设立上述科目,以结售汇科目为线索开展检查。

第一部分 银行外汇业务检查方法

第一章 银行自身外汇业务检查

一、银行经营范围合法性检查

外汇局检查人员在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检查时,应要求银行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外汇局下发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批复。检查其是否具备经营外汇业务及结汇、售汇业务的资格,了解其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查看上述资质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人员将银行实际开展的外汇业务种类与许可证核准的范围进行逐项核对,确定其有无超范围经营的外汇业务。

二、银行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情况检查

(一)银行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核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业务的地区、种类等情况,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行及分行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做出不同的规定。检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批复中注明的注册资本金的金额、出资人的国别或规定的出资币种,来确定银行实收外汇资本或外汇营运资金的金额。

(二)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中的规定,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由其总行或总部统一向外汇局申请,经过外汇局的核准后方可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的资本金的本外币转换。

(2)银行为补充其因核销资产损失减少的外汇(或人民币)的本外币转换。

(3)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办理结售汇的周转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检查人员在检查银行实收资本一项时,不仅要检查外汇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还需注意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有无私自进行本外币资金转换情况。

(三)检查方法

1.检查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到位情况

将银行的本外币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栏中的金额与“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营运资金”或类似科目账户、总账进行对比,看三者是否一致,人民币及外汇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2.检查资本金的来源是否合理

调阅“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营运资金”的会计凭证,查看出资人是否正确,资本金来源是否合理,有无未经批准进行本外币转换的情况。

3.检查资本金变化情况

银行的资本金到位后,记录在“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营运资金”科目。因此,通过检查该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就会发现银行外汇资本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检查人员检查该项内容时,应注意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检查

(一)结售汇综合头寸概念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对中资银行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原则

(1)外汇局按法人原则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在中国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资银行可由履行集中管理职责的分行统一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检查人员要根据外汇局的批复及银行系统内的授权,来确定被检查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2)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三)结售汇科目的设定

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在结售汇科目下设代客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子科目,并分别核算。在进行银行结售汇业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先检查银行是否按规定设立上述科目,以结售汇科目为线索开展检查。

(四)检查方法

1.对总行或主报告行的检查

(1)是否建立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表:由银行介绍其综合头寸的控制方法,是否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是否建立了综合头寸统计表(样式如表1 -1)或电子台账等。

(2)检查银行综合头寸的准确性:①将银行结售汇科目中自身结售汇子科目及对客户即期结售汇子科目的每日借、贷方累计发生额,与每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表中对应项目的发生额核对。②将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成交单当日累计发生额、银行的结售汇统计台账与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表中的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项目核对。③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表的当日累计发生额、银行结售汇统计台账与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表中的对应项目核对。④将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表的当日累计发生额、银行结售汇统计台账与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表中的对应项目核对。

(3)结售汇综合头寸是否超限额:检查人员根据表中数据检查每日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的准确性,并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每日余额与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对,查看其是否超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区间。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检查其是否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4)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汇兑损益,统一通过其他外币买卖科目处理,不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5)检查银行有无发生下列结售汇大额交易,是否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内做了说明:

A.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

B.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C.同一客户在每月内经常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D.同一客户在每月内资本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交易。

2.对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

(1)实行结售汇零头寸管理:目前很多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结售汇周转零头寸管理,对这类机构进行检查时只需检查其每日的结售汇业务是否及时向总行平盘。

(2)未实行结售汇零头寸管理:对于未实行结售汇零头寸管理的分支机构,检查方法同总行,只是将总行分配给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作为考核指标。

(五)报表

银行是否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检查

(一)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开立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

(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管理

外汇局对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每日资金余额未经批准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

(三)检查方法

1.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周转资金来源的检查

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中周转资金的来源,是否为外资银行20%以内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是否有外汇局的批复。

2.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限额的检查

调阅外汇局核定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最高限额的批复、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对账单,检查对账单上的每日余额有无超过外汇局核定余额的情况。若有超余额的情况,是否事先向外汇局报备。

3.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的检查

按规定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入范围为:售出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人民币;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支出范围为:客户结汇应得人民币款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的人民币。

通过调阅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对账单、银行结售汇科目及相关会计凭证,查看银行结售汇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有无超范围收支问题。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1)结售汇账户资金直接与银行的人民币费用账户划转。

(2)与结售汇业务无关资金通过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进行收支。

(四)报表

银行是否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 ×银行人民币周转头寸日报表》 。

五、银行自身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检查

(一)银行自身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主要内容

(1)外汇净收益的结汇、外资银行人民币利润的购付汇。

(2)银行自身贸易项下的购付汇。

(3)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

(4)银行经外汇局批准的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付汇。

(二)检查方法

1.外汇净收益结汇、外资银行人民币利润购付汇的检查

由银行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年检的本外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查看本外币净利润、未分配本外币利润金额,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科目分户账和总账,结售汇科目账。通过调阅上述资料,检查以下内容:

(1)外汇净利润是否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红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未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的外汇净收益,可以不结汇。

(2)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净收益,如有购汇汇出,是否报外汇局备案。

(3)外资银行的利润汇出:一般通过贷记联行往来的总行,借记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的方式将利润划往总行。

很多银行的外汇利润结汇只是在账面上将外汇利润转为人民币利润或将人民币利润转成外汇利润,未在市场上卖出。这时就要看这种转换是否在结售汇科目中有所体现,是否纳入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中。

2.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购付汇的检查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代理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3.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检查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时,还应当持有非贸易售付汇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考非贸易项下业务检查部分。

4.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付汇的检查

(1)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

(2)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造成对客户外汇垫款而客户不能按时偿还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银行代债务人购汇或结汇偿还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等形成的外汇或人民币债权,需经外汇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汇或者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六、外资银行对外负债检查

(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的构成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 、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二)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要点

(1)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在1年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管理局核定余额。

(2)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3)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

(三)检查方法

1.要求银行提供的主要相关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批件(若举借了中长期外债) ,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的批件,资金拆借台账,借款合同(协议) ,银行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 、非居民存款(包括个人和机构)及对外承兑远期信用证(在表外)科目的明细账、总账,资产负债表。

2.检查中长期外债发生额

通过询问银行及检查借款合同(协议) ,看银行有无借入中长期外债;若有,看其发生额是否超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中长期外债发生额。

3.检查短期外债余额

(1)首先可参考表1 -2。

(2)将表1 -2中对应科目的每日余额填到表中(若属中长期外债,需从对应日期、对应科目余额中剔除该金额) ,计算出每日短期外债余额,再将每日短期外债余额与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对比,看有无超余额的情况。

4.检查有无将借入的外债结汇

该项目可融入银行自身结汇项目的检查之中。

5.报表

将银行的外债数据与银行上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的《外资银行所欠债务一览表》核对,检查银行报表的准确性。

第二章 银行代客外汇业务检查

一、经常项下业务检查

(一)出口项下业务的检查

出口收汇涉及很多方面,结合目前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监管的原则,在此介绍几个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检查每项出口业务前,可先进行总量的核对,方法是从银行提供的电子数据中,提取“汇入汇款”科目项下的数据,首先和会计报表核对,然后将“汇入汇款”科目项下的笔数、金额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剔除境内划转等数据。如果数据相差较大,一是可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有问题,二是可能剔除的数据口径有问题。如果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相差不多,则可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作为检查的参照数据。

1.出口核销专用联的检查

(1)检查出口核销专用联要素是否齐全。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经办银行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种扣费明细(如有) 、金额及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核销单编号,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项目。

(2)检查银行是否为非贸易或资本项下的收汇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可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获得非贸易或资本项下的收汇数据,抽查近期银行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的登记簿、交付企业的签收簿、银行留存联、报文信息。

(3)检查代理出口项下收汇银行是否为委托方出具了出口核销专用联。

(4)检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时间。银行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应在款项收妥之后,如: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详见2003年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 2003〕107号) 。

(5)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电子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根据业务系统收汇信息直接打印出口核销专用联,人工去除无需出具核销联的部分,操作时容易产生偏差,将不该出具的核销联也交付了收汇企业,应予关注。

2.出口预收货款的检查

(1)检查要点。按照外汇局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5〕33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预收货款真实性。

(2)检查方法。

A.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涉外收入数据中筛选申报交易编码为“ 0201”的预收货款数据,作为参照。

B.调阅所有预收货款留存的业务档案,最重要的是swift报文,这是反映汇入款项的原始基础凭证,在报文附言部分常显示款项的性质或是合同、发票编号,这些信息是核对预收货款真实性的线索。

C.从待结汇账户检查预收货款。对于境外汇款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否则,即属违规。

D.检查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结汇情况。调阅收汇单位向银行提供的结汇款项性质的书面说明及相应单证。一是检查银行是否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正本办理结汇;二是检查银行办理结汇后是否在核销单正本银行签注栏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三是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检查银行是否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是否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E.真实性检查。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预收货款合同发票,检查合同发票中关于预收的描述,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交货的情况。

F.从出口核销监管系统中验证预收货款的真实性。通过外汇局出口核销监管系统数据,查询已收汇是否未核销,核对预收货款的到货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未核销。

3.出口退汇

(1)检查要点。银行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2)检查方法。

A.从汇出电子数据中选取摘要为退款的记录。

B.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对公支出数据中,筛选出“商品退货”一项,交易编码为“ 0204” 。

C.调阅付汇业务留存的档案。检查该笔款项汇出的真实背景,付汇企业一般应提供说明。

D.根据付汇申报单中注明的原汇入款项涉外收入申报号码,再调阅相应收汇报文、入账会计凭证或企业账户对账单。

E.检查外汇局签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看银行是否凭外汇局核准件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3)企业办理出口退赔的四种情况。

A.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

B.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

C.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

D.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

4.出口佣金

(1)检查要点。

A.对出口项下佣金的检查,应先把握出口收汇后对外支付佣金的原则。

B.无需外汇局审批的佣金付汇的三种情况:一是佣金未超过比例,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二是佣金超过比例,金额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三是佣金未超过比例,金额也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

C.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超比例的佣金。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 、5%的明佣(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对外支付,要经过外汇局核准。

(2)检查方法。

A.从国际收支非贸易付汇数据中,筛选出“佣金、回扣”一项,交易编码为“ 1970” 。

B.根据挑选出的数据,调阅银行佣金项下的付汇业务档案。

C.检查付汇档案中是否留存了该笔出口收汇通知或结汇水单。

D.检查收汇金额同合同标注金额是否一致,合同发票号是否相符,是否同申报的收汇数据一致。

E.检查合同中是否写明了佣金条款,如果是明佣,检查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额的5%;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佣金条款,此为暗佣,档案中则应有佣金的补充协议,检查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额的2%。不论是明佣还是暗佣超过了比例,金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就不需要外汇局审批。

F.多份合同一笔付汇的情况。经常出现一笔付汇金额超过了1万美元,但包含了若干合同项下的付汇,因此,要认真审核出口合同是如何订立的,计算出明佣及暗佣的金额,同实际付汇核对,如果是多笔佣金合并付汇,就要加总后核对。

(二)进口项下业务的检查

1.凭《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的检查

(1)检查要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5〕67号)中简化了进口备案手续,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备案要求。银行办理付汇业务时,对以下情况,应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

A.未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B.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

C.异地企业付汇的。

D.进口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可持进料加工合同、海关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当期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进口单位留存联) 、提单、发票以及按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保证函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购付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在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向进口单位核发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核”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

E.对凭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付汇,应关注在2005年5月1日前是否凭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

F.其他按规定需要由外汇局出具《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业务。

(2)检查方法。

A.打印外汇局名录查询系统中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检查银行办理的付汇企业中有无不在名录的情况。

B.打印外汇局名录查询系统中“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检查银行对名单上企业付汇是否逐笔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C.利用银行开立账户明细表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汇数据,掌握异地企业的名单,查看银行是否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异地企业付汇。

D.检查使用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是否超过期限(《进口付汇备案表》使用期限为1个月) 。

E.检查银行是否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只办理了1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

F. 《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2.货到汇款业务的检查

(1)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贸易进口付汇数据中选取结算方式为“电汇”的数据,确定重点检查的汇款。

(2)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并留存相应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若需) 、有条件对外付汇要求的凭证单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提供) 。

(3)检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核注”与“结案” 。银行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核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予以核注、结案。

(4)检查多次付汇金额。多次付汇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上的报关总额。

3.预付货款的检查

(1)检查要点。银行办理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时,要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应单据后方可办理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67号)中简化了审核手续。

(2)检查方法。

A.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贸易进口付汇数据中筛选预付货款的付汇数据,以此作为检查的参照。预付货款申报交易编码为“ 0201” 。

B.调阅银行留存的付汇档案,检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审核付汇单据。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需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以及发票等相关单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C.对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银行除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付汇之外,还应审核境外是否有足额的预付货款保函。

4.信用证项下业务的检查

(1)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贸易进口付汇数据中,选取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数据,确定检查重点。

(2)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并留存相应单据: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若需) 、信用证结算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提供) 。

5.托收项下业务的检查

(1)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贸易进口付汇数据中,选取结算方式为“托收”的数据,确定检查重点。

(2)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并留存相应单据:进口合同、托收单据通知书或付款通知单(D/A,D/P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若需) 、跟单托收结算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提供) 。

6.延期付汇业务的检查

(1)对已付汇未登记业务的检查。该类业务的检查对象为银行和企业。

A.检查要点。

银行是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8号)的规定,凭企业提供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办理延期付汇。

银行是否为企业办理了已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付汇日期的付汇业务。

对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注明期限购付汇的,银行是否在审核了已加盖外汇局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后,为企业办理付汇。

银行是否为已延期两次以上的企业办理了购付汇业务。

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是否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并及时和准确报送《 × ×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 。

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银行是否审核外汇局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 2005年5月1日后,银行是否为持进口日期是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对于2005年12月1日以后新签订的合同,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银行是否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单据为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其对外支付金额是否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延期付款项下付息明细表》 。

企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延期付汇业务,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B.检查方法。

a.非现场检查方法。

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剥离进口核销单的付汇数据和与进口核销单相对应的报关单数据,筛选出付汇日期与报关日期之间的天数超过90天(含90天) 、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单张关单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关单信息后,与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延期付汇登记台账进行对比,筛选出未进行延期付汇登记的关单。然后通过登录海关“电子口岸”系统,逐笔确定单张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并未进行延期付汇登记的关单号码,锁定被查业务。

Ⅰ.数据整理的方法。

利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数据,通过申报单号码或核销单号码将贸易付汇数据与海关报关单到货数据进行匹配,形成备查企业名单,然后通过设定条件进一步筛选企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为主,利用申报单号整理备查企业数据表:

第一步,对于用一份报关单办理一笔付汇业务的,首先是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剥离“贸易付汇项下报关单数据表” (B_ A07 表)中,相关时间段内的申报单号、单位代码、报关日期、报关币种、报关金额等申报数据,并通过Excel软件中有关函数从“申报单号”项中提取付汇日期后,形成Excel表。

第二步,对于通过多份报关单办理一笔付汇业务的,尚需要继续将上述Excel表中各项记录按照申报单号码进行排序和分类汇总,统计出单个申报号下所包含的延期付汇金额。

第三步,通过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查询,生成贸易付汇数据文件,然后以申报单号为索引,将同一申报单号项下的付汇和进口报关单数据进行匹配后整理成备查企业数据表。

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数据为主,利用核销单号整理备查企业数据表:

第一步,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进口付汇数据表(i_ pay01)中企业付汇数据信息,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海关到货数据表(i_ bav02)中到货数据按照结算方式(pmth_ code) 、付汇性质(pay_ code)字段进行分类,区分出凭备案表付汇、信用证以及TT等不同的付汇、结算方式。

第二步,以付汇核销单号码(chk_ no)作为链接字段,建立付汇数据与海关到货数据之间的匹配对应关系,明晰每一笔付汇所涉及的一笔或多笔海关报关单信息后,形成备查企业数据表。

Ⅱ.数据使用的方法。

首先,以到货日期为设置条件,对数据进行筛选排序,查找出是否存在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在2005 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于进口付汇。

其次,使用Excel计算出付汇日期与报关日期之间间隔的天数,筛选出超过90天(含90天)且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数据。同时利用报关单号为索引,剔除在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延期付汇备案登记数据。

最后,筛选出付汇日期与报关日期之间超过90天(含90天)且单张报关单金额在40万~50万美元的数据,以及单笔报关单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在80~90天之间的数据。

根据上述筛选出来的结果,剔除在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办理了延期付汇登记的业务,对剩余的已付汇未登记业务,分别到付汇业务的银行和企业进行检查。

b.现场检查方法。

Ⅰ.银行现场检查。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获得的已付汇未登记业务,到银行调阅相关付汇会计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核实是否有延期付汇行为,银行是否凭有效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或《外债签约情况表》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

调阅银行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方式下相关单证,核对付款条款,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准确上报《× ×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 。

检查银行付汇档案中是否有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业务,是否凭外汇局《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

Ⅱ.企业现场检查。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获得的已付汇未登记业务,到企业调阅相关付汇会计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核实是否有延期付汇行为,企业是否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或外债登记。

(2)对于未付汇且未登记业务的检查方法。该类业务的检查对象为企业。

A.检查要点。

在延期付汇业务检查中,企业未付汇且未登记业务是检查的重点。对该类业务的检查关键是通过非现场分析寻找具有延期付汇业务的企业,再通过到企业现场检查,了解延期付汇的原因、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延付资金的用途、偿付计划,是否存在其他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疑行为。

B.检查方法。

a.非现场检查方法。

Ⅰ.通过海关或经贸部门获取企业进口报关数据,进行修正后,与外汇局资金流数据相匹配,初步达到筛选具有延期付汇企业的目的。

目前从海关或经贸部门得到的数据大多数是以企业为单位的总量统计数据。在数据的使用上可以考虑:

一是按照企业年度进口金额大小进行排序,然后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提供的企业付汇金额进行对比,初选出进口额与付汇额差距较大的企业名单。

二是剔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查询出来的企业已付汇总量和未付汇已备案总量数据。

三是通过贸易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了解初选企业的收汇核销情况及历史数据,将出口无需收汇的来料加工数据从进口额中剔除。

四是通过查找企业验资询证数据,将设备到货金额从企业进口额中剔除。

五是剔除海关或外经贸数据中包含的运费和保险费数据(海关数据在统计上以CIF为主,而外汇局数据以FOB为主) 。

六是了解企业结算方式,以及预计到货日期和实际付汇日期,剔除进口跨年度付汇、预付货款以及报关和付汇之间的时滞因素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备查企业数据表进行综合分析排查。

上述方法的优点是直接将海关物流与外汇局资金流数据相匹配,总体上可以初步达到筛选备查延期付汇企业的目的。其缺点是由于8号文或74号文都是说单笔报关单为50万美元或20万美元,所以在没有海关逐笔数据的情况下,单凭海关总量数据,还需要结合有关信息对目标企业作进一步排查。

Ⅱ.利用贸易信贷调查数据。

2004年6月30日,外汇局下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汇发〔 2004〕67号) ,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浙江、福建、北京、重庆、深圳、青岛13个分局开展贸易信贷调查。由于《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中规定,调查企业样本选择标准为(进口业务) :将辖内企业按进口报关额排序,选择使进口总量累计值达到调查区域内进口总值60%的排名靠前的企业,上述标准保证了贸易信贷调查对象能基本覆盖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进口企业。因此,在延期付汇检查中,也可以考虑从国际收支部门统计的贸易信贷调查数据中筛选目标企业。

一是在“贸易信贷调查”数据中筛选出“期末应付未付款”排名前列企业、具有1年期以上进口应付款的企业以及具有应付款坏账的企业。

二是对选定的企业,要求其对有关延期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自查。

这种方法的优点:①包括企业已进口报关但未对外支付的数据。②包括企业已进口报关但企业没有支付意愿不准备对外支付,因此未到外汇局进行登记的数据。③基于物流与资金流对比的指导思想,但较之用报关和付汇总量数据核对的方法,其“进口应付未付款”已经过企业确认,排除了来料加工、设备投资等不需付汇的业务和预付货款,报关时间和付汇时间之间的正常时滞等干扰因素。不足之处:①仅有部分分局开展了贸易信贷调查。②所选企业的进口应付未付款的延期天数可能小于90天,超出了检查范围。③需要被调查企业积极配合,准确填报有关信息。

b.现场检查方法。

Ⅰ.通过与企业工作人员座谈,初步了解进口企业与供货商的关系、企业延期付汇的原因、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延付资金的用途、偿付计划等消息。

Ⅱ.调阅企业进口合同,查阅付款条款,了解延期付汇真实性。了解企业是否与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了解企业的偿付计划。

Ⅲ.调阅企业财务报表、企业银行存款、销售和应收应付款明细账,通过核对延期付汇的应付账款期限结构,结合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判断其延期付汇的真实原因,企业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延期付汇资金的真实用途,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货款作何用途等情况。

(三)非贸易项下业务的检查

1.检查要点

非贸易项下的收结汇、售付汇的政策变化较快。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06〕19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汇综发〔 2006〕32号) ,进一步完善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了银行和外汇局的操作。非贸易项下不同内容,有不同审核要求,比如无形资产的售付汇审核的内容较多,但最重要的是完税凭证。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汇发〔 2002〕29号) 。

2.检查内容

A.银行大额报备。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B.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06〕19号)规定检查。2006年5月1日后,对法规无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非贸易售付汇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a.对无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下非贸易售付汇的检查。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时是否审核了境内机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 、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2006年5月1日以后,对支付境外个人5000美元(含5000美元) ,支付境外机构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售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凭证。银行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b.对无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非贸易售付汇的检查。检查外汇指定银行是否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

c.对外汇局特别核准资格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售付汇检查。经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不受规定金额限制,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可以申请特别资格的境内机构包括: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检查此类业务时,应检查外汇指定银行是否审核了外汇局出具的核准资格文件,同时,还应检查外汇指定银行是否审核了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 、发票(支付通知) 、税务凭证。2006年5月1日以后,对境外个人5000美元(含5000美元) ,支付境外机构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售付汇不需提供税务凭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C.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的售付汇。

a.有关规定。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首先要经外汇局进行资格认证,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62 号)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所谓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

b.检查内容。

检查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的售付汇。检查银行办理售付汇的主体是否合规,该类项下的售付汇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的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 、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售汇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的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 、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售汇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售汇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售汇后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售汇后支付。

检查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他费用售付汇。检查银行是否审核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税务凭证等材料。经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可直接从企业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售汇后支付。

c.办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的原则。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可由申请购付汇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员工清单替代,清单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姓名、国别、工资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时,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还应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提供清单的真实性、聘用清单上所列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并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汇发〔 2004〕62号文件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D.无形资产方面的检查。

银行留存的相应单据是否齐全是检查无形资产付汇的重点内容。银行审核留存最基本的要素包括书面协议、合同与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广告证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另外,2006年5月1日以后,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3.检查方法

(1)从账户角度确定非贸易款项。非贸易项下的收结汇、售付汇业务都是通过经常项目账户实现的,因此,可先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得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账户名单,以此为依据,按照被查单位银行账号的设置规则,从银行剥离的电子业务数据中分离经常账户的数据,选取重点账户进行查询。

(2)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为参照进行非贸易收付汇的检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非贸易项下收支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对公收付汇数据中,从1~3开头的交易编码均为非贸易项下的编码。特别关注专利使用费和版税费(交易编码为180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交易编码为1910) 、咨询费(交易编码为1920) 、广告宣传(交易编码为1940) 。

(3)可根据银行电子数据调阅相应的收结售付汇业务留存档案。根据国际收支分类、账户性质判断和相关业务办理是否合规。

(4)根据不同类型的境外收款主体确定检查标准,检查银行操作是否合规: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 ,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5)检查商业单据是否盖章签字。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 、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资本项下业务检查

目前,资本项下业务尚未完全放开,资本项下账户开立仍需审批;资本金、外债项下的结汇要遵循支付命令制度,资本项下合规性检查的原则性较强。

(一)检查准备

(1)以账号为索引从电子数据中剥离资本项下数据。目前,资本金账户的开立仍然需要外汇局审批,账户开立、关闭以及资金变化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反映出来。每家银行账号设置具有一定规律,可以区分账户的性质,从而确定账户中资金收付是否合规。

(2)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筛选出资本项下的数据。资本项下数据的交易编码以“ 4111”开始到“ 4360”结束。

(3)分别调阅不同交易项下的业务档案。有的是银行收结付汇的业务档案,如外汇局核准件是单独保管,有的则是装订在银行会计凭证中。

(4)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导出外汇局审批的所有信息,包括开户、变更等。

(5)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业务的审批文件。

(6)要求银行提供《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 《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 、《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以及有关外债的统计报表。

(7)要求银行提供贷款部门台账,或者剥离贷款电子数据。具体有:客户名称、贷款编号、发放日期、币种、原币金额及折美元金额、贷款余额及折美元金额、担保方式、利率、到期日、展期后到期日、偿还日期。

(二)资本金业务的检查

(1)检查银行是否为自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调阅相关审批文件,了解结汇权限是多少。

(2)检查银行是否凭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变更手续。

(3)检查资本金账户是否实行限额管理。资本金账户中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30 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4)检查资本金账户收支是否超范围。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5)经外汇局授权自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银行,可在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6)尚未获得外汇局自行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的银行,要逐笔检查是否有外汇局核准件。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 2002〕59 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办理资本金入账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银行必须审核企业经营范围,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对资本金结汇用途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 2004〕42号)规定,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 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5〕7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B.检查银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途情况。按照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途必须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开支,这主要依照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判断。银行应在审核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开支后才可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资本金结汇用途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银行不得办理结汇。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工资或留存备用金除外) ,银行应在审核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后办理。

C.检查执行支付命令制度情况。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按合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未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的,银行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该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后才可办理下一笔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因此,对于结汇资金不是按支付命令直接向指定收款人支付的,应跟踪检查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划转,调阅相关人民币会计凭证及对账单。

D.检查银行审核和留存的结汇资料是否齐全。主要有以下内容: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企业外汇登记证;书面支付命令(一次结汇20万美元以上) ;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工资、备用金、一次结汇20万美元以下)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检查银行履行报告报备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10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的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填报《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等方面的合规性。

(8)统计数据是否正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方式的通知》 (汇发〔 2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资本金结汇,银行填制《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并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外汇局,银行还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

(三)外债业务的检查

1.外债有关规定

(1)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2)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3)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短期外债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实行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定,按发生额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5)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6)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2.检查外债账户的开立

检查银行是否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债账户的开立、变更,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收支是否合规。调阅外债账户开户留存的资料及外债专户明细对账单。

3.检查外债登记

外债由债务人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银行应审核相关单据后办理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180天(含180天)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作为银行办理延期付汇,银行应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其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4.检查外债结汇

(1)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企业外债结汇业务,同时执行支付命令制度。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汇发〔2005〕74号和汇发〔 2004〕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 ,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2)汇发〔 2004〕42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不能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

(3)检查应跟踪企业结汇人民币后的用途,调阅外债结汇档案、会计凭证、人民币对账单,检查人民币账户中是否存在结汇后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5.外债还本付息需要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根据还款信息调阅还款留存的档案,检查银行办理手续是否完备。

(四)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检查

1.普通国内外汇贷款检查

(1)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电子数据或手工贷款登记簿,调阅贷款合同等档案材料、贷款账户对账单及记账会计凭证。

(2)检查银行对国内外汇贷款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可从账户电子数据中列出所有国内外汇贷款账号,与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核对,检查有无与经常账户共用一个账户的情况。

(3)检查账户收支是否超范围。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4)检查国内外汇贷款还款手续是否合规。归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应先以自有外汇还款,自有外汇不足可购汇还款。还款时,银行需要审核的凭证包括外汇账户对账单、《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5)检查有无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情况。从2004年6月26日开始,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6)检查银行相关报表是否准确。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 2002〕125 号)规定,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 、《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 ,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7)检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发放外汇贷款。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59号)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2004年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已办理外债登记的短期授信额度合同,债务人也可申请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但当年进入该账户外汇资金的累计发生额(含2004年6月26日以前已进入账户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合同规定的可用于借用短期贷款的最高余额。达到后如该授信额度再次使用,应按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另外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存放。

2.境外担保项下的外汇贷款检查

汇发〔 2005〕74号文出台后,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银行只需向外汇局报送报表。

(1)了解银行对外担保会计科目,从已剥离的电子数据中分离对外担保业务,调阅业务档案(从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或贷款明细台账中筛选境外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调阅贷款档案) 。

(2)检查报表报送情况。检查贷款档案,根据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本外币贷款,检查贷款签订时间,按月排列以核实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 。

(3)被担保人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4)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5)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6)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7)汇发〔 2005〕74号文件施行前签订的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5〕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 2005〕26号)规定的当事人和担保标的范围的,债务人可以在担保履约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这部分履约额不计入该债务人的“投注差” 。

(五)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检查

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银发〔 1994〕316号) 、 《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 1999〕2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2号)以及《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汇发〔 2005〕4 号)等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机构(含境外个人)或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经常项下收入,不含外债项下资金)进行质押。

(1)审核贷款发放对象主体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或者违规为非居民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2)质押来源的合规性。是否违规凭境内其他机构提供的外汇质押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或者违规凭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外债资金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贷款数量的合规性。对居民个人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10万元最高限额。

(六)其他需要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业务的检查

1.股权转让结汇业务的检查

股权转让结汇需要外汇局核准。该项业务应从非现场检查入手,检查银行结汇数据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办理股权转让结汇的情况。一是从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剥离股权转让的情况,二是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涉外收入数据中剥离股权转让的汇入数据,作为参考数据。

2.资本项下汇出业务的检查

可从剥离的银行数据中筛选出汇款数据,从汇款数据中按照账号找出资本项下的汇款,调阅档案和凭证,检查银行付汇审核手续。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企业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及有关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资本增资、投资业务的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增资、转让等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4.其他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业务的检查

除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外汇局核准。

三、外汇账户及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一)银行外汇账户分类

(1)经常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驻华机构存款账户。

(2)资本项下: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及还本付息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3)个人账户:居民账户、非居民账户。这两类账户中包含个人外币现钞户和现汇户。

(4)金融机构账户。

(5)其他账户。

(二)检查准备

(1)要求被查银行剥离所有外汇账户数据,生成Excel文件,具体格式见表1 -3。如果被查银行无法剥离,可要求其提供外币存款分户账或开户单位对账单。

表1-3 × ×银行外汇账户交易发生明细表

(2)要求被查银行列明检查时间内所有发生业务的外汇账户明细交易记录,具体格式见表1 - 4。如果被查银行无法剥离,可要求其提供开立或注销外币账户登记簿。

表1-4 × ×银行外汇账户明细表

(3)从分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或交互平台中导出被查银行检查时间段内,所有核准件信息以及系统自动核对后生成的银行账户错误信息。

(4)调阅被查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三)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的检查

1.检查范围

资本项下账户以及2006年5月1日前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检查要点

(1)被查银行有无未凭外汇局核准件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的情况。

(2)被查银行有无先开立外汇账户,后补办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

(3)被查银行是否未严格按照核准件上的内容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如账户性质是否正确、开户银行是否正确、币别是否正确等。

(4) 2006年5月1日以前,银行有无未经外汇局核准擅自关闭和撤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

3.检查方法

(1)核对银行剥离账户明细数据的全面性。一是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与客户账户明细数据汇总进行核对;二是检查银行外汇账户交易发生明细表中的账号是否在开户明细中均有反映;三是检查过程中注意纸质银行外币存款分户账或存款单位的对账单信息,是否与剥离的电子外汇账户明细表数据一致。

(2)将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或交互平台导出的被查银行开户核准件信息,与被查银行剥离出的外汇账户开户明细进行核对,核对银行开户数与外汇局核准数是否一致。凡是开户企业名称、账户性质一致以及银行开户日期在核准件签发日期后10天之内开户的,可认为其符合规定,可采取抽查的方法,调阅企业开户档案,详细核对外汇局开户核准件信息与银行开立账户的一致性。

(3)根据外汇局交互平台系统提示的银行账户错误信息,逐笔调阅企业开户档案进行核对,查找问题所在。

(4)对于异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检查。企业2006年5月1日以前异地开立的外汇账户,首先要由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准件到开户地外汇局再次核准,凭开户地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在对银行进行检查时,只需审查银行是否为异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调阅相关开户资料即可。2006 年5月1日以后,银行可自行为异地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2006年5月1日之前,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需先经外汇局批准,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检查时,可按照开户检查的思路,将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关闭情况与银行关户情况核对,并调阅企业关户资料,检查银行操作的合规性。2006 年5月1日之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由银行自行操作。

(6)资本项下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

A.外债账户和还本付息户的开立、变更、结汇、注销均需外汇局核准,账户注销时,银行还要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

B.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变更需外汇局核准,关户需到外汇局备案并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

C.根据汇发〔 2002〕125号文件规定,银行可直接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还本付息、关户手续,不需外汇局批准。

(四)外汇账户使用情况检查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检查要点。经常项目账户检查主要关注三方面:一是账户收入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将资本项下收汇或其他不明资金转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二是账户支出(包括境内外汇划转和向境外付款)是否合规;三是账户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2)外汇账户限额的检查方法。

A.列明细表。检查账户限额时,首先制作企业账户限额数据明细表,对于检查时间段内账户的限额做到清楚明确。

B.限额标准。根据汇发〔 2006〕19号文件,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如上一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则初始限额调整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根据汇发〔 2005〕7号文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期满之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C.对比限额。在企业账户数据中筛选出同一账号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交易发生明细,关注余额数,查看企业是否有超过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是否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账户余额恢复到限额以下。

2.待结汇账户

(1)检查准备。一是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查询被查金融机构主要客户“已收汇未核销”的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二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被查金融机构主要客户的大额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入,并按客户和月份进行汇总,以确定检查重点。

(2)检查要点。

A.银行是否将预收货款、转口贸易收汇、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汇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以及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的款项,但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全部划入待结汇账户。

B.待结汇账户内外汇资金支出是否超范围,外汇局规定的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原币划转,以及符合规定的结汇。

C.待结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原币划转是否合规,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间可以办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转出方银行在办理待结汇账户之间外汇资金原币划转手续时,应在附言栏签注“待结汇账户资金划转”字样,待结汇账户与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以及其他单位的外汇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划转。

D.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向银行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

E.预收货款入账或结汇后,收汇单位向银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银行审核收汇单位的单证是否齐全。

F.银行是否及时向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待结汇外汇账户情况季报表》 。

(3)检查方法。

A.从银行剥离的账户数据中筛选出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收汇业务以及待结汇账户变动数据,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及转口贸易款进行比对,并审查银行收汇seift报文,确定收汇款性质,审查有无应划入而未划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

B.根据银行剥离的客户待结汇账户变动明细,调阅相关传票,付汇和结汇业务凭证,核对其账户支出、原币换转、结汇及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手续是否合规。

C.汇总银行剥离的客户待结汇账户变动明细,审查银行上报的《经常项目待结汇外汇账户情况季报表》是否及时准确。

D.审查银行待结汇账户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备。

3.驻华机构账户

(1)检查要点。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驻华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收支范围。该账户收入范围只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范围只限于办公费用。一般来说,驻华机构账户的资金收付规律性较强,资金收付较少,对于大金额的资金收付要注意关注资金来源和结汇后人民币去向。

(2)检查方法。

A.确定在被查银行开立的代表处或驻华机构存款账户的个数和账号,然后按照账号调阅账户收支明细。

B.将收入款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定款项性质;逐笔调阅支出传票,检查资金去向。

4.资本项下账户

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及还本付息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已在银行代客业务检查中叙述,此处不再赘述。

5.居民个人外汇账户

(1)现钞户与现汇户的区别。居民个人外币账户分为现钞户与现汇户。现钞户是境内居民在境内银行存入外币现钞而开立的账户,现汇户是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外币汇款而开立的账户。

(2)检查方法。检查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时,要通过调阅账户变动明细情况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居民经常项下结汇。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其审核真实性后,凭其开立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B.居民资本项下收汇。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C.居民现汇汇出。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应审核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明材料正本上签注“已付汇” ,并注明付汇的日期和金额。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额和时间。

D.居民存汇。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账户,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居民个人从现钞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E.居民外汇境内划转。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可以办理境内同名账户和直系亲属间的划转。

F.居民购汇。根据汇发〔 2006〕19号文件,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6.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

检查人员可调阅个人开户信息中身份证件为护照的开户记录,然后调阅重点关注个人的账户。检查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非居民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

(2)非居民现汇结汇。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计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确认用途合规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3)非居民现钞结汇。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原件办理。

(4)非居民资金境内划转。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5)非居民外汇汇出。

A.非居民个人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B.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入境申报单办理。银行应在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原件上标注汇出金额、汇出日期和汇出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C.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D.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上述业务时,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6)非居民存款是否纳入外债管理。2004年出台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200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汇发〔 2005〕25号)文件,将非居民存款纳入了外债管理。中外资银行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其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上区分居民账户和非居民账户。

7.保证金账户

凡进口开证或国外汇入信用证项下的押金,以及作为存入保证金性质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根据规定,保证金账户属于临时性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和关闭不需外汇局批准。但银行和企业有可能利用保证金账户进行资金收付、转账结汇、贷款及还款等,会发生超出保证金账户收支范围情形。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查阅保证金账户变动的明细数据,对账户内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实,并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的信用证项付款相结合,重点关注金额较大、收支频繁的账户。

8.其他账户

上面所列账户是银行检查涉及较多的种类,对于上文中没有提及的账户,如外币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检查人员应注意开户核准、资金收入、资金支出及结汇四方面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五)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

1.检查准备

(1)查询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及交互平台中,被查金融机构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例如“开而未批”账户、“批而未开”账户。

(2)从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抽取被查银行某个时期客户的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数据,导出为Excel格式文件。

2.检查要点

(1)银行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准时完成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清理工作。

(2)各外汇指定银行是否建立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

(3)银行是否能够每天准确及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O、Q、A、B四张表格。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或报送数据不准确等情况。

3.检查方法

(1)调阅银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被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有完备的制度。

(2)听取银行业务人员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采集原理以及使用方法的介绍,观看银行业务人员实际操作,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文件进行核对,以检验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调阅相关业务凭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对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及交互平台中被查金融机构的错误信息逐笔核对。

(4)将导出的Excel文件与银行对应数据进行比对,以检查是否有错报现象。

四、银行代客结售汇报送数据检查

(一)代客结售汇的概念

代客结售汇系指外汇指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其委托指令买入或卖出外汇,并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交易经营活动。

(二)代客结售汇业务报送数据的检查

1.检查准备

代客结售汇业务报送数据的检查主要是对银行上报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检查,目的在于通过总量核对发现上报数据的错漏情况和违规线索。检查的基础数据来源于银行的会计账表、业务数据,检查的核对标准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所列项目。

(1)银行准备的资料:要求银行准备结售汇明细数据。对结售汇明细数据可要求银行按结汇和售汇分别制作两个电子表格,结汇表中包括:结汇日期、币别、外币金额、结汇人民币金额、当日基准汇率、牌价、客户名称、外币账号、交易对方银行、交易对方账户、交易对方名称。售汇表中包括:售汇日期、币别、外币金额、售汇人民币金额、当日基准汇率、牌价、客户名称、外币账号、交易对方银行、交易对方账户、交易对方名称。

(2)外汇局准备的资料。准备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需要说明的是《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格式和上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发生了变化,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即期和远期履约两大类,其中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统计的内容作了适当变化,并区分交易主体进行统计。详细内容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5〕71号) 。

2.检查方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每家银行都有成册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办法。检查人员可从中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 。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 411为外汇买卖科目。411下设二级子目核算,分别为41101及41102。41101科目核算该行办理的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41102科目核算该行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买卖业务。结汇业务贷记411科目,售汇业务借记411科目,411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检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检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按照资金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100) 、资本与金融项目(200) 、其他(270)等大类。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目前银行对结售汇数据基本上依靠手工采集、统计。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Excel格式) ,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报》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笔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笔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检查

(一)检查要点

通过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现场检查工作,检查银行是否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工作,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等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银行操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

(二)检查内容

1.申报载体

这里主要介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载体分类,共需检查九方面的申报数据,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公和对私) 、对外付款日结单、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2.检查要素

(1)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检查申报号码、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境内收付款人名称、 (境内)收付款人编码(对公单位) 、 (境外)收付款人、国别(地区)及代码、境内收付款账号、现汇或结(购)汇金额、其他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申报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尤其对交易国别显示为“中国”的申报信息进行重点检查;核查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填写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

(2)准确性、逻辑性检查。一是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容检查申报单种类选择的准确性;二是检查(境外)收付款人与国别(地区)及代码之间、收付款账号与现汇或结(购)汇方式之间、币种与国别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等是否具有逻辑关系;三是检查对外付款申报单(表)与对外付款日结单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要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金额+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金额+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金额)÷(对外付款日结单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金额-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金额)≈100%,如果超范围,则存在错漏报问题。

(三)检查准备

1.外汇局数据的准备。

(1)在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系统中逐一选择申报单种类,进入到申报单界面。

(2)在申报单界面中输入所要检查的地区代码、银行代码和汇入或汇出日期段等要素后,选择查询功能。

(3)进入查询界面后选择检查要素进行查询(建议全选) ,在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后选择打印功能进入打印界面,选择“输出到”项目,并在选择Excel的文件类型后,输入文件名,选择保存功能。将该部分数据转化为Excel表格形式。

(4)按照内部折算率,将涉及币种的折算率输入各张表格中,计算出每笔申报数据的折美元数据,目的便于分类、汇总金额。至此,形成若干申报种类的表格。

2.银行数据的准备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特点是跨境交易。具体到银行来讲,与之最为密切的科目就是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科目。数据准备先从全科目业务流水着手,然后,根据银行不同的会计科目,提取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科目的电子数据,提出国内划转外汇的数据。准备的电子数据中应包含以下要素:银行业务编码、借贷类别、营业单位代码、收报日期、入账日期、发报行、报文类型、业务编号、起息日、币种、金额、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等信息。因此,利用剥离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全面性和准确性检查。

(四)检查方法

1.利用成熟软件功能,检查漏报问题

检查的思路是将银行电子数据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从准备的检查数据中找出银行会计数据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的关联字段,如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水码作为关键字段,利用微软中的Access功能,将Excel表格导入Access中,将两张表格进行匹配,生成不能匹配的记录,不匹配的数据有可能是漏报的数据。利用这种方法达到了逐笔勾对的目的。这种方法适用于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检查人员。

2.利用银行业务系统检查核对

首先解决业务终端问题,根据不同业务编号,调阅银行业务系统中的各类界面,将结果与申报的数据核对。

3.调阅纸质业务档案核对

(1)调阅银行汇入汇出款科目留存的明细账、报文、汇出汇入留存的业务档案及会计凭证。

(2)通过调阅相关的信用证单资料以及托收协议,检查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入申报情况。

4.检查银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将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银行的账户开户信息核对,核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属性、行业属性和开户情况。

5.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对已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代申报的银行,检查银行是否按规定签订了代申报协议,并将代申报协议妥善留存。

(2)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部操作规程,内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按规定执行。

六、保税区业务检查

(一)检查要点

保税区是国家设定的特殊经济区域,其管理政策同区外企业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具体操作的差别上,如计价结算、购汇等方面同区外企业的政策不一致。检查时既要兼顾其特殊性,也要注重其合规性。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2〕74号) ,对办理保税区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我们不再一一赘述,仅谈如何针对合规重点开展检查。

1.保税区企业交易计价结算问题的检查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费用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2.保税区企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检查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不核销;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需核销。

3.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结汇业务的检查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办理结汇的,持《登记证》等相关凭证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后,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签注并加盖业务公章后复印,与其他相关凭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4.银行办理区内企业购汇业务的检查

(1)银行可直接办理的售汇情况。

A.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应当持《登记证》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利润、股息、红利的审计报告,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可凭上述材料及所有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对账单直接向银行购汇支付。

B.保税区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支付外汇,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 、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

C.保税区管委会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加工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 、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产品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文件、境内销售合同、产品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

(2)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售汇。

A.以人民币资金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可以购汇。银行凭《登记证》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购汇支付手续。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经常项目货物贸易项下,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正本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证明联)或者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偿还外债或者对外担保履约,持外债合同或者对外担保合同、外债或者对外担保登记凭证、境外债权机构支付通知;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持贷款合同、境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以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B.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购汇。银行凭《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年度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进口货物总额。

C.区内加工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或者对外担保履约,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购汇。银行凭《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区内加工企业购汇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内销产品总额。

(3)银行不得办理的区内企业售汇。

A.区内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向境外支付,不得购汇。区内企业应当凭《登记证》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支付;其中按规定需出示正本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而因向海关备案无法取得正本进口报关单的,需出示正本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

B.区内企业为进口方,区外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向区内销售货物的,不得购汇。区内企业应当凭合同或协议、发票、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登记证》 ,从其外汇账户中向区外支付,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C.区内企业资本与金融项目对外支付,不得购汇支付。区内企业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4)检查银行结汇售汇手续是否完备。

A.银行在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区内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核对其《登记证》中签注的已购汇金额,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从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加盖“已供汇”戳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得再凭以购付汇。

B.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当在区内企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上签注购汇日期、人民币资金来源、购汇金额及购汇性质等并加盖业务章,复印后与区内企业提供的其他凭以办理购汇手续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一并留存5年,以备核查。

(二)检查方法

(1)掌握保税业务信息,境内划转中包含了大量的保税业务信息。从剥离的银行数据中,筛选出收付款人均为中国的数据,以此为基础,调阅银行留存的业务凭证,检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核。

(2)从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中筛选出保税区企业的信息。可检查开户、关户情况,可以此调阅具体关注企业的对账单,审核其每笔收结售付汇的合规性。

七、汇率执行情况检查

(一)检查要点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1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 2005〕183号) ,对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更有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检查人员应根据新政策检查银行执行新的汇率政策的情况,重点在于检查银行是否超汇率浮动范围办理业务。

1.银行间外汇市场汇价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 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 5%的幅度内浮动。

2.客户挂牌汇价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 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3.现钞、现汇价格的掌握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 8% 〔(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 100%≤0. 8%〕 ,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 〔(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 ÷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 。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二)检查方法

对汇率执行问题的全面检查,先决条件是掌握银行每日执行的挂牌汇率,将结汇和售汇电子数据用Excel功能分成两张表格,按业务日期分别录入当日银行挂牌汇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间价,计算出上下浮动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超出浮动范围的就是违规。以一被查金融机构售汇超美元汇率浮动范围为例,(银行汇率-汇率浮动上限)>0结果为TRUE,即为挂牌汇价超过浮动幅度如表1 - 5所示。以下案例为汇率调整前的检查记录,尽管汇率浮动范围和中间价都发生了变化,但检查的思路和方法是一致的。

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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