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资银行实行开放迄今已有34年。30多年来,台湾当局一直在陆陆续续放宽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国际社会对台压力也相对较轻。但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岛内金融市场的地位仍然微不足道。台湾的做法对内地今后进一步开放银行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台湾对外资银行开放的进程
台湾于1959年核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来台开设分行。从1965年开始,台湾经济开始转向以外循环为主导的发展时期,加上美援即将停止,台当局为了引进外资、拓展国际贸易,遂开放外银来台设立分行,但每年设立以两家为限,实质上仍采取限制的政策。60年代末,台湾经济已经起飞,但外资银行却只有5家,即除日本1家外,尚有美国3家,泰国1家。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70年代末。整个70年代,外资银行也仅仅新设9家,新老合计共14家。
进入80年代后,台湾由于中美建交在政治上逐渐孤立,不得不在经济上与各国扩大互惠往来。出于这个考虑,加上外贸连年巨额出超,当局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议(GATT),并提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设想,台湾对外银的限制进一步放宽。截至1993年12月底为止,台湾共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达到53个。截至1998年底,外银分行进一步增至44家,共68个分支机构。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占有率非常小
撇开1959年设立的劝业银行不管,从1965年正式开放算起,台湾对外国开放银行业的时间已经长达34年。即使从80年代初台湾加速开放的时间算起,台湾放宽对外资银行限制的时间也有足足19年。不仅如此,台湾表面上给人的印象是在不断走向自由开放之路,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地域及分支机构限制、业务经常范围等方面一直有放宽的举动。但事实上,一直到现在为止,外资银行在台湾的发展仍然非常缓慢。
从银行的家数看,外银在1997年底已达到45家,而岛内一般银行和中小企业银行总和也不过47家,仅仅超出2家。但在市场占有率上,外资银行却一直很小。在放款业务领域,截至1997年底,外资银行仅有4396亿元(新台币,下同),仅占岛内放款总额的2.8%,这一比例甚至比1992年的3.1%还低。从存款市场上看,外银的存款余额1997年底仅有3585亿元(相当于108亿美元),市场占有率仅达2.1%。外银在台湾的资产同期有9753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为4.04%。
(三)台湾对外银开放的具体做法
从外资银行的发展历史看,台湾对外银的开放是有成效的。由于当局实行“有控制”的开放政策,外资银行对本地银行业及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威胁非常有限。同时,也正由于这一政策,台湾在市场开放方面所承受的国际压力要比大陆轻得多。但外银在台湾获得的实质好处却非常有限。台湾对外银开放的大致特点有:
1.开放是“渐进式”的
从前面的简要介绍中已经知道,台湾开始向外银开放的时间是1965年,而加速开放的时间是在1980年以后。从上述两个时间开始,台湾一直有放宽对外银限制的政策陆续出台。但直到现在为止,外银在台湾还没有取得国民待遇。他们在业务和机构设置上所受的限制仍然比较多,尚不能做到与当地银行一样放手经营。但无论如何,台湾的政策几乎年年都在向更开放的方向迈进。外银怨言甚多,业务经营困难,唯“希望”还在前头,所以轻言撤退的外银仍然很少,其总量在台湾还是有增不减。
2.市场进入的门槛不高,但比较注重双方以前交往的业绩
台湾允许设立外资银行的条件比较低。按照1983年8月修订的《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的审核准则》,除一些带普遍性的要求(如资本充足率及管理层资格等)外,外国银行在岛内设立分行(台湾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及合资银行)的条件是:①与台湾的银行应往来10年以上。②前3年与台湾银行及企业的往来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上,其中,中长期授信总额达1.8亿美元。③应汇入的最低资本额为200万美元,且应事先报经台“财政部”和“央行”核准。④应拨入最低营运资金为1.5亿元新台币(约480万美元),另外再增加一间分行所需资金为1.2亿元新台币。除此之外,台湾还根据互惠原则,安排一些不合条件的外国银行进入岛内。1994年8月台湾曾修订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审核准则,但以上规定绝大部分仍然适用。
比较内地的法规可以发现,台湾所订的市场准入条件明显较低。外国银行要在大陆开设分行,其总行资产应不少于200亿美元,而且所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之上,相当于台湾的2.5倍。除标准相对较低外,台湾显然比较注重外国银行以前与本地企业及银行交往的情况,并订立了过往授信总额这一条件。台湾让外国银行较易进入,是缓解发达国家压力的手段之一。但外资银行进来以后,能做什么业务及该受到哪些监管,则是另一回事。这也是台湾处理对外开放技巧的地方之一。
3.台湾的金融开放不是孤立的开放
在长达二三十年的“渐进开放”过程中,台湾一直比较注意财政、外汇、利率及金融监管等政策的配合,并努力使当地银行更具竞争力。80年代末以后,台湾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还大力促进公营银行的民营化,以有效提高本地银行的素质。在亚洲金融风暴发生后,台湾有学者指出,金融开放应做到三个优先﹕即财税政策优先、国内金融健全优先及经常项目开放优先(相对于资本项目)等。以上三点台湾未必做得很好,但至少他们的基本路向及先后选择是适当的。
4.外银活动的地域空间有限
台湾允许外资银行开设分行的地点原来仅限台北或高雄两市,而且只限设1家。从1986年10月起,台湾当局允许外银在高雄市设立第两家分行。1990年底以后,为了进一步实现金融国际化,引进外国银行经营管理及操作技术,推动本地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台湾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对外银开放的城市扩大至台中市。从1993年底起,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地域又进一步扩大至新竹及桃园两地。对外银的地域限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哪些城市可以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外资银行开放,二是一家外银可以设立几个分支机构。这两方面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外银的影响及市场占有率,是中央银行手头可应用的法宝之一。
5.外银在存款业务上所受限制很多
虽然台湾在同意外银进驻方面较为大方,但地域限制却一直把握得较紧,而存款、贷款、证券投资及结算等有关业务方面的限制更是台湾“财政部”和“央行”保护本地银行健康发展,避免外银势力加大的最重要手段。
其中,存款方面的限制更是多方面的:第一类是按客户性质分类,限定外银只能收受外资企业及外国机构的存款,即使以后进一步开放,外银也不得收受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存款;第二类是按本外币分类,指定外银只能做外币存款业务;第三类是把存款分成定期、活期(指支票户)和储蓄,不许外银从事储蓄和支票存款业务;第四类是将定期存款进一步细化,规定外银只能收受短期的定期存款;第五类是存款总额的限制,即确定外银存款不能超过其汇入资本的倍数。以上五类限制,构成数十个待开放的存款领域,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逐步开放,使外界及外资银行觉得整个政策走向是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宽松,而本地银行也得以获得喘息时间,并有机会借助外银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强自身的体质。
在这方面台湾的开放进程是:1965年初开大门时,外银只准收受外币存款和外国驻台机构的新台币存款。1973年外资银行获准吸收外企及非公营企业的新台币支票存款,但仍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1983年修订《审核准则》后,外银按规定可以吸收6个月以下的新台币定期存款,但仍不得办理储蓄存款、公营企事业存款及其他类型企业中6个月以上的新台币定期存款。1989年,对外银从事储蓄存款的限制被进一步取消。但到目前为止,台湾的外资银行仍不能吸收6个月以上的新台币定期存款及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同时,其收受新台币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其汇入资本的15倍(1994年再次修订审核准则前是12.5倍),并不得超过台“财政部”所定之最高限额(20亿元),如超过限额,超额部分应无息转存台“中央银行”。
6.贷款方面的限制较存款为少,但仍然相对较多
台湾一直不允许外银取得“央行”的项目融资,这就削弱了外银从事新台币大额贷款的能力。这项业务与消费性个人贷款和长期贷款(均指新台币放款)一样,在外资银行长期争取下,直到90年代才获准对外开放。除此之外,台湾还限制外资银行对建设工程融资商业本票的保证,并规定外银对单一客户新台币授信额不得超过5亿元(1992年以后该标准提高为10亿元)或授信总额的10%,外币部分则不得超过其总行资产净值的25%。
事实上,贷款这一业务大类同样可以根据营销学进行区隔化,如按币别分成本币和外币,按期限分成长期、中期和短期,按用途分成消费贷款、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按客户划分为个人、国营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贷款等。根据细化后的市场区隔,每个国家或地区均可形成相当多的待开放领域。台湾在这方面的限制虽然较存款少,但采取的做法仍是“渐进开放”及“大类市场允许进入,小类市场略加限制”的做法。
7.对其他业务的限制
台湾允许外银从事证券经纪及承销业务,但证券投资的范围仅有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及金融债券,最重要的股票投资并没有被包括在内。台湾迟至1988年台美金融谈判后才开放信用证市场,而联合签账卡业务、新台币再贴现窗口及拆借市场,更是到了90年代才允许外银染指或参与。
(四)可借鉴之处
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对外国银行开放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内地可以从台湾的开放实践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
1.开放应以国内金融健全为基础
在不断开放过程中,要加快国内银行体系的改革,提高其对外竞争力。即使在加速开放之前做不到这一点,在开放的同时也应把重心放在国内银行业的改革上面。国内银行业要真正健全起来,一是要解决人浮于事问题,想办法用合理的待遇留住人才,降低非业务人员所占比重;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解决历史遗留的庞大呆坏账问题;三是要在税制上取得与外资银行相近的地位。目前外资银行所得税为30%,在经济特区甚至只有15%,而国内银行则高达55%。在国营银行政策性及行政性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对外资实行过度的税负优惠对本土银行站稳脚跟非常不利,应设法拉近两者间的税负差距。
2.开放应采取“小步推进,逐渐到位”的方式
把应开放的业务领域进一步细化,然后在尽可能长时间内不断向前推进。这种做法既可以给本国银行强大的竞争压力,又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吸取外银的经验,以便改善经营管理,并在金融市场动荡时有能力起到关键的稳定作用。
3.开放要讲究技巧
对外银初入内地应适当放宽,对外银增设分支机构则须从紧;外银进入中西部应该鼓励,但在沿海发达城市则不宜太滥,以便尽早形成阶梯式推进的地域开放模式;在业务上,某项大类的开放(如本币或外币存款业务)可以早一些,但该项开放的业务大类应尽量细化,并在某些区隔化的小市场里设置限制,然后视形势发展和本地银行的情况逐年对外开放。
4.开放要与严格、完善及有效的监管相结合
由于对外银的业务限制较本地银行多,要取得限制的真正效果,势必要有一套健全的监督、稽核制度,检查的次数多一点也是正常的。在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当外银涉嫌压低新台币汇价时,台“央行”及“财政部”在进行当面“劝阻”的同时,还多次对外银进行金融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收紧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如禁止境内法人从事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等)。1998年6月,形势较为紧张时,台“央行”甚至把针对外银的道德劝说方式扩大至本地银行,岛内的一般银行当时都被要求不要在拆借市场上提供新台币资金予涉嫌炒作汇率的外资银行。除劝喻外,台湾最厉害的一招是金融检查。据外银介绍,台有关当局进行“金检”的目的不仅仅是想了解外银的实际经营状况,还可以取得未来征税、罚款及施行业务限制的重要依据。在台湾,外银被检查后,有关报纸一般会马上报道金检的消息,这对银行管理层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会迫使他们更加守规经营。内地未来加快对外资银行开放以后,如何建立一支精干、廉洁、懂业务、讲政策的金检队伍,是促使外银守法经营、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稳定以及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关键之一。对此,我们应该早点有个清醒的认识。
[1]1999年4月发表于中银集团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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