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欧谈判目前都已结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指日可待。这意味着在未来几年,内地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领域。如何在全面开放人民币的同时,保护民族金融业,并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已成为当前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为给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文将着重介绍台湾地区外汇自由化的过程、内容及其特点,并从中总结出对人民币自由化有益的开放经验和管理技巧。
(一)台湾汇率自由化的进程
台湾汇率自由化始于1978年。当时台“央行”取消了行之多年的固定汇率,转而实行机动汇率,即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与通常所称的浮动汇率明显不同,无法完全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其运作方式是盯定美元“中心汇率”及浮动范围的上下限干预点,“央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强有力地干预,使汇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同年12月台湾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由台湾银行、华南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彰化银行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组成“外汇交易中心执行小组”。外汇交易中心的任务是参考外汇供求情况,逐日商订银行与顾客间的买卖价格,担任银行间买卖外汇的中介。外汇市场成立之初,新台币汇率由外汇交易中心银行与“央行”代表组成汇率拟订小组,根据上一工作日的中心汇率和外汇供求情况,在上午9点前公布当日的即期汇率,并限定上下变动的幅度。这一做法几经变化,直到1982年才基本定型。台湾在这一阶段实行的汇率制度,与内地1994年初推出、迄今仍在施行的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极为相似。其特点主要有﹕
(1)外汇市场被划分为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与顾客间交易两大市场。银行间的交易围绕中心汇率进行,上下变动幅度为±2.25%,而所谓的中心汇率即是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成交价的加权平均数。与此同时,银行与顾客间的交易采取议价制度,凡每笔交易额在3万美元以内者,买卖价格不得超过中心汇率加减5分,超出3万美元的交易,上下浮动范围则为1角(1987年以后放松为2角)。
(2)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买超(long position)或卖超有严格的限制。台湾的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不能无限制地买入或卖出外汇,其买卖轧差无论是买超还是卖超,都有一个明确的上限。如在1984年,各家外汇银行卖超额度为300万美元,买超额度则按银行情况分为三级,分别为8000万、6000万和3000万美元。
(3)“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上起着平衡外汇供给的作用。由于外汇银行受制于买超或卖超限额,因此通过在外汇市场上吸纳多余外汇或吐出外汇,“央行”在“中心汇率”的确定上事实上仍然起了决定性作用。
(4)远期汇率的制度与即期汇率相似,由汇率制定小组根据各银行前一营业日与顾客远期外汇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出参考汇率,由各银行在参考汇率上下限各2角内自行订定,但其买卖差价不得超过参考汇率的1%。与此同时,银行被允许持有远期外汇头寸,并可向“中央银行”抛售。“央行”的补抛比率1984年为80%,几经升降后1987年又减至40%。外汇银行因承做远期外汇交易的汇率风险,在“央行”不接受抛补的部分,则在即期市场上以反方向的交易进行抛补。
1987年及1989年台湾继续对汇率形成方式进行改革,使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更加接近真正的浮动汇率制度。台“央行”1987年6月停止接受外汇银行承做外汇交易的抛补,由外汇银行按自身资金成本确定新台币远期汇率,并挂牌买卖远期外汇,远期汇市的参考汇率因此而被废除。但与此同时,为了控制汇市、限制投机,台湾又实行“现金制”,即外汇银行因买入远期外汇而在即期市场卖出外汇时,列入卖超,不得超过300万美元的额度,使指定银行无法大量承做买入远期外汇业务。1991年11月,这一规定被取消。1995年7月,台湾又进一步开放无本金交割外汇交易业务。
1989年台湾废止指定银行买卖外汇办法,取消新台币对美元的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及议价规定,原由5家外汇银行每日议定之中心汇率及汇率波动2.25%的上下限幅度均予废除;银行间交易完全放开,不受任何限制。银行与客户间的大额交易也由双方自行议定;小额交易(1万美元以下)的汇率,一开始仍由5家大银行与4家轮值银行集体议定,但1990年12月以后也被取消。1993年8月11日台湾宣布即日起开放接受境外外汇经纪商的申请,以扩大外汇市场的规模,并提高其效率。由此,外商银行开始获得申请成为经纪商的机会。外国资本的经纪商进入台湾,除应具备国际金融中心经营经验及1亿新台币营运资金外,还须拟订代培台湾专业人员与技术转让计划。这是台湾在积极开放的同时,努力培养国际金融人才的实践之一。台湾在1987~1993年的自由化措施使新台币汇率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转变成真正的浮动汇率,改革过程历时六年。台湾在这一阶段的具体做法对内地即将进行的汇率改革有借鉴作用。
(二)经常项目收支的自由化内容
虽然在80年代初就陆续有小的开放措施出台,但直至1986年台湾才大幅修订《管理外汇条例》,大刀阔斧地放宽对经常项目的管制。经此改革,台湾初步实现了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1)从1986年11月起,黄金和白银不再成为外汇管理的内容,可以自由进口或买卖。
(2)将贸易外汇收支凭证结售汇基础从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凭实际交易内容及金额据实申报,凭以结汇或售汇。
(3)与此同时,对大额的外汇进出仍然保留“许可制度”。由于80年代中期台湾外汇供远大于求,对新台币构成升值及通胀的压力,因此,在将贸易及非贸易收支改为申报制之外,台“央行”又规定运保费汇入款在100万美元以上者,其他汇入款每笔金额超过1万美元者,仍须经“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结汇手续。
在随后的1987年及1989年,台湾又两度大力推进外汇自由化改革。至此,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已所剩寥寥,台湾资本项目以外的外汇自由化工作业已基本完成。
(1)对进出口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别宽松。按照规定,从1987年6月起贸易出口外汇可自行结汇,有关进口及劳务支出也不再受到额度限制。
(2)对贸易及劳务收入以外的外汇结汇仍有额度限制。改革以后,台湾贸易及劳务收入以外的外汇结汇已比较自由,但仍有年度总限额及每日结汇限额两种限制(标准经常变化)。按照规定,台湾年满20岁的个人,如一年累积结汇数超过限额时,应事先报“央行”核准。1993年11月,台湾进一步放宽公司、行号或团体对于商品及劳务收入以外的外汇收入的结汇限制,将限额提高至500万美元,与个人结售汇额度相同。
(3)对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也有大幅放宽,但仍保留少许限制。1987年6月以后,台湾厂商可自由持有并运用外汇,有关出国观光、商务旅游方面的售汇限制也取消殆尽。但是,个人购买外汇时仍需填报申报书;厂商其他支出,以及年满20岁的台湾居民,一年内累计购汇金额限定在500万美元以内(1991年降为300万),超过总限额或每次购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仍需报“央行”核准后方能办理。
(4)对军政机关购买外汇也有限额限制。按照1992年《军政机关外汇审核准则》,军政机关申请进口外汇或汇出汇款时,应附相关文件报其主管机关核转“财政部”审批,但每笔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者,仍可比照民间办法自由办理。
(三)新台币自由浮动以后台湾调控汇市的手段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经过80年代及90年代初的加速自由化,外商已进入外汇市场,台湾的汇率制度已成功地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转变为真正的浮动汇率,同时,台湾还基本完成了经常项目的自由化改革。内地在1994年以后也大幅度放宽了以上两个领域的外汇管制,基本实现了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并成功地进行了汇率并轨工作。但实事求是地说,内地的汇率制度目前还仅仅是机动汇率制度,有关变动基本控制在人民银行及国有银行手中,上下大幅浮动的可能性极小。汇率控制过死,虽然使市场显得比较稳定,但由于严重缺乏弹性,汇率不能如实反映国际收支及人民币的实际价值,一旦脱节过大,反而会给市场带来突然性的打击(像1997年5月危机之前泰铢相对固定一样)。与此同时,企业也会因此而缺乏必要的避险手段。合理的汇率制度应在稳定和弹性中取得平衡。除此之外,内地外汇市场目前还没有引进外资经纪商,也不允许从事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这些今后终将进一步加以放宽。从这个角度看,台湾在完成自由化以后,目前仍在使用的一些控制手法对今后内地的改革来说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就外汇市场而言,台湾“央行”所用手段虽然不多,但对新台币的影响仍然很大,足以左右新台币汇率,并确保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这些措施主要有﹕
1.进场干预
这是汇率自由浮动以后台“央行”控制汇市的最重要手段。在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台“央行”曾经屡次入市干预汇市,其中,在泰铢危机爆发后的3个月内,台湾就整整消耗了90亿美元。新台币在亚洲金融风暴期间走势相对平稳,贬值尚不足2成,台“央行”实行积极干预政策是主要原因之一。当然,台“央行”干预汇市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台湾汇市较易干预;二是台湾长期执行出口导向政策,外汇储备十分充足;三是进场干预有其他非市场管理措施相配合;四是资本项目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除第二点外,其他几个前提在本文稍后将会有所评述。
2.台湾外汇经纪商的能量有限
虽然台湾早在1989年就取消了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并允许外资银行参与新台币市场交易,但是,岛内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一直受制于买超和卖超的限制,无法随心所欲地买卖新台币。经过多次放宽后的买超或卖超标准,到1995年12月按银行本身的情况共分为5000万、4000万、3000万及2000万美元等四级。1996年7月,台湾再次改革部位管理,买超卖超由银行自订限额,并报“央行”批准。表面上看,银行买卖新台币更自由了,但事实上,外汇部位的确定权仍控制在“央行”手里,只不过方式更“民主”一些而已。有了买卖超限制,即使外汇经纪商想大幅推高或贬低新台币,其能量也有限,而这正是新台币走势相对平稳,而且“央行”干预极易奏效的原因之一。
3.在市场波动时,启用实时通报等临时手段来收紧外汇政策
这在市场动荡时比较适用。在1998年中新台币屡受冲击时,台“央行”就曾经用限制境内法人从事无本金交割外汇业务(NDF)、要求银行编制NDF逐笔交易日报表、实时通报500万美元以上NDF交易及大额买汇(个人50万美元以上,法人100万美元以上)等手段,来有效地控制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特别是实时通报手段,既可让“央行”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又可以在不明显造成政策倒退的情况下给外汇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局面的目的。
(四)台湾管理经常项目的主要办法
内地对经常项目的控制明显较台湾为多,如外汇现钞管制较严,结汇手续烦琐,居民出境用汇仅限2000美元,企业不能自主保留外汇(只限部分企业可以),进口付汇有“进口单位名录”及须凭“备案表”的情况。这些都说明,内地的外汇自由化即使在非资本项目方面也没有成功。在这方面台湾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台湾虽然在经常项目方面非常开放,但到目前为止仍有极少数管制措施保留下来,如对结汇、售汇超过年度总限额部分实行“审批制”等。更为重要的是,台湾能通过确保交易真实性及完善的“申报”手段,来达到了解外汇市场现状、控制或打击非法交易的目的。这两大手段不属于外汇管制内容,但执行效果却比较好。台湾控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手段目前主要有﹕
1.超限额部分的结汇或售汇管理措施
在结汇方面,台湾对贸易出口及劳务输出所收入外汇已没有限制,但是,对除此之外的结汇,“央行”仍然规定﹕在岛内注册的公司及行号一年内自由结汇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1996年1月该标准放宽为2000万美元);登记团体及年满20岁居民(含侨民)的累计结汇限额为500万美元;以上外汇持有者单笔结汇金额同时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后一条限制直到1995年8月才被废止);如果超出上述限额,须在申报之次日起3个营业日后、而且在“央行”无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结汇。在售汇方面,台湾也有同等限额的管制措施。这实际上是在“完全自由化”的幌子下,变相赋予台“央行”审查大额结售汇的权限。这种灵活变通的手法,加上额度金额比较大,既给外界一种近乎完全自由兑换的印象,又使台湾有关当局能及时知悉大额外汇进出情况,并在企业和个人结售汇前保留了持反对意见的权利。
2.贸易项下收支虽然可完全自由兑换,但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
对贸易收支台湾没有以上限额规定,兑换相当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银行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的。按照现有规定,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银行都必须凭交易单据办理信用证、托收及汇款业务。台“外汇局”还把“真实性”列作外汇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了这条限制,只要“外汇局”检查人员廉洁高效,台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就多了一条保障。
3.严格的外汇申报制度
台湾几乎所有的外汇业务都必须向“外汇局”申报。如贸易项下收支,银行须将本项业务所制单证随交易日报表送“外汇局”(1995年8月以后,单笔贸易收支在50万美元以下者已不用申报)。外汇存款及贷款业务,银行也须逐日向“外汇局”申报。这种申报是强制性的,如果申报人申报不实,“央行”有权依法处罚各有关当事人。通过该制度,台湾“央行”既掌握了外汇收支情况,又可按照申报的单证,检查上一工作日结汇、售汇、贷款、汇款等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收紧申报时间(如实时电话申报)的方式对有关银行起阻吓作用。因此,申报制是“央行”的眼睛,也是台湾控制外汇收支的有效手段之一。
4.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经常项下购汇或结汇的限制比较严格
目前,外国人结汇或售汇单笔金额在10万美元之内时,可以凭有效单据及身份证明自由进行。但超过该限额者,则须事先报台“央行”核准。同时,如外国人在外资银行办理上述业务,该外银还须授权本地银行为申报人。
(五)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但仍有不少管制措施
台湾资本项目的开放比经常项目晚了近10年,而且措施比较少,做法也相当谨慎。直至1987年6月,台湾“央行”才取消对岛外投资及小额外汇流出的限制,容许每人每年最高可汇出500万美元。台湾股市开放迟至1991年才开始启动,最初的动作是允许侨外人士购买岛内证券投资公司所发行的受益凭证,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但直至1995年7月,单一外资及全体外资占任一发行公司股份总额的允许投资比重仍分别仅有6%和12%。1995年年中以后,台湾明显加快了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步伐。该年8月,台湾允许亚洲开发银行发行新台币债券与岛内银行进行换汇交易。1996年台“央行”规定,企业的国外贷款,以及在海外发行的可转让公司债和存托凭证,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结成新台币(经核准后)。从目前仍生效的法规看,台湾在资本项目方面虽然明显比内地开放,但限制仍然相对较多。
1.资本项目的结售汇仍然实行“央行”审批制
按照规定,企业所获境外贷款,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华侨或外国人在岛内的投资本金,以及本地对外投资回流之本金或投资收益,如欲结汇均须事先经“央行”核准,后者还应加附对外投资时银行所发的售汇水单。同时,对外投资所需外汇,银行售汇时也须凭“央行”核准件办理。
2.对直接投资的进出“央行”不再管制,但台“经济部”仍保留审查权力
除资本项目结售汇及大额投资款汇出仍须审批外,台“央行”对直接投资的流入或流出已基本不审查(仅指“央行”不审查)。但即使如此,银行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时,仍须凭台“经济部”投资审查委员会核准件办理。在不少国家央行与财经部门对投资进出实行双重管理的情况下,台湾的做法显然比较巧妙。这样做,一来“央行”不必背上外汇管制的名声,二来可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并达到台湾当局控制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的目的。实际上,如财经部门有管理能力,“外汇局”的投资再审查确实是多余的(结售汇除外)。
3.对外商投资股市的限制虽然逐年有所放松,但允许投资任一上市公司的比重迄今仍然不高
1995年8月,单一外资投资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从6%提高至7.5%,全体外资的投资比重从12%提高至15%。1996年9月,上述两个比例分别提升至10%和25%,1997年10月又分别放宽至15%和30%。因加入世贸需要,全体外资的投资比重最近已提高至50%。台湾实行这种“爬行式的开放”,虽然对外商有一定的吸引力(包括憧憬),但由于外资离控股权较远,迄今为止外商在台湾股市的市场份额仍然很低。截至1997年5月泰铢危机爆发时为止,境外投资者占台湾股市的比重仅达3.5%,远低于韩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分别达10%、34%和59%的比重。这种控制方式是台湾资本项目开放较成功的地方之一,也是台湾金融市场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能免遭崩溃的原因之一。
4.除比例限制外,台湾对外商投资岛内还有总额限制
这类限制按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境外自然人及法人投资本地证券的限额分别为500万及2000万美元,而且应在岛内指定合格之银行办理开户及结汇手续。
(2)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证券的每案申请限额为5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的限制为6亿美元,同时,这些机构汇入资金与结汇的宽限期,以及汇出资金与再汇入的期限均为3个月(1996年、1997年分别放宽为6个月和一年)。
(3)岛内证券信托公司申请海外发行受益凭证,募集信托基金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的每案限额为5000万美元。
(4)除投资岛内金融机构外,外商直接投资的限额为15亿新台币(约5000万美元)。在以上限额之内,无须事先征求“央行”意见,但仍应报经“经济部”及“财政部”证券期货委员会批准;在限额之上,则须同时经“央行”及上述两个部门同意。
5.对外汇贷款和外债的限制相对较严
台湾对外债管理实行的是自动登记制度。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获悉民营企业自行向国外中长期外币贷款时,应促请其向“央行”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外汇局”。同时,外债与境内外汇贷款按规定均不得擅自结成新台币(以出口为背景的外币贷款除外)。在贷款方面,台湾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如禁止以外币存款作抵押承做新台币授信业务,以及外币贷款对象以国内公民营企业为限等等。
(六)内地可借鉴之处
台湾的外汇制度比较开放,但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仍有不少限制,可谓“放而有度”,“谨慎推进”。在外汇市场及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方面,台湾虽然已经完成了自由化改革,新台币实现了随市场自由浮动,正常的贸易及非贸易收支方面也解除了几乎全部的外汇管制。但是,即使如此,台湾“央行”仍有能力通过种种手段控制金融市场,并防止新台币汇率大起大落。台湾目前实行的外汇政策,对内地今后五年的外汇体制改革,以及因应加入WTO而实行的金融开放有较大参考价值。
1.外汇开放应采取“渐进方式”,而且经常项目应优先于资本项目
从1978年加速外汇改革开始,台湾迄今已整整自由化了20年。经过漫长的“爬行改革”,台湾在外汇方面实现了较大程度的自由,但资本项目迄今为止仍处于“半开放、半管制”状态。台湾这种开放步骤和优先次序与内地做法较为相似,值得进一步肯定。
2.在人民币汇率方面,内地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改革,但还没有实现完全自由浮动
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实际上是上一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加权平均数,不能实时反映外汇供求状况和人民币的真实价值,对企业规避风险不利,加上外银未进入外汇市场,汇率变动严重缺乏弹性,在时机成熟时再行改革是必要的。在今后的改革中,首先应改变亚洲金融风暴中几乎让人民币汇率固定不变的做法,以便使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即台湾的机动汇率)能还其本来面目;其次应逐步放宽人民币汇率单日浮动的上下限;在上述工作都成功之后,最后一个环节才能推行人民币自由浮动的改革,包括允许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取消人民币汇率上下限、开放接受境外外汇经纪商的申请以及让银行自行决定对客户的人民币汇率等。而在人民币完全自由浮动之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借鉴台湾目前实行的“央行”进场干预、设置买卖超限额、强化申报制度、外汇存款转存制度(民间投资外汇动机强烈时,可提高外汇存款缴存“央行”的比例)以及慎重对待人民币非实盘买卖(主要指衍生产品)等做法。特别是设立买超卖超限额的方法,既可以因应时势经常调整,又能按经纪商性质给予不同的待遇(如对外资银行限额收紧一些等),执行得好可以达到央行用非管制的外汇部位管理办法,达到稳定汇率、稳定市场的目的。当然,中国人民银行日后如要达到在自由化的市场中干预人民币汇率的目的,不仅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交易人才,还须制定一份细致、严格、能及时反映情况的外汇检查办法,以确保经常项目的“真实性”、外汇经纪商守法以及资本项目剩余管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这后面两点可能比外汇管理制度本身显得更为重要。只要控制方法得当,让外银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及使人民币汇率变动更具弹性,既不遥远,也不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
3.内地实行的“申报制”及经常项目可兑换以“真实性”为基础的做法,应该进一步完善并保持下去
内地在这方面的改革与台湾一样都比较成功,已成为在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当局了解外汇市场、确保资本项目不混入经常项目以及防止非法逃套汇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在申报制度方面,台湾的申报效率(一般均为次工作日)及对申报材料的分析能力都比内地高,而且在“强制性”的规定下,各当事人的申报态度也比较认真。更重要的是,“申报制”被台“央行”当做市场急剧波动时收紧外汇政策(如要求实时申报)以及给外汇银行施加强大心理压力的主要手段。如日后外汇制度更加宽松,内地在这方面也有不少文章可做。
4.在经常项目方面,内地已经解除了绝大部分管制,但仍有再放松或进一步改善的余地
如个人出国用汇的限额,内地仅为1000~2000美元(赴港澳台为1000美元,其他地区为2000美元),这比台湾要少得多。当然,在人均外汇储备少的情况下,大陆因私用汇的限额不可能与台湾等齐,但至少目前的标准是低了一些。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这方面兑换限额今后应可适当提高。在企业外汇结售汇方面,台湾实行的是年度总额控制法,配合以申报制度和真实性检查;对超出年度总额部分,虽然表面上“央行”不管制,但须延后4天,而且在“央行”不反对的情况下才能结汇或售汇。与台湾相比,内地在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方面的做法则比较烦琐,如汇款方式的贸易收入外汇,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才能自由结汇;对超限额部分,如公司被划入“结汇非信得过企业”,则要先出具贸易单证特别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方能入账或结汇,否则只能一直“挂账”下去。这不仅给银行平添了不少工作,有时还与商业惯例相悖,企业和银行都因此而生怨言,实应在完善申报(分析)制度、强化真实性检查及处罚力度的情况下,将单笔结汇限额予以适当放宽,或改用总额限制办法。这固然会增加外汇局的工作量,但如果能在确保管理效果的情况下,使外商、中资企业和银行更加满意,这样做还是值得的,而且也是今后在更加开放的新形势下外汇局应该努力的方向之一。
5.资本项目的开放应以金融健全为基础,并且须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目前市场发育不良、金融体制仍有缺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慎之又慎。这也是亚洲金融风暴给我们的经验教训之一。在今后颇长一段时间内,内地仍须实行并完善外债(含对外担保)登记制度,并坚持资本项目的结汇和售汇业务须事先经外汇局核准的做法。同时,对外国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也应尽量延后进行(资本项目完全开放应延至2010年或人民币自由浮动若干年以后)。
6.在今后五年内,内地仍可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自由化改革的试点
如允许外商购买内地发行的基金,在比例及总额限制下允许外商直接投资股市,以及大幅放宽外汇局对直接投资的管制措施等。由于先天不足,内地的B股目前已是一潭死水,宜尽快与A股合并。在AB股合并后,应在下列条件下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内地股票市场﹕一是设立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投资的最高限额;二是设定单一外资及全体外商投资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比重的限额(如分别为5%和10%);三是对外商的股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容许其汇入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在投资前兑成人民币,在股票脱手后再换回外汇;四是投资资金汇入应报经证监会和“外汇局”同意,资金汇出也应事先到上述两个部门备案(非审批制),并规定一个资金汇入后滞留境内的最短期限(台湾正在考虑加入世贸、完全开放资本市场后采用该办法)和资金汇出后再汇入的最长期限;五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配以严格的申报制度和专项检查办法。以上做法既可以在资本项目开放的同时,确保股市的平稳发展,避免外商持有控制性股权,又可以吸引外来资金,促进内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至于直接投资,内地目前存在双重乃至多重审批的现象。在今后改革中,有关对内对外投资不妨按金额大小,统一归并给省级以上经贸部门审批。而外汇局的权限则应限定在相关结售汇及大额投资的审查上,对其他方面的管制应在分账户管理,以及加强申报制度和事后真实性检查的前提下逐步予以取消。这样做,既无损于国家对直接投资的管理能力,又可减少一顶外汇管制的“帽子”,是今后值得考虑的改革目标之一。
[1]2000年7月发表于中银集团内刊。以上三篇关于台湾的研究报告,当时都是应内地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入世”前后内地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形势及需求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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