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发生一起涉及10亿元诈骗案的消息,我感到非常震惊、非常痛心。作为参加过香港中银集团改革、上市事宜的老员工,我不禁想起了普华永道一位合伙人曾经告诫过我们的话: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认真解决两大风险,一个是人所共知的信贷风险管理问题,另一个就是内部管理失控问题,即上级行管不住下级行、上司管不住下属的问题。回顾近几年的改革历程,中国银行业的大动作不可谓不多;尤其是在降低不良贷款率、建立现代银行治理机制方面,我国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均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与体制健康、管理规范的欧美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体制仍然比较弱,改革实际上仅处于初步阶段。对宏观调控估计不足、盲目扩张业务、金融大案频频发生,均已充分证明,我国银行业“刮骨疗毒”还有无数工作要做,改革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银行业改革仍有许多具体问题尚未解决
对中国金融业所存在的风险,上上下下、国内国外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末,国家先后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贷款,并转入了为此而成立的4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满足谨慎管理及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财政部为4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为了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我国先是在2000~2002年对香港中银集团所属13家银行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重组,使之成为一家全新的、在香港本地注册的商业银行——中银香港,并在2002年中成功实现了上市计划。接着,国务院又决定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外汇储备向这两家“巨型航母”合计注资了450亿美元,并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行3000亿元次级债券。通过以上战略性的举措,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不良贷款率显著下降。截至2004年9月底,信达、长城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876亿元,累计收回现金1202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46%。同期,主要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已降至16998亿元,比年初下降412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37%,比年初下降了4.39个百分点。其中,建行、中行的不良率更低,到年底仅分别为3.74%和5.16%。
在世人所关心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取得良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两家试点银行均建立了前中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为了打破国有独资的单一产权结构,两家试点银行还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与此同时,许多商业银行也都在完善自己的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加强合规性建设,增强稽核部门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健全授信调查、评审及决策机制,追究呆账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取消干部的行政级别,建立新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办法等。以上这些措施终将给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但是,在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改革着力点相对较弱的地方。以笔者在银行一线工作10余年,有在香港澳门从事银行改革3年多的经验,我认为,当前的银行业改革可能存在大的方向已经明确、具体细节有待落实的阶段。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商业银行或多或少存在重上市计划、轻管理细节,重部门架构的调整、轻业务流程的优化,以及重信贷风险的管理、轻操作性风险的控制等问题。我们这样讲并不是指银行管理层没有重视管理细节及业务流程问题,而是指解决这些问题的力度不够大,而且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时间、耐心以及非常专业的人才,不见得顾问公司在当中能起多大的作用。比方说,前中后台分离,企业、资金与金融机构部门共同组成一个前台营销单位,信用卡、零售、按揭部门组合为另一个前台营销单位,清算、汇款、单证处理、票据交换、信贷记账、人事、办公室合成为后台支持单位,这些知识可能许多人都知道;但要完全落实而且使之顺畅运转,就必须解决大量的细节问题:例如,人事、办公室一向是强势部门,他们怎么看待本部门的后勤支持性质,怎样才能转变观念,并落实到银行日常运作的细节之中;储蓄、信用卡、按揭、保险等名义上同属零售营销单位,他们在电脑系统仍然分散、业务流程仍未整合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及国际结算部门如何分离营销、单证初审与单证处理,营业部门如何分离临柜业务与后台业务(如资料录入、对账单发放、票据交换)等,均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在主客观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
商业银行应设立规范的董事会,聘请足够数量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其负责审计委员会,这也是许多人都知道的改革方向;但是,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确保董事会的决策权和权威性,却是一个不容易处理好的操作细节问题。一般而言,董事长、总裁应兼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大多数党委委员应担任董事,而且由组织部门和监管部门来任命。党委应通过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的党委委员的投票及影响力,使自己的决定变成董事会的决策。董事不应变成对党委决定只有举手表决权的机器。对被董事会否决的议题,党委应慎重处理,不可强行通过执行。国有商业银行引入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的权威性和专业技能,数量应多到足以维护广大小股东——公众持股人的利益。从实践中看,中银香港在股份制改造时引入了梁定邦、董建成、冯国经等4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加盟确实提升了中银香港的形象,而且在高级管理层频频出事的情况下起到了强化管理、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他们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面的执著(拨备越多,上交财政的利润就越少),对面向全球招聘副总裁及风险总监的坚持(反对仅从中国银行体系内选拔人才),将来一定会有益于中银香港的良性、健康发展。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在股份制改造后,能否建立真正具有决策权的董事会,能否有足够的空间让独立非执行董事发挥积极的作用,确实值得市场及监管当局关注。
另外,中国银行业改革还须慎重处理好短期任务与长期任务、员工建议与顾问公司意见以及理想目标与现实困难之间的关系。顾问公司往往熟悉面上的东西和组织架构、考核办法等改革的大方向,但并不了解银行内部的运作细节,尤其是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优化方面的具体情况。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为了说服银行内部的员工,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时确有必要聘请重组、薪酬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顾问,但对其意见不能太过迷信,而且一定要结合本行的特点和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避免出现“虚不受补”的问题。就改革的目标而言,重组组织架构及实施上市计划仅仅是改革的短期任务,业务流程的优化、内部管理的完善才是改革的长期任务。同样道理,处理不良贷款的存量并不困难,维持授信质量、尽可能控制新增不良贷款才是改革的攻坚环节,而且是改革的长期任务之一。从这些方面来说,我们认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对前一阶段改革取得的成就,商业银行也好、监管当局也好,都不宜作过于乐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地推进银行业改革的进程。
(二)信贷审批的流程日趋规范,但授信部门之外的决策约束机制尚未完善
前面我们谈到了股份制改造及组织架构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下面我们再来具体谈一谈中国银行业最突出的两大风险——信贷风险及内部管理失控问题。一提到信贷风险,许多人都会问,在不良资产被大规模集中处置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会不会重新冒升,并逼迫中央政府再次推出“买单”等非常规性的措施?还有人会问,中央汇金公司投入的450亿美元,今后会不会被拨备和打呆侵蚀殆尽?对这些问题,我们的判断是,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确实已有明显提高,但完善程度还远未到了让投资者放心的地步。从好的方面说,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从体制上控制新增不良的发生,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审贷分离决策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比如,中国银行近几年来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通过“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审批决策”的决策程序,从源头防范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与此同时,中国银行还组建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上收了二级分行和县支行的授信审批权,并建立起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为具体的授信审查提供决策参考。以上举措对商业银行化解信贷风险肯定是很有帮助的。
但在平时接触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也得到一些令人不安的信息。比如,前两年各家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贷款迅猛增长,一些银行的存贷款比率甚至已超越央行规定的75%的上限,以致当中央政府推出宏观调控措施时,许多商业银行均措手不及,授信风险、流动性风险都逐步暴露出来。还有些银行,为了达到降低不良率和上市的目的,想方设法把“基数”做大,导致一些分支行盲目发展贷款业务,为未来几年新增不良贷款的冒升埋下了隐患。以上这些例子说明,要控制授信风险,仅关心部门架构、信贷审批流程和决策机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从更大范围内来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
1.考核体系的反向约束
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大多数银行都认识到了。但出于长期形成的经营管理习惯,出于政府降低不良贷款率的要求和银行自身提高当前利润的需要,大多数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把存款、贷款扩张看成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并为此而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把贷款规模做大,最直接的效果是完成了上级行的考核指标,银行的当年利润上升,不良贷款率下降,银行上市前或上市后的年报比较漂亮,银行分支机构当年的奖金也相应增加。但许多风险是潜在的,有些风险甚至要在四五年以后现任银行领导已经调离了才能逐步暴露出来。比较极端的情况是由于任务压得太重,有些银行分支机构的领导就直接采取做假账或胡乱放贷的做法。2004年初,我们曾听基层监管人员反映过,某经济落后地区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因上级任务压得太重,当年新增的1亿元贷款中,有3500万元被企业投入了股市,另有3000万元贷款,担保人、债务人是同一个老板控制的关联企业;风险显而易见!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很全面的。他们往往会看重ROE、ROA、人均成本、成本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增长率、不良贷款新增额、当年催收的不良贷款额、客户满意度以及主要业务成长率等一系列的指标,而且用平衡积分卡的手段来全面衡量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这和我国不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只知道存款、贷款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考核指标、考核手段,还是应用于客户、员工考核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方面,我国多数银行今后都有许多工作要做。
2.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软约束
按照《巴塞尔协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我国监管部门1994年出台的《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应大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大于4%。但考虑到我国几家主要银行坏账拨备和资本金均严重不足,历史上欠账比较多,因此,监管部门指出了2007年1月1日普遍达标的原则要求。这有可能会导致《巴塞尔协议》对信贷扩张速度的制约在近几年处于软约束的状态,并进一步增加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的难度。实际上,即使我国商业银行有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达标,监管部门也应要求商业银行采取自我约束的办法:对那些通过注资或上市已经达到8%的银行,应规定他们的资本充足率不能回落至8%以下;对那些尚未上市也未达到8%的银行,应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上年底的水平;再强硬一点,甚至可以要求银行订立逐年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计划。如果银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进一步要求他们分别采取控制信贷增长速度、出售资产、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多发展一些风险权重较低的信贷业务等手段,以此来防止信贷扩张过猛、资本金被不断侵蚀等情况的发生。
3.官商作风对信贷资产的负面影响
对官商作风的危害,客户和银行管理层的认识都是比较深的。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均提出了取消干部的行政级别,废除官本位,设置专业和技术职务的改革方案。但是,官商作风及行政色彩是否已消失,关键不在于处长名称是否要改为处主管,也不完全在于岗位工资制度是否要引入商业银行内部。官商作风从过去到现在仍然紧紧追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表现之一,银行的许多管理人员都不是职业金融家,即使在商业化改革之后,他们仍然期望在政治上能更上一层楼,成为政府的高级官员。这种官本位的思想与社会风气是一致的,不是想断根就能断彻底的。表现之二,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往往顶不住政府的干预,成为地方政府取得政绩或盲目发展当地经济的工具。从现在的情况看,地方政府的干预比以前要少多了,但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仍然不能小觑。表现之三,以客户为中心没有落到实处,业务运转机制仍然没有完全市场化,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表现之四,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在制度上缺乏应有的约束,导致信贷风险和操作性风险不断发生。中国银行内部发生的高山诈骗案以及刘金宝、周正毅贷款案,都说明一把手权力缺乏制约对银行来说不是一件好事。
除以上因素外,社会信用不足和银行对经济发展规律把握不准,也是导致信贷风险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在本次宏观调控中碰到一些风险管理上的困难,已经充分表明,不少银行目前仍然比较缺乏将经济周期变化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的分析方法,缺乏动态、明确和系统的行业管理制度。部分商业银行非理性发展观所造成的后果,在以后几年中将会陆续暴露出来。
(三)内控风险的具体改革措施严重不足
中国银行这几年确实是多灾多难,不仅出了王雪冰、赵安歌、刘金宝、梁晓庭等一批腐败的行领导,还频频发生了开平4.83亿美元及河松街10亿元人民币等惊天大案。中行的金色招牌黯然失色,曾经为中行呕心沥血的老员工也脸上无光。对许超凡、高山案详情我们不太清楚,在这里不便作详细的剖析。但以上案件肯定已清晰地向世人表明,中国银行业的内部管理失控风险与信贷风险一样可怕,在极个别的分支行,其所造成的危害甚至已经甚于呆坏账。对此,中国银行新一届领导班子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责成稽核合规部门深入分析违规经营问题和经济案件所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经营性分支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和防范措施的具体意见。但如果仅针对已经发生的违规案例进行分析、整改是远远不够的,正确的做法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充分发动群众,尤其是业务骨干,全面检讨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或流程不合理之处,先试点后推广、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彻底整改。下面,结合对许超凡、高山案的猜测,我们简单地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1.业务经营单位的前中后台业务流程没有进行科学的分离
目前,在大的方面——即部门架构上,一些银行的前中后台已经分开了,即清算、单证、总务等归后台,零售、企银等归前台,财务、风险归中台。但具体到某一项业务流程,实际上前中后台还是基本上没有分离。比如在原有的国际结算部门,部分业务(如收单、初审、额度申请)是属于前台的,部分业务(如单证处理、报文处理)是属于后台的。对属于后台的业务,国外先进的银行已经能够通过远程终端将无数个国家的业务集中在一个城市,进行大规模批量的处理。在营业部门的对公账户及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客户关系管理、营销、受理票据及转账凭证、接受开销户资料、现金处理等是属于前台的,审查开销户资料、审查已出账的票据、核对单位印鉴、审核账务方面的合规性等是属于中台的,票据交换、清算、发放单位对账单、库房管理、批量资料的集中输入等是属于后台的。但据我们所知,目前多数银行的营业部门都没有进行认真的区分,有的行是前中后台业务流程均在同一个科室,营业厅内部黑压压一片人,既有损银行对外服务的形象,又使许多业务缺乏应有的中后台监督,容易发生类似“高山”这样的经济案件。比如说,对已出账的转账支票缺乏事后核对,就有可能发生内外勾结、盗用企业资金的情况;一个临柜人员既负责企业账户的出账、入账,又负责发放企业对账单,就有可能发生这些资金被挪用,但企业财务人员因收不到对账单而无法及时发现等不正常的情况;负责审核印鉴与负责出账入账的同属一个科室,而且隔邻而座,就容易发生负责出账的员工偷盖“印鉴已核章”,从而盗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对私的储蓄、外汇买卖、侨汇等业务也一样,如果不加强中台的审核、把关以及后台的服务和控制功能,在单人临柜条件下,案件同样会频频发生。
当然,由于业务部门有大有小,要完全按照前中后台互相合作、互相制约的原则来分拆业务单位有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在岗位上进行必要的分离,并交由不同的主管来管理,应该也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另外,业务流程的分拆和优化组合,与资讯科技系统的支持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有些业务不是说要分离就能分离的。我国多数银行的电子化工作,目前仍然以会计记账及替代手工处理为目标,还没有完全达到包含数据挖掘、综合账户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内容在内的信息管理系统的高度,而且一些银行内部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分散的业务系统,要整合在一起难度比较大。这些方面的问题对前中后台彻底分离,对银行克服业务单位因规模小而无法分离的困难,对多个支行、多个储蓄所、多个业务部门部分中后台业务的集中处理,都会构成较大的障碍。
2.部分业务流程及规定不合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前面谈到前中后台分离时,已经分析了部分业务流程存在的不足。下面,我再结合自己的业务经验,简单谈一下对联行往来及银行执行KYC政策(即了解你的客户)的看法。开平许超凡案的细节目前对外披露不多,但其中一个环节可能与长期以来实行的联行制度(即904、902科目)有关。中国银行的联行凭证总共有六联,收付行的记账联、销账联及卡片账均各有两张。在联行制度上,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方向可以不一致;一家联行主动向另一家联行签发联行报单,无需像外汇清算那样,必须依赖联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大小。而且,要在联行往来中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等待销账联的核对结果;如果销账时发现问题,上级行查问下来,下级行还可以反向填平联行头寸。这就给违规或犯罪行为预留了空间。在八九十年代信贷规模实行计划管理的时候,中行内部就不时发生过下级行挪用联行头寸,用于发放信贷的事故。许超凡案的爆发,只不过是联行案件的进一步恶化、延伸而已。对中国银行的联行制度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如果可能,中国银行甚至应该参照新一代的外汇清算系统,建立起资金流与信息流方向一致的、统一的本外币资金清算渠道。
目前,KYC政策在我国绝大多数银行中仍未得到很好地执行。由于风险意识不强,吸存及争夺客户的竞争比较激烈,我国银行在企业和个人开户时索要的资料不多(授信账户除外),对大额存款更是来者不拒、暗自窃喜。比如企业开立结算账户和辅助账户,一般只看工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批件,很少会去索要企业经营背景及主要股东(或董事)的资料。这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背景及股东构成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是互相适应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维持原有的做法却不利于银行识别可疑交易和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开展,不利于银行自身的营销及风险防范工作。我在银行工作时就曾经碰到过一起与此相关的企业诉讼案。湖州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之间发生纠纷,其中一个董事就事先盖好预留印鉴,申请将银行用于核对支票的印鉴卡换成另一张新的印鉴卡;由于老的印章相符,银行员工就按规定为企业更换了印鉴卡,导致企业资金被该董事全部挪用,银行被企业告上了法院,而且陷入了企业的内部纠纷之中。这里边有两个经验教训:一个是现行规章制度没有根据市场经济及反洗钱工作的发展需要进行及时修改,没有据此要求申请开户的企业提供主要股东及董事的背景资料;另一个是企业预留印鉴作为最重要的支款审核依据,银行在内部管理上仍有明显的缺陷,没有在企业更换印鉴时索要更多的审核凭据或认真履行事后核对手续。以上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3.事前的合规性监督明显不足,合规部的职能有必要进一步延伸
商业银行内部大要案频发,与银行合规性工作做得差是高度相关的。我们平时在外汇检查时也发现,多数银行的合规性工作仅停留在表面及法律顾问的层次上。以中国银行为例,合规部及省分行的合规处早就成立了,但主要职能较窄、人员明显偏少,而且没有覆盖至优化业务流程的层面,没有建立向一把手及董事会汇报的直线管理体系。即使是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合规性方面,中国银行的合规工作也是分散于各个部门,不是全由合规部门来负责的。比如,外汇管理的合规性主要由结算部门来负责,反洗钱由合规部来牵头,但营业部、国际结算部、资金部、支行及储蓄所并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规员,直接向合规部门汇报或负责。以营业部门为例,企业支票印鉴的核对、单人临柜交易凭证当天的事后核查、可疑交易的识别等,实际上都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合规员来监督处理,但中国银行省市分行的营业部一般都不设向合规处报告的合规员,合规处乃至合规部事实上是处于被架空或仅负责处理法规事务及与监管当局联系的职责。这与我们考察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及星展银行时发现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德意志银行的合规部有较高的地位和独立性,人员共有600多名,而且散见于各个地区、各主要业务部门;合规部直接对董事会和合规委员会负责,预算和奖金也由合规委员会来确定。这些做法很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学习、借鉴。
另外,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我们还发现,商业银行员工的合规意识目前也比较弱。一些管理人员甚至认为,合规经营与银行盈利性目标及服务客户的任务是有冲突的。在去年的检查和办案时我们曾经发现,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将公安、外汇局联合办案的消息告知涉案人员,另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甚至直接协助地下钱庄处理资金划账及提现手续。所有这些行为对金融监管、对银行自身防范合规性风险及道德风险都非常不利,亟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
4.对客户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仅与客户的满意度有关,也与银行的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相关联。前几年发生的中行员工挪用客户信用证保证金(840科目)一案,以及今年刚发生的高山案,均与客户服务体系的不足有一定的关系。对客户服务是一项很微妙的工作,银行员工既要接近客户,又不能与客户“打成一片”;既要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能因优质服务而坏了银行的规矩。尤其是对待高山案所涉及的大企业客户,银行上上下下员工如果都能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保持合规方面的警惕性,不被“巨额存款”蒙住眼睛,那么行长内外勾结作案而且持续2~3年的可能性应该会相对小一些。
另外还有两点很重要,即综合账户服务及对账单发放服务。据我掌握的情况,香港银行发放对账单的工作是统一由后台部门负责的,不是由承担出账入账及对客营销工作的营业部门或支行负责的;只要客户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定期存款在期内自动转存,银行一定会按预留地址给单位或个人邮寄回单及对账单。国内银行的做法却很难令人满意。到目前为止,除了信用卡账户外,我们还没发现哪家银行给个人邮寄明细的对账单或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回单。这可能与银行节省费用的考虑有关,但其危害却是不言而喻的,即客户心里会不舒服,而且也失去了对自身账户监督的机会。科学的做法是建立个人客户的综合账户系统,将储蓄、定期、外汇买卖、保险、信用卡及代理业务全部涵盖在内,并由后台的营运部门负责每月邮寄对账单;这样做既有利于主动开展产品营销,又有利于控制资金被盗用的风险。在对公存款方面,一些银行对账单的发放也不怎么规范。中国银行是由业务部门及支行的业务人员直接发放对账单的,这些人既负责出账和审核印鉴,又负责回单及对账单的发放,如果有人存心要挪用客户资金或与企业的某个负责人内外勾结,企业的财务部门不一定能及时发现案情。将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充实账户信息,统一由后台的营运部门负责邮寄同一城市企业和个人的对账资料。
除了以上几点外,高山、许超凡等一系列的案件,可能还反映出其他类型的内部管理失控问题,包括银行分支机构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应有的约束,稽核部门事后审计监督的力度明显不足,以及银行考核体系不合理,导致拉存款的行为不怎么规范等等。在银行经营环境方面,高山案也再次给我们发出了警示: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亟待完善,风险管理水平(含道德风险)亟须提高;我国现金管理的法规必须尽快完善,打击“地下钱庄”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总之,中国银行业改革确实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与欧美先进银行相比,与规范的银行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手段相比,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的差距无疑是巨大的。要完全改造好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我们恐怕还有很长、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2005年10月发表于《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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