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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各种罚没收入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取得的多项收入都归单位所有。单位内部的任何个人都无权截留、占有单位的收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销售部门收取货款后要立即上缴财务部门,负责收款的财务人员收到现金后要立即入账,在当天将现金存进单位的银行账户。至案发时,李红共挪用公款18.6万元。交到财务部门后,要先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人员确认后,再由财务人员收款并存入银行。

第四章 识别财务陷阱之五:截留收入

第一节 大肆赊销,损公肥私

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取得的多项收入都归单位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该取得的收入归国家所有,企业的经营收益归股东所有。单位内部的任何个人都无权截留、占有单位的收入。但是有些单位的内控制度缺失,给了内部人员的可乘之机,使他们有机会将单位的收入揣入了个人的腰包。

现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数量,大都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这种销售方式可以给购货方更大的方便,从而扩大销售,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另外,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销售人员还会利用赊销的空子,将本企业商品大量赊销给其他单位,而这些单位往往与销售人员有私人关系,或者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销售人员只是为了从中牟取私利,实际上把企业的产品无偿“转让”给了其他单位。

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服务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中,发现并立案查处了该市某集团公司双氧水分厂销售员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有资产1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陈某原系该集团公司双氧水分厂销售人员,1995年3月,被告人以其兄的名义顶替,私自登记注册了大全染化有限公司,开展销售双氧水业务,至1996年底累计大全染化公司共欠某集团公司货款12540000元,其中199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手中临时掌握赊销货物的权利,分四次将40吨双氧水价值7200000元,全赊销到自己的公司。

1997年,该集团公司组织清理回收外欠货款时,被告人陈某作为清收欠款小组成员负责清理大全染化所欠货款,在此清欠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到大全染化公司,公司已无人,于是被告陈向集团公司领导谎称,大全公司已解散,法人不知去向,欠款已无法追回,据此集团公司将此笔欠款列为呆死账。

企业在选择购货方时,特别是大宗的交易行为,要对购货方的资质、信誉等各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审核客户的还款能力可以参照“5C”标准。即品质(cha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s)。

品质指客户的信誉,即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能性。企业必须设法了解购货方过去的付款记录,看其是否有按期如数付款的一贯做法,及与其他供货企业的关系是否良好。能力指客户的偿债能力,即其流动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资本指购货方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表明客户可能偿还货款的背景。抵押指购货方拒付款项时能用来抵押的资产。条件指可能影响顾客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

只有在确定货款可以收回的可能性很大的情况下,企业才发出货物。而不能仅由销售人员决定是否发货。

第二节 “拆后补前”,循环入账

根据现金管理规定,销售部门收取货款后要立即上缴财务部门,负责收款的财务人员收到现金后要立即入账,在当天将现金存进单位的银行账户。如果收入的现金未制凭证或虽已制凭证但未及时登账,就给出纳员提供了挪用现金的机会。

而且,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出于商业目的,往往利用商业信用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广泛利用商业信用的方法,不仅使有些出于各种目的的销售人员有空可钻,即在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后补交上次的截留款;同时,也为企业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挪用现金大开方便之门。即财务人员采用循环入账的手法挪用现金,可以在一笔应收账款收到现金后,不及时入账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予以挪用。待下一笔应收账款收现后,用下一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继续挪用第二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等第三笔应收账款收现后,再用第三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抵补第二笔应收账款,以这种手段不断的“拆后补前”,循环入账,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

李红是一名刚过不惑之年的女性,有固定的工作,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有自己的住房。然而,就在2004年,李红在一些赌友的诱引下,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应该说,刚参赌时,李红只是因好奇和为了寻求刺激而已,每次参赌的赌资也不过是几元钱。没想到自己会这么快就迷上“六合彩”,而且越赌越来劲,赌资也越赌越大。从开始时的每下一注几元钱,扩大到每下一注几十元、几百元甚至是每注几千元。然而,李红赌的时候,输的多,赢的少。几个月下来,李红很快就把自己家中的积蓄全都赌完,还欠了赌友不少的赌债。为了还清赌债,更为了翻本,赢回自己输掉的钱。此时已赌红了眼的李红在自己没有资金,又无处可借钱的情况下,把手伸向公款。自2005年1~10月,李红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及时送缴银行、不如数缴交入账的手段挪用公款。挪用后,再用后次挪用的款项填补前次挪用的款项。用这种“拆后补前”的手法,多次挪用公款,将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至案发时,李红共挪用公款18.6万元。

王某原系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分公司翠屏卷烟营销管理中心所属李庄批发部销售人员,于2000年7月~2002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李庄批发部负责卷烟销售工作之便,采取后次销售货款归还前次销售货款,收款后不及时上交的手段截留公款。2002年5月24日,配送中心盘存后发现李庄批发部差款几十万元。5月28日单位领导追问王某差款去向时,王某便交待自己部分货款未收回,其余货款用于赌博,还高利息债务,手中无货款的犯罪事实。5月29日,配送中心向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报案。

以上案例分别是财务人员和销售人员对于销售货款的私自挪用,但手法基本相同。在防范时,对于销售人员要尽量避免其接触现金货款,购货方要将货款直接转到单位账户或交到财务部门。交到财务部门后,要先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人员确认后,再由财务人员收款并存入银行。

在每个月末都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对于未收账款,要与购货方取得联系,确认未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这样就可以避免内部人员的私自截留、挪用。

另外,企业还可以在月末检查收款发票的数目,以确认本期开出发票的数目是否与收账次数相同。

第三节 私自简化收款手续,截留公款

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在收到现金后,要给付款人开具收据,然后将现金存入银行并取得银行进账单,同时将有关凭证传递给会计人员,最后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如有的出纳员利用不健全、不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签发现金支票取款将其占为己有后,未编制记账凭证,未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账户,从而将公款截留;有的财务人员收到现金后不给付款人开具发票,然后把收到的款项装入自己腰包,也有的单位收款、审核分工不清,全由一人负责,为贪污公款大开方便之门;更有的单位财务人员互相勾结,收款少入账。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卢某,分别是某市路南街道办事处和城建办的出纳员。2003年,路南街道的村民张某等11户建房户应将罚款等共计13万余元上缴路南街道。当时,因为该村资金不足,只上缴了6万余元,另外7万余元于2004年6月20日向办事处以打借条形式借款,然后将这张借条交给当时任办事处城建办出纳的卢某充抵现金。

卢某收到借条后,没有开出相应的收款手续。当月,卢某与办事处出纳王某结账时,又将此借条抵作由其所收的其他款项并截留因此多出的7万余元,除次月移交给王某3万余元外,余下的4万余元卢某予以侵吞,而王某又将卢某移交的3万余元截留用于自己个人消费。

第四节 开设黑户

有关人员利用职能之便和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或其他原因,私自开设黑户,并通过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合谋,将公司收入转存入自己开设的黑户中,从而截留收入。

查证人员在查证A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3月21日的一张凭证摘要栏为“退货款”80000元,结算方式为委托付款。该笔货款入账时间为3月16日,在5天之内发生退货,查证人员怀疑有假退款行为。于是查证人员调出3月16日的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账款 8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两张,一张为A公司业务部门开出的红字退货发票,一张是A公司财会部门开出的转账支票,收款A为某厂代理处。查证人员分析,A公司从该厂收款为何把退款转到该厂在本市的代理处,决定追查支票去向。银行证实,款项转到B公司账户上,而B公司根本不存在。同时与某厂联系,该厂根本没有发生退货业务。

查证人员断定,A公司会计人员利用银行的漏洞或其他原因,开设黑户,隐瞒收入。后经查实,系A公司李某利用同银行工作人员的关系开设B公司账户,存入部分收入。

对于开设“黑户”,截留存款,查证人员可将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账与产品明细账核对,查证其是否有发出产品而货款长期未收的现象;查证有无假记问题。如发现问题,应与供货方联系,查证款项的去向。

第五节 截留各种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行政事业性单位和某些企业却往往滥用其拥有的罚款或没收的权力,而这些罚没收入往往管理比较松散,这就给了负责罚没的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可乘之机。有些负责罚没的人员不开具正规的罚没凭证,从而将罚没收入直接截留;还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用罚没项目、将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甚至有的坐支、留成乃至挥霍滥用罚没收入。而且这些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可以将收到的罚没收入不入账,对其进行截留贪污。

2002年春节期间,某县交警大队中队长吕某从长阳铺镇财政所领来无印章票据17本,在执勤罚款中使用,并取得罚款收入21000元,交警王洪、罗文明、王雄欣三人各得1000元,另18000元由吕某以本人名义开户存在活期存折上。有关人士称:交警之所以能分到钱,是因为镇政府和交警部门事先约定对罚款“五五分成”。

其实,比这“五五分成”更严重的行为还在后面。调查组从唐中华被罚款的收据找到线索后查明,这些票据既不是长阳铺镇政府的财政罚没收据,也不是交警大队的正式收据,而是交警王洪、罗文明、王雄欣三人私自从塘渡口镇财政所干部肖某处弄来的17本无效票据。通过这些票据,共收得罚款21000元,其中塘渡口镇财政所分得三成,共6600元,交警王洪、罗文明、王雄欣分得七成,共15400元。

两起主要事实被查清后,以上级市交警支队为主要成员的专案组向市委提交了调查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专案组认定,交警从长阳铺镇财政所领取票据罚款并私分属违纪行为,从塘渡口镇财政所领取的票据并罚款属贪污行为。专案组最终查明:吕某违纪分得罚款2880元;三中队副队长罗文明贪污4430元、违纪分得1000元;二中队副队长王洪贪污6620元,违纪分得1000元;交警王雄欣贪污4150元,违纪分得3500元;交警王小平虽然未参与贪污和违纪私分罚款,但参与和经手罚款4000元。

对于负责罚款或没收人员的教育要不断加强,不断规范罚没程序,罚没时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由财政部门发放的或单位制作的。各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其正规收据的形式,被罚没人在收到非正规收据时有权不付款,而且可以对非正规收据进行投诉。

另外,如案例中这样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罚款,要推进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负责执法人员不能直接收取罚款,其职责只是纠正违法人员的错误,并告知其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去缴纳罚款,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执法人员直接将罚款收入揣入自己的腰包。这种方式在目前信息化管理比较普遍的条件下也是不难做到的。各地可以由财政部门设置专门的收费机构,所有罚款信息全部通过网络转入该机构,被罚款人员只要按期到该机构缴款就可以了。

加强对罚没收入的预算管理。各级执行部门,应在每年底,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节 侵吞未入账借款

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利用承办借款(现金)事项的职务之便和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对借入的款项不入账,并销毁借据存根,从而侵吞现金;或者在销售产品收到货款时,往往延迟入账或销毁票据后不入账,将涉及款项私自侵吞,占为己有。

张某为某商场会计,2001年3月1日,张某经厂长同意,写了借条向财务科借款5000元用于为厂部购买办公用品。这笔借款张某一直未入账。2002年2月,张某由于工作调动,被分配到另一城市担任出纳工作,商场让其移交账目。张某在清理账目时,将购买办公用品的3000元单据和余款2000元从金库中拿出,然后把新账交给新任的李某。张某调到另一城市后,将购买办公用品的3000元单据销毁,并将余额2000元占为己有。2003年4月份,查证人员在对该商场进行财务大检查时发现,张某借财务科的5000元现金没有入账,而且缺5000元的现金支票存根。为此,查证人员询问李某,李说张某调走前未交待此事。后经查证人员多方调查,终于查明事实真相。

贪污368万元公款的广东储备粮管理公司粮储经营中心原副经理谭某被广州中院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余万元,返还原单位331万余元。

现年38岁的谭某长期主管广东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经营中心的财务工作。1996年4月~2003年7月期间,谭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先后四次挪用了公司“小金库”中的340万元,分批转到自己及亲属的账户里。1999年,谭某得知单位要改制,改制后其所在的经营中心将实行财政独立,这样经营中心以前遗留的近80万元资金就成了秘密的“小金库”。1999年2月~2003年5月,谭某伙同当时监管经营中心的副总叶某二人私分了这笔钱,其中谭分得28万余元。2008年8月16日,谭某在被纪委双规后主动交代了情况,并退还了180万元。

对于侵吞未入账借款这种手法,应注意查证企业现金借支制度的严密性,分析其是否有漏洞或薄弱环节;查证借据的保管是否妥善,有无销毁借据或进行舞弊;查证借款业务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贪污或挪用的可能;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查,弄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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